近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官网公布了《东莞虎门龙眼社区自建房“8·25” 一般坍塌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2025年8月25日16时25分许,在东莞市虎门镇龙眼社区东五路十巷35号的张某某农民安居房建设工地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 1人死亡、1人受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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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认定,东莞虎门龙眼社区自建房“8·25”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因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从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违规堆载与无支护作业
导致基坑坍塌酿惨剧

《报告》详细披露了事故过程。2025年8月25日9时许,钟某安排挖掘机司机刘某到涉事农房进行电梯井基础开挖作业。此时,张某购买的砌块送至工地,龙某将砌块堆放在靠近电梯井基础旁的路面上。 砌块堆放高约1.8米、宽 0.6 米、长3米,总重量约2268kg(按混凝土密度约 700kg/m³)。

16时许,电梯井开挖作业基本完成,刘某驾驶的挖掘机退出电梯井坑(如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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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钟某安排龙某等4人进行电梯井砌砖作业。作业时,黎某站在围挡外堆放的砌块上,将砌块传递给站在围挡内侧水泥路面上的龙某(如图3),龙某再传递给井内的陈某,陈某在电梯井坑内接收砌块后进行砌筑。 因龙某所站路面下方已被挖空(如图2),开挖后未及时进行支护且在基坑边集中堆放砌块。16时25分许,路面坍塌,坍塌区域长约 6.9 米、宽约 0.45 米,深度约 2.5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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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围挡外砌块上的黎某和站在围挡内侧水泥路面上的龙某一同失稳跌落至电梯井坑内(约3.5 米×3.5米,深度约 1.9 米),井内正在作业的陈某与跌落的龙某随后被坍塌滑落的砌块掩埋。

事发后,张某立即拨打119、120和110,钟某和刘某移开倒下的围挡,搬离砌块,先后救出掩埋较浅的黎某和陈某,但龙某仍被砌块掩埋。

事后经诊断,工人龙某死因为“因窒息导致心跳呼吸骤停”。工人陈某右侧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右侧股骨粗隆间骨折;胸椎体压缩性骨折;腰椎体压缩性骨折;腰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右侧肩胛骨骨折;多裂;全身多发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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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指出,根据事故现场监控画面可见,事发前井坑与道路边沿处已被挖空,龙某所站路面悬空。

经现场勘察,事发时作业人员正在开展电梯井施工作业,电梯井挖掘完后,挖掘机退出井坑。电梯井坑旁发现排水沟,除去坍塌位置外,电梯井坑周边部分路边下方土体出现松动的情况(见图5)。事故发生后,该电梯井坑内部存有砌块、积水,坑边留存有两条供消防救援使用的抽水管和救援时从坑内搬运出的砌块(见图6)。 《报告》指出经事故调查组测量,已坍塌的水泥路面长边约 69.10cm,短边约 45.00cm,水泥路面厚度约 10cm。砌块单块尺寸60cm×20cm×15cm(如图7至图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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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及现场管理缺失
包工头及建设方被处罚

《报告》显示事故的直接原因如下:现场的水泥地面(未配置钢筋),其一般设计荷载为 200-400kg/m³。现场堆载的轻质混凝土砌块,荷载约为 500-700kg/m³,堆载重量已超出路面的设计荷载。其次坍塌位置路面下方水土流失,井坑侧壁出现流土,未采取支护等处理措施。工人安全意识薄弱,龙某、陈某在存在坍塌风险隐患的区域进行施工作业,因路面坍塌而跌入坑内,被砌块掩埋。

事故的间接原因上,钟某作为农房建设工程的包工头,与发包人签订《建房承包合同》,约定由钟某承担质量与安全责任,组织工人施工,安排大型机械开挖基坑,构成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承包方。

首先是隐患排查不到位。包工头钟某在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接建设工程,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能及时识别现场易造成路面坍塌的安全隐患,亦未及时对基坑边坡实施支护。

其次现场管理缺失,未能有效制止工人在基坑边缘堆放建筑材料。包工头钟某虽已告知工人不得在基坑边缘集中堆放材料,但未加以制止。同时,龙某所站立位置下方明显存在土体掏空现象,包工头钟某未及时制止其在该危险区域施工。

同时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缺失。包工头钟某在施工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亦未进行施工安全交底。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报告》提到,责任人员龙某、陈某未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安全意识淡薄,没有及时对基坑做支护工作,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鉴于其分别在事故中死亡和受伤,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钟某,作为涉事农房建设工程包工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张某,作为涉事农房建设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由住建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林汇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住建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报告》指出,本事故暴露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包工头未能及时识别易造成路面坍塌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对基坑边进行支护、未制止工人在基坑边违规堆载、未制止工人在危险位置施工作业;建设方将涉事农房建设工程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个人进行施工。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曾奕静 实习生 陈冠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