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内容:】
春节前后,看到两位律师朋友不约而同在微博上聊起和保全有关的话题。
一位在调侃节前保全多:
这种情况确实常见,我们庭就有一位小伙伴,春节前最后一个工作日还收到了当事人提交的保全申请,确实有点崩溃。
下庭办案以来,自己对于保全的态度,也是有变化的。
一开始并无所谓,无非是当事人的正当诉讼权利,而且那时候保全也不多,因为提供担保的门槛较高,还记得要求保全金额的30%必须是银行存款,很多当事人拿不出这么多钱,真是欲保全而不可得。
再后来,随着保函成为担保的主要方式,保全的数量大幅度增加。毕竟保全费最高5000元,一份保函一般也就几千元,有些小保险公司要价可能更低一些,虽然也不便宜,但是确实降到了很多当事人都能负担得起的程度。
再后来,我对保全,或者说是以保函提供担保的保全,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反感。
起因是前些年有这么一个离婚纠纷,原告是女方,以保函担保申请保全男方名下数百万元财产。名下大量银行存款被保全后,男方很着急,说现在急着用钱,问能不能以提供担保的方式解除保全,我问你用什么担保呢?对方回答说用保函提供担保。因为保全是由执行部门实际执行的,而且我也没查到这方面的明确规定,于是我询问执行局的同事这样行不行,得到的回答是经过研究不同意。
同事的答复我可以理解,但是男方的质问也很尖锐,为什么对方可以用几千元的保函就能保全我这么多钱,而我不能用同样的方式解除保全呢?
我没法回答这个问题,这些年这种情况我也只遇到过一次,但我也因此对这种保全方式产生的某种程度的反感,特别是我看到一则新闻,说海外有些强势的大公司,通过大额保全+漫长诉讼的方式霸凌自己的对手,愈发让我认为,保全门槛太低并不是什么好事。
再后来发生的一些事让我对以保函提供担保的财产保全更加不满。
这些年,离婚纠纷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越来越多了,阅核得多了,我忍不住询问小伙伴们,这些要求保全的离婚纠纷,判决离婚的可能性高吗?小伙伴们回答绝大部分被告都不同意离婚,也看不出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判决离婚的概率很低。我又问最后案件判决驳回起诉,岂不是保全费+保函费就打水漂了吗?和当事人释明一下风险,这些钱也不算是小钱了,这么浪费多可惜。小伙伴们也很无奈,说释明了,当事人还是坚持,而且很多时候都是律师过来的,我们也见不到当事人本人,律师说这是当事人的要求。
这些事多了,加深了我的反感,觉得这么多保全,会不会是当事人被“忽悠”造成的?
今年春节期间,我在微博上看到了一位律师朋友发了这样一条视频,题目是:第一次起诉离婚判不离,冻结的财产马上要解封了,怎么办?教你一招。
该说不说这条视频成功引起了我的兴趣,作为资深家事法官,第一时间也想不出这种情况该怎么办,于是好奇的看了下去,直到看到答案:
原来方法是,在两次离婚诉讼期间提起婚内分割财产纠纷的诉讼,把官司拖过半年,这样就能保证对方始终诉讼缠身,就可以一直保全对方财产了......
说实话,这个方法有点让人感觉一言难尽,但我陷入了思考,是不是在离婚纠纷中,这么多保全并不是因为门槛太低或者当事人被忽悠了,而是当事人真的担心对方转移财产呢?不然怎么会有这样不惜代价的保全方法呢?
我也有点说不准,但觉得,以后再遇到这类情况,可以和当事人多聊一聊,我一直告诫自己不要陷入经验主义不可自拔,因此多听一听当事人的真实想法真的很有必要。
不知道读者朋友们是怎么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