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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赵凯欣博士生

摘要

在对于以山西为代表的明清华北社会的研究中,水利社会史与商业史是两个极具影响力的学术范式,但二者间的实质性对话并不多见。尽管水利与商业看似分属不同的社会领域,却存在着诸多的内在联系。以山西昌源河流域为例,当地水利组织中的水权单位以股份形式存在,大体可分为普通股份与特殊股份两类。明清以来,在自然环境变化、村际关系调整、居民生计转型与村社势力消长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下,水利组织逐渐产生了营利机制与“分利”现象,水股交易活动也日趋活跃。民间将此类水利组织称为“利渠”。与此同时,水利组织在组织方式、运作过程乃至术语使用等方面,也与商业组织呈现出一定的相似性。由此可见,明清以来华北地区的水利开发与商人、商业发展,不仅受惠于共同的社会土壤,也存在着密切而多样的互动,可视为同一社会转型进程的不同侧面。因此,有必要从“整体史”的思路出发,重新审视华北水利与商业组织的历史变迁,进而对水利社会史与商业史研究进行更深入的反思与勾连。

关键词

水利组织;商业性;股份制;山西;明清以来

在对于以山西为代表的华北社会的研究中,水利社会史与商业史无疑是两个极具影响力的学术范式。对于前者,早在20世纪50年代以来日本学界对“水利共同体”问题的讨论中,丰岛静英、森田明等已对山西中南部的水利组织、水权性质等问题有所措意。近年来,基于王铭铭、行龙倡导的“水利社会”概念,学者们围绕着“以水利为中心的区域性社会关系”开展了大量案例研究,进而提出“以水为中心”的新思路。对于后者,百余年来,中外学者的成果更是汗牛充栋,涉及晋商的兴衰过程、历史地位、经营制度及理念、社会风俗等诸多方面,并随着近年来对书信、账簿、碑刻等民间文献的大规模发掘更取得不少新突破。同时,行龙、殷俊玲提出社会史视角下的晋商研究,杜正贞、赵世瑜呼吁把研究主体从“商人”转向商人所处的“社会”,也推动了研究视野的转化。总体上看,尽管出发点各有不同,学者们在对两个领域的探索中,都不约而同地呈现出某种“整体史”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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钞晓鸿主编《海外中国水利史研究:日本学者论集》

不过,目前而言,两个领域间实际的对话并不多见。当然,已有一些学者认识到打通二者的必要性,并做了若干尝试。冀朝鼎曾推测:“纵观中国本土18个省的全部地方志,山西似乎是私人水利工程繁多的一个省。这也许是因为该省在最近五、六百年中商业高度发展的结果。”伊懋可在一篇回顾性文章中指出,当时日本学界缺乏对“水力学中商业化发生条件”的讨论,而这恰是水利系统环境适应性的表现。沈艾娣在对晋水水利系统的研究中,将卖水现象视为“晋商道德”的产物,但缺乏专门的解释。近年来,张俊峰在对晋商核心区平遥的考察中,也深感“商业、水利和宗族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尚待深究。这些探索说明,尽管水利与商业看似分属不同的社会领域,但二者间存在着不少内在的关联。作为参照,学界对于台湾、河套、徽州等地区的研究也已表明,商业要素在当地水利制度中始终发挥着重要作用,进而嵌入到地域社会秩序之中。

本文意欲延续上述探索,对山西社会中水利与商业的关系作更深入的审视。根据笔者的田野考察,明清至民国,在晋中地区的昌源河流域,逐渐形成了具有一定商业性的水利组织,体现为其组织方式上的“股份制”特征、运作过程中的“分利”现象、较为频繁的水权交易等。在当地文献中,该类水利组织也被称为“利渠”。这为我们提供了新的线索。本文拟结合历史文献与在田野调查中搜集的碑刻、谱牒、契约、口述等资料,对水利组织中商业性的形成史加以勾勒,进而呈现该地区水利开发与商业发展间的复杂关系,推动水利社会史与商业史两个学术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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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朝鼎著《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与水利事业的发展》

一、明清以来昌源河流域的水利开发

在展开讨论前,有必要对明清以来昌源河流域的水利系统稍作勾勒。昌源河又名胡甲水、侯甲水,为汾河的重要支流,大部分在晋中市祁县境内。其源出武乡、平遥两县山区,至武乡南关合流后,北入祁县,流经县境大半后至苗家堡附近入汾。流域内总体地形为东南高,西北低,由山地丘陵过渡到平川,形成开阔的冲积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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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汾河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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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县昌源河国家湿地公园

晋中地区的水利开发史可追溯到先秦,至隋唐已颇兴盛。昌源河流域在唐代也有营修水利的记录,但此后的情况并不清晰。元世祖至元间,县令张纪下令增筑县西北中岳庙,“移东河城漕之水额程付之,以为祠下溉浸之永业”。到明初,这些渠道大多废弛,修于永乐初年的《太原志》未载昌源河流域渠道,仅记祁县有渠“自太原县洛阳村南分汾河水,流入本县境北左等村”,但“今渠迹虽存,淤塞不流”。

本文所论昌源河沿岸水利,主要为明以来的产物,绝大多数是民间自行兴修。明前中期,昌源河水量充沛,“其水旱则细流,涝则溢涨,其流不绝”,民间开渠日渐频繁。洪武间,有丰户渠、青布古渠开凿,灌溉10余村。成化省志载:“(昌源河)引渠亦名昌源,溉西六支等都至贾令镇南诸乡村田”,至平遥境内也有开渠。由于历史上汾河河道变迁,昌源河也曾流经平遥县。据祁县本地人阎绳芳所述,迟至正德,昌源河“从来远镇而及县北诸村,咸浚支渠,溉田数千顷,祁以此丰富”,可见其规模。西六支等沿河村庄更是“渠道错出,皆引昌源水灌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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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基田撰《晋乘蒐略》

明中后期是昌源河流域生态的转折点。受16、17世纪华北气候干旱的宏观影响,并伴随着祁县东南山区的生态破坏,昌源河“延涨冲决,流无定所,屡徙于贾令南北,坏民田者不知其几千顷,沦庐舍者不知其几百区也”。山区水土流失也使“下流多沙土,俗呼沙河”。相应的,人们的水利开发模式产生变化,在用水时更需防洪,“筑堤捍水,亦时引涓滴之利”。由于河道频变,沿岸渠道有不少变化,万历省志记“淐(昌)源水十八渠”,同时期府志仅录12渠,渠名多变更,灌溉40余村,并延续至康熙初的方志中。

入清后,昌源河仍可保持稳定水量。但至清中后期,随着流域生态恶化,夏秋暴涨、冬春断流成为常态,“近暴雨泛溢,涸可立待,无川泽之利”。除气候再次转干,这或许也与沿岸大规模水利开发有关。至光绪间,省志录有24渠,较清初多出一倍(见表1)。在引灌的60多村中,超过1/3(24村)有两条及以上渠道经过,还有不少中小渠道未载志乘。可见,昌源河流域已形成了较密集的农田灌溉网络,达到历史上水利建设的顶峰。

清中后期,为适应环境变化,引洪灌溉(“浊水灌溉”)成为主要选择。该方式在历史上广为干燥、半干燥地区采用,在山西中南部也很常见。研究表明,洪水因其携带大量腐殖质而有肥田之效,灌溉面积也较大;但缺点在于其季节性特点,且来势凶猛、不易控制。此外,由于沿河自上而下的灌溉制度,也易为激化村际间的矛盾。

表1 清光绪年间昌源河引渠的灌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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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山西六政考核处编《山西省各县渠道表》

在洪灌方式下,渠道修筑需兼顾引水、防洪两方面,工程颇为复杂。兹以谷恋村大东渠为例,结合笔者实地考察简作说明(见图1)。大东渠创自清初,其主体工程包括渠道、渠堰两部分,引灌采用“筑坝引水法”(筑拦河大坝引洪水入渠)。该渠还有若干配套工程。一是根据地貌,开挖十八条分水斗渠及相应毛渠,形成纵横交错的灌溉网络。二是在河两岸修防护堰,北堰顺渠道延伸,呈驼形以缓冲洪水,人称“骆驼脖”。在旁建有排水渠与放水口,前者导余水入河,后者引水漫灌村中地亩。三是民国时在干渠修“太平闸”调控水量。通过上述设计,大东渠可在确保渠道安全的同时,使全村农田短时间内得到灌溉。为顺利浇地,每年的渠道整修工作必不可少。村民需在小暑前后修渠打堰,一面预先造坝,一面“洗渠”(整修渠道、开挖水口等)。光绪间《大东渠修渠公告》便说:“情因大东渠灌地甚多,务要渠堰高厚,渠心深阔,乃能容引洪水以遍灌溉耳。”

总的来说,明中后期以降,随着生态环境的改变,该地区的水利开发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多数村庄经历了由河灌向洪灌的转变。二是不确定性加强,这既包括水量和水期的不稳定、旱涝灾害的频发,也包括村际及乡村内部关系的不稳定。三是受上述因素影响,水利系统的日常维护成本与之俱增,水利组织对于劳动投入的需求愈加突出。水利组织的诸种变化,也需要立足于上述特征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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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谷恋大东渠示意图

二、“东股”:水利组织的股份制特征

对于山西及周边地区水利组织中的水权形式,20世纪50年代,丰岛静英参考1940年包头市东河村调查资料,已注意到当地包含用水权与相应义务的“水股”概念,这是他“水利共同体”理论的立足点之一。并且,当地“水股”可与耕地分开进行自由买卖和借贷。其后,学者们在不同区域,均注意到该种“受益户获取的经济权益与所需承担的义务之间”相一致的用水单位,所称为“股”的情况亦不乏见。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在明中后期昌源河南左渠的水利合约中,人们将该渠“水辰”称为某之“东股”。这表明,当地水利组织的结合方式实质上是一种股份制。这也是其商业性特质的重要体现与发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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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维令编著《晋商故里祁县银谷恋探析》

南左渠由昌源河北岸的塔寺、东阳羽等村合修于万历四十七年(1619),“溉塔寺村、东阳羽、南左村地”。咸丰八年(1858),村人考虑“契纸既将朽蠹,字迹遂虑凋残”,将合约“公议勒石以垂久远”。兹将部分内容引述:

立合同约人东阳羽张可化、塔寺村刘清等。南左渠旧在东阳羽迤北开渠引水,今昌源河移在塔寺村南背。渠不通,欲挑剜至河,塔寺村刘清等阻当不容。张可化情愿许以每月初一日无工水积堰灌地,余日平水灌地。塔寺村地许张可化挑剜并无粮价渠行五尺,两堰各照地段。如塔寺村再有人阻当,刘清一面承当,引众锹夫挑剜。此约二纸,各执一约。如者反口,禀官究治。照原底誊。

万历四十七年五月十三日立。张可化、刘清。

署祁县正堂垣曲县正堂加五级黄批。

中见人:卢万斗、薛志大、武纪。

每月水辰锹分开后:初一日独池水;初三日锹二张;初九日锹五张;十一日锹五张;十三日锹九张;十八日锹二张;二十日锹一张,单月前半日后半夜,双月后半日前半夜;二十三日锹五张;十六日独池水,系刘氏东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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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亚著《晋南龙祠:黄土高原一个水利社区的结构与变迁》

这段文字包括“合同约”正文与“每月水辰锹”两部分。前者在碑阳,系万历间东阳羽张可化与塔寺刘清协商的产物,署祁县知县“批”,得到官方认可。文字显示,南左渠的营建源自昌源河的频繁改道,东阳羽村民为经过塔寺地界筑渠,与之定立合同来划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后者在碑阴,是南左渠的水辰划分,且应当仅是塔寺村部分(仅有每月中的9日)。若干证据表明,后者也是前述合约的一部分:第一,前已述及,昌源河流域在清中期以来已转变为洪灌,而该处水辰仍可维持整月;第二,碑阳记叙立碑背景为:“则旧物可以常存,旧规自能常遵矣”,强调合约外还有“旧规”存在;第三,碑阴末还有一句批文“乾隆四十三年(1778)堂谕:各修各渠,自此遂奉行,断案后宜永遵旧规,毋得改易”,可见乾隆后塔寺、东阳羽两村已分别开渠。塔寺村民在咸丰时将合约重修树立,应当也是在别立渠道后,担心后人忘记其创始过程,“读此文者,即可明此事”。

尤值得注意的是,合约中出现“东股”概念。这表明,在时人眼中,南左渠的水辰划分实乃某种股份制,且不同股份的地位有差。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该渠为部分村民所结成的水利组织所有。碑阴上附有南左渠的经理人:

经理人姓名开后:头甲,刘廷相、刘广来、耆宾董治业;二甲,刘廷桂、九品刘璧、刘云鹤;三甲,刘旺玮、刘崇善;四甲,刘克肇、刘立山;五甲,刘立广、刘公达;六甲,刘步升、刘光异;七甲,董治礼、刘士璞、刘廷顺;八甲,刘镛、刘质、刘雨霓;九甲,刘廷凝,刘凤狄,董照;十甲,刘廷宫、刘畅升、刘广祉。

结合《塔寺村志》中各族家谱信息,可判断这些经理人活跃于咸丰年间。塔寺村为多姓杂村,有刘、渠、郭、段等姓。今天来看,刘氏占比仅约1/3,历史上的村中事务也非仅由刘氏把持。渠甲为刘、董两姓,其原因应当在于,渠道所占地界多为刘、董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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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性轩主编《塔寺村志》

其次,这里“股”的概念,包含着义务(投入劳务)与收益(用水权)两层含义。一方面,“股”所指每日“水辰锹”,其所有者为上述经理人及其所管理的用水户。每月水辰已按日期划分为等份的用水单位。另一方面,大部分水辰都对应着具体的“锹若干张”。按照邻村谷恋大东渠碑文中的解释,“其有渠簿各程名下所载‘一张’二字,系剜渠、筑堰之时,每张出夫八名”。

与其他地区类似,南左渠的水辰多有相应地亩对应。尽管我们对其兴修过程不甚了解,但应当如韩茂莉所论,“由于‘利户’的前期投入是与地亩相挂钩的,因此有了这份投入就使‘利户’获得了日后浇灌相应地亩的资格与同等份额的水权”。不仅如此,“利户”在后续维护中的投入,通常也与地亩保持一致。是故,水辰转移往往伴随于相应田土的交易。如笔者搜集到该村《嘉庆八年段儒兴立卖地死契》为红契,附嘉庆契尾,其内容为段儒兴将两段土地绝卖于渠检、渠栻。契末注明“计开南左渠雇工使水”,说明上述田土占有南左渠水辰,负担相应出工义务,且已由出工转化为出雇工钱。

最后,南左渠的股份有等级性。水辰划分中有两个特例,分别是“初一日独池水”与“十六日独池水”。前者未有批注,应当属于塔寺村所有南左渠渠户,亦即所有“持股”者。其直接原因为,合约中有“张可化情愿许以每月初一日无工水积堰灌地”之规定,作为回报,塔寺村允许对方开渠且“并无粮价”。深层原因在于,在建渠过程中,塔寺村土地要素的投入可得到相应的“无工水”权利。类似地,谷恋修筑大东渠时占用了马家堡土地,其“水程”的二、三、四程皆为马家堡居民所使“无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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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祁县志》

“十六日独池水”批注为“系刘氏东股”。“东”一般有“主人”之意,笔者在调查中也发现,乡民会将某渠的创修者称为“东家”,以说明其在修渠中的超常投入与特殊的管理地位。在此,“东股”凸显出“刘氏”在南左渠水利设施中的主导性作用。这里的刘氏是指刘氏宗族、某房支,或是某家户呢?本文倾向认为,是指合约签订者刘清家户所持水股。一方面,如前所述,南左渠水甲多为刘氏族人,若归族有不必专门强调,否则与“初一日独池水”并不差别。另一方面,在南左渠创始中,刘清个人威望的投入(“如塔寺村再有人阻当,刘清一面承当”)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这也为他的家户取得了水利组织中的“东股”地位,且可传承后代。类似情况也不乏见,例如,光绪县志载同村刘腾蛟,因村西秃尾渠“东堰低薄,遇大水即坏”,他“出金购地、修筑坚固……觅人昼夜巡守”,其后“子孙率由旧章,永永勿替”。

值得注意的是,“东”/“东家”概念,常被学者视作商业用语。商业史研究者指出,明清时期的合伙制中“资本的所有者称店东、东家”。对于山西商人也是如此。在时人的表述中,“东股”一词也偶见出现,以表明财东所占股份。如光绪三十一年(1905)《大公报》报道,汇源成银号“东股实系前汇丰行之吴调卿、源丰润之掌柜詹丙生”。但本文案例表明,“东股”概念的使用不局限于商业领域,还涉及其他更丰富的社会场景。

综上可知,明中期以来,基于自然环境变化,为协调跨村落关系,并满足水利组织创始、维护过程中对于不同要素的需求,昌源河流域的水利组织以书面契约的形式,将用水权划分为若干股份,对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规定,并得到官方认可。其股份制特征体现在:其一,水利组织由相关村民自发结成,尽管未集合大量资金,但产权在公,某种程度上已具备了“法人”特性。其二,水利组织中的水权单位以股份形式存在,大体可分两类:一是以劳动投入为基础的普通股份;二是基于其他投入(诸如土地、资金、社会信誉、管理等)的特殊股份,也包括“东股”。其三,该种股份可以传承,股权交易也在清中期以来日趋正常化。这里水利组织的性质,与科大卫所论“作为公司的宗族”等控产组织有了一定的相似性,这是其盈利机制形成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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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卫著《近代中国商业的发展》

三、“利渠”:商业性水利组织的形成

清至民国,基于股份制的组织方式,受到自然、社会等多重因素影响,并伴随着货币力量的进入,昌源河流域的水利组织具备了盈利性质,民间史料将其称为“利渠”。本节以此为切入点,对其形成过程及诸种特点进行说明。

“利渠”的表述,出现于笔者搜集到的一份民国元年(1912)渠争档案,诉讼双方分别为昌源河北岸贾令镇的渠长水甲与村镇执事。为便分析,兹将渠甲一方诉禀状引述:

具诉禀贾令镇渠长水甲袁贵钰、本铭、冲霄等年不同庚,有词在案,为霸产夺利以势凌人恳恩还渠产物归本主事。缘贾令镇执事控生等在案,自来有贾令渠、站家渠、南新渠三道,本属渠长水甲利渠,并非村中公渠,旧执事康明将利渠开成公渠,霸之于前,新执事袁培梓继之于后,久霸不归。生等屡次追还,伊等名为交代,其实浮指浮推,不忍交代,希图得利,每年得利四百余吊……渠长、水甲有凭有据,是分内应办之事、应得之利,何以执事霸产夺利,果凭何据而享渠水之利?为此,叩乞县主知事追还渠产,物归本主,恩准施行。

贾令迟至元代设有驿站,是联接太原、平阳的重要交通节点,明成化间已称“镇”。解放时人口近三千人,袁、阎、张、王等是村中大姓。诉状中的三渠,贾令渠载于万历府志,“自沙堡村引,灌本镇及丰泽等村田”。至光绪初大旱,村人扩修南新渠,并与西阳羽等村合力整治共用的贾令渠、西阳羽渠,新开凿站渠、里村渠,统称“五道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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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梦祥著、李之勤校释《〈析津志·天下站名〉校释》

诉状表明,贾令渠等三渠“本属渠长水甲利渠,并非村中公渠”。该如何理解此处“利渠”概念的含义?“利渠”一词在传统典籍中未见踪迹,应是当地特殊说法。不过,由于年湮代远,该表达现已不为人知。尽管诉状未作专门解释,但结合全文,推测其含义有二:其一,受水农户作为水资源的最终受益者,在山陕地区水册中常被称为“利户”。因此,“利渠”当有“利户之渠”之意,指渠归渠甲等众渠户所有,与归村社所有的“公渠”概念对立。这也与上节对于水利组织性质的讨论相符。该含义形成较早。其二,“利”字在诉状中出现多次,“每年得利四百余吊”是双方争夺焦点,渠甲认为三渠是“分内……应得之利”,村社属“霸产夺利”。类似地,民国时期忻州地区成立的广济水利公司,由沿渠富户集资而成,渠成后可按股分红。据当时职员的回忆,该渠“没用几年,即兴旺发达,纯系利渠”。这都反映出,“利渠”在晚近时期也产生了“盈利之渠”的含义。换言之,这是民间对于商业性水利组织的某种表达。

该种具有盈利特性的水利组织与渠甲分利的现象,其实不鲜见。在昌源河南岸王贤村,民国八年(1919),村中公利渠在由“锹俸家与村中合管”后设立条约,渠头、村长两方表示,该渠“由村督办,平分其利”。具体上,“俟秋后每亩以二百五十文水利收毕,除讫垫款,所余若干,村中与渠头按两股均分……所有渠头等锹俸及灌地之规,俱照向章办理”。尽管该文约属村社组织与水利组织“合流”后的产物,但不难推测,此前每亩二百五十文“水利”除工程所需外,概归渠头所有。并且,渠头分利的权利也得到村社认可,延续至后续规约。在昌源河以北的晋水流域,雍正年间便有渠长王杰士向使用本村水的晋祠人收费;清至民国,花塔渠长也一直要求每亩交纳26文钱。

以下结合流域内多个村庄的史料,对“利渠”形成的远近历程加以呈现。

首先,明中后期以来,随着昌源河灾害频发,水利设施的维修成本与对于劳力的需求日益增加,导致水利组织陷入了动员能力不足的困境。这是“利渠”形成的深层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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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令村志》

该现象早在明万历时就已显现。当时祁县子洪镇洛阳、郜北等村渠堰长立有一份私约,颇具代表性:

□□(子洪)镇洛阳□郜北村□□渠堰长胡珊高□□王之官□礼等同□□约。有古渠一道通□(昌)源河,引水浇灌田地。每年山水涨发,辄将乱石编砌渠口冲塌。找补修筑,烦费不支。今欲于上水去处傍山凿石成渠,以图永利。工程浩大,人力不齐。三村人等众议,劝募地多乡官戴,除照原旧水甲公摊钱粮外,另出谷一十二石接济工费。就于子洪镇加水一日戴使,借酧输粟之义。其轮流使水□神赛挑渠杂使等项,仍照旧例,计日壹拾伍分均摊。永为定规,各相情愿。恐后无凭,立私约存照。+

准约。

万历二□(十)三年三月初七日。

文末还有子洪镇水渠堰长、洛阳村水小甲、郜北村水小甲签名。子洪镇位于昌源河由山区到丘陵的交界地带,是周边重要引水地。康熙县志载子洪渠有三道,其中“下渠自石佛崖北流,灌本镇及落阳村、郜北田”。文书反映出,水利组织为应对维护水利设施的额外开支,通常会“照原水甲公摊钱粮”。但面对大笔开销,陷入了“工程浩大,人力不齐”的动员困境。因此,上述村落只能劝募“地多乡官戴”另出谷接济工费,并许以“加水一日”但不必承担额外杂使的特殊股份。假如类比于商业组织,水利组织的股份制尽管属于“无限责任”,但由于“股东”实力有限,难以应对频发的意外情况。

入清后,水利组织在面对大型灾害时,不得不向公众募资。刘家堡位于昌源河中游拐弯处,常受洪涝侵袭。乾隆间的《筑堰碑记》载,“南北刘家堡两村村堰”为修筑护村堰,动员周边高村、秦村后街、秦村前街等多个村社40余人捐资,募资银百两有余。及至晚清,随着洪灌方式的普及,一年里多次开渠的情况屡见不鲜,水利组织对于劳力的日常需求更是与之俱增。据曾任谷恋村执事的高则裕观察,光绪十六年闰二月到六月,大小工程有十余次,仅五月份“经理河内筑堰”五天便用“人工三千四百有零”,远超渠簿所载。尽管如此,因水势过大,“未到天明,本村堰坏”。这对水利组织的动员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前述贾令三道渠的争端也部分来源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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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祁县志》

其次,到清中后期,渠户在承担水股义务过程中,由亲身出工向出水钱代工转变。这是传统水利组织向商业性水利组织转型的直接契机。

谷恋大东渠的案例颇为典型。该村位于昌源河北岸,高姓人口占九成以上。据光绪《祁县志》,大东渠由“(高)进登等开自顺治四年”。大东渠的组织方式又复杂些,据村人在咸丰时刊刻的顺治渠簿,其水程分为:一,渠长高进登及后人有“见水使头程”优先权,但仍需出工8张。这来自他在开渠过程中的特殊贡献。其二,第二、三、四程,因占马家堡地界,无工水。其三,第五至十三程,有工水,每程照地亩出工9张左右。其四,第十四程,“共工水甲头使用”无工水。按照投入要素不同,其水股实质上有四类:渠长头程有工水、占地无工水、渠户有工水、渠甲无工水。至清末,还出现“做堰上账房地”,也属“无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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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谷恋村标牌

迟至咸同年间,随着环境恶化、洪灌方式出现,水利组织对劳力需求的激增,水股的性质在悄然转变。一是分水方式上,“如今俱不以旧规,有水便浇”,这是由于来水时间短;且上游村庄优先性也被降低,谷恋在堰成后“先占三天”,第四天起马家堡水户才可打闸用水。二是在承担义务上,渠簿中的水程几乎完全转变为出工单位,据咸丰碑文中对渠簿的解说,每年渠长、甲头等率众筑渠,其原则是“定规八日为止,如工不竣,再按各程花名一张内,从头至尾拨工,不拘周数,总以功成不泄水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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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友文著《黄河中下游家族村落民俗与社会现代化》

同时在社会层面上,由于清前中期以来晋中商人的普遍兴起,乡民在外经商获利,大量货币也进入水利事务的经营中。就本文讨论对象而言,祁县本地有“金塔寺、银谷恋”之说,可见两村商人都有相当规模。归纳民国七年谷恋《高氏宗谱》中的记载,同治以来族中近二百人在外经商,足迹遍布西口、东口、关东、陕西、北京等地,领域涉及金融、茶业、粮食、杂货等行业。随着商业性生计的形成,乡民颇为富裕、流动性很强,亲身出工修渠并不现实,人们普遍采用出钱雇工的方式。

在此基础上,渠户出工向出钱的转变,迟至同光时期已经出现。高则裕观察,当时每年修渠虽仍“照昔年派定,按地亩做工”,但已出现“花户有无工出水钱地”。除大东渠外,谷恋还与塔寺有“伙渠一道”名为西渠,渠上也有“无工出水钱地”。到后来,出钱更成为主流,“渠上有水,雇长锹俱使用水钱”。

最后,晚清民国时期,随着水利组织的盈利化,出现渠甲分取水利、渠户水股交易,乃至水利组织直接从事金融借贷活动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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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荫桐著《圐圙春秋》

前已指出,随着大量货币的进入,水利组织除经管工程外,不时还有“余利”留存。由此,渠长、水甲等占据特殊地位的水股发生了从“分水”到“分利”的转变,前引贾令案例便是如此。在以刘大鹏为代表的乡绅群体眼中,这是渠甲专擅水权后的“卖水渔利”之举。但从当事者出发,水利组织盈利、渠甲收取并分配水利等现象,应该是乡村水利社会中的某种“常态”。沈艾娣指出,根植于晋水水利系统的民间道德体系,实乃基于“暴力的使用、水的商品化以及把村庄视为一个整体的正面评价”,这与刘大鹏所表达的正统观念属于两套价值系统。

与此同时,水股交易也日趋频繁、类型多样。对于此类现象,张俊峰将其划分为“公水交易”与“私水交易”两类,推动了研究视角的转换。结合前文讨论可知,“私水”还有作为股份的特殊性质。上节引嘉庆年间卖契,属于一般性水股交易。道光时,渠甲交易也在贾令出现,例如:

立死契约人岳凤鸾暨侄济,情因日费艰逼,所有南新渠水甲一个,今同亲众出卖与袁永生名下承业。同众议定死价纹银二十两整。其银笔下交清,日后倘有别人争论,与买主无干,自有卖主一面承当。空口无凭立死契存照+

道光十九年三月初一日立

中见人:袁锡九,岳溶、泰、潮。

该契属于红契,还附有嘉庆与民国时契尾,说明得到官方认可。其交易标的为“南新渠水甲”,并未言及土地,属“地水分离”的情况。前文已述,南新渠渠甲不仅有无工水,还可每年“分利”,该交易可视作特殊股权的交易。

并且,随着商人力量的壮大,其在水利组织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日趋重要,前述贾令镇渠长水甲袁贵钰,很可能就是商人;民国时负责经管王贤村公利渠的村长王诰廷,曾任百川通号掌柜、北京商会会长。这也推动了包括水利组织在内——各项乡村事务运作方式的进一步商业化。如在谷恋村,其村民经营着大量商号,光绪间“大小铺户共四十家”。该村多将公共资金交付商号经营生息,如嘉庆间领来社仓谷、义仓谷后,“村中将谷变钱,出放本村众字号,每家三十千文,年五因出息,至同治年共存本钱三百千文”。村中大东渠太平闸建于民国年间,其资金即来自于卖掉“由本村铺号印票获利购买统楼一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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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鉴晖等编《山西票号史料(增订本)》

值得注意的是,山西一些地区的水利组织在积累资产后,也直接从事金融借贷等经营性活动。《晋商史料集成》中收有两张20世纪30年代契约,记载山西某地公和渠分别向王豫、王履中放贷大洋80元、35元,说明该种情况的存在,金额也不算低。囿于史料,该种情况的形成时间、是否具有普遍性仍待揭示。不过,这提示我们,山西的水利组织,与明清以来各地形成的诸类营利性会社组织(如钱会、清明会等),也有一定的相似性。还需认识到,尽管“利渠”具有盈利特质,但并非追求“利润最大化”,与商号组织的差别也很大。维持水利设施的可持续运行,仍始终是其第一要务。

本文认为,水利组织的上述发展,其合法性乃建立于水股本身作为“业”的属性,如贾令渠甲所言“渠长水甲产业有凭有据,系祖业所留”,因而渠甲及渠户享有相应的收益权、支配权。对于传统社会中“业”的观念,寺田浩明将其定义为“经营收益的权利”,李力进而认为“股”是“凭借其在会产中所占有的份额获得收益的权利”。在此意义上,在渠长水甲从使用无工水到分取水利的转变中,其水股作为“业”的性质并未改变。换言之,水利组织的盈利与交易机制,也是其股份制特征的自然发展与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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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田浩明著《权利与冤抑:寺田浩明中国法史论集》

四、若干讨论

基于前述案例,我们可对过往水利社会史与商业史研究进行一定反思,并就二者的交流、沟通提出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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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恋关帝庙(今名金刚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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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令镇河楼

明清以来,基于内在的股份制特征,伴随着自然环境、村际关系、生业变化、村社势力等多种因素的交织,昌源河流域的水利组织逐渐产生了盈利机制与“分利”现象,水股的交易活动日趋活跃。民国年间,在山西一些地区,水利组织也开始从事金融借贷等经营性活动。该案例进一步提示我们,应从新的思路认识水利与商业间复杂的、反复的纠葛,进而将水利社会史与商业史研究进行更深入的勾连。

就水利社会史研究而言,作为“水利社会”概念的倡导者,王铭铭很早就提出,应从水、土二者出发,展现中国社会围绕“居”与“游”形成的双重结构关系,他也以福建塘东侨乡为个案,说明“乡土中国”概念中本就包含一个“流动的传统”。沿此思路,学者们已突破了单一村庄研究的藩篱,从跨村域的“水利社会”入手,建立了区域社会研究的新模式。但必须承认的是,当前的水利社会史研究,仍较少关注水利社会中与“流动”“商业”相关的面向,这也制约了研究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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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社教主编《黄土高原地区乡村地理研究(1368—1949)》

近年来行龙、张俊峰提出的“以水为中心”思路,可视作对上述问题的一种解答路径。如其所言,“对于中国北方地区而言,以水利为突破口,有可能将宗族、市场、祭祀等论题纳入其中加以综合性讨论”。本文力图说明,与灌溉农业紧密相关的水利社会,也存在着孕育“流动性”与“商业性”的基因。不仅如此,近代山西水利组织还存在向商业组织转化的倾向。如民国间晋北兴起了若干水利公司,卓有成效者如前引广济水利公司,规定“捐钱者占财股,占地者为地股,抽专业人执办其事者为人股,并建立股东委员会”。结合前文讨论可知,该种股份制很可能是传统水利股份制的延续与转型。只有将水利与商业两种视角合而观之,才能理解这些看似“非常规”制度的发育、及其特有的意义。

从商业史的角度来说,传统晋商史研究在建立自身论述的同时,也塑造了一个形象保守的原乡社会。人所熟知的“土瘠民贫”描述,何尝不是一种农、商二元对立思维下的产物。本文认为,尽管商人有着明显的跨地域属性,但其与乡土社会的深层联系不容忽视。这较明显地体现在,水利与商业组织间存在着一定的内在相似性,如对于“东股”术语的使用,多层次、多类型的水股制度等。韩茂莉也指出:

从某种意义看,水渠兴建过程类似于企业中股东的投资,凭借修渠前高于一般“利户”的预付投入,“利户”中的上户不但成为水资源的主要受益者,而且为自己赢得了大股东的地位。

这些相似性意味着,长期以来,晋中地区乡民在水利开发等日常活动中,也对股份制等“合伙”形式颇为熟悉,并有着相应的制度实践。这可能会为我们理解晋商合伙制的缘起与发展,提供新的线索。换言之,既然“东”“股”等概念的运用并不局限于商业领域,我们也应从日常生活的多样实践中,考察其源头之多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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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正明等主编《中国晋商研究》

在此意义上,明清以来晋中地区密集的水利开发与日益兴盛的商业活动,都可视作更为宏观社会转型的不同侧面。与之伴随的,是商人角色的日益凸显、各类具有一定金融色彩的民间组织(如村社、祀会、钱会等)的蓬勃发展、日益频繁的庙宇营建等。这些要素共同支撑并维持着一个范围广大、联系密切的社会网络,也是金融网络与信任网络。与此同时,这些生长于相同社会土壤的社会组织,也在一定程度上共享着相似的行事原则、制度设计与运作理念,并或随着商人的足迹扩散至更广阔的地域。

对于此类现象,学者们此前在打通宗族、商业等领域上已有不少探索。例如,科大卫指出,16世纪礼仪改革以来,宗族具有了“控产组织”特色,并与商业活动形成独特而紧密的关系,“没有任何组织比家族和宗族更适合于为商业企业提供一种制度性基础”。赵世瑜对洞庭东山的研究也表明,水上人上岸也是一个“合伙制社会”建构的过程,以此“将传统上孤立地对商业问题或宗族问题的讨论整合起来”。这些考察在社会史与商业史间,建立起了叙事与理论的勾连,从而形成了某种整体性的观察。本文所倡导水利社会史与商业史的沟通,也期望以此为基础,推动对于华北地区各类社会组织与华南地区的比较研究,从而深化对于不同区域社会“深层结构”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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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世瑜著《猛将还乡:洞庭东山的新江南史》

因此,无论水利社会史还是商业史的讨论,都不能局限于议题本身,而应回到历史的现场、跨入更宽广的视野。本文希望提出三个可能方向:首先,发掘区域社会的多样性与微观个体的能动性,将人们在不同“场域”(无论水利、农业、商业等)的活动方式进行勾连,以求把握人们日常行事的内在逻辑。其次,在对“产权”等理论概念进行本土化、历史化的过程中,思考不同社会场景间的同构性,从而对这些理论进行再解释与再应用。最后,从整体社会演进的角度,关注不同社会组织间的联系、以及其所构成的复杂网络。在此基础上,我们或可为明清以来华北社会的复杂变迁提供一幅综合性的图景,形成更为切入肌理的洞察。

本文写作获得赵世瑜教授、刘永华教授、袁钟福、高怀壮、宋庆林、渠性全、畅显明、闫江敏、吴心怡等师友提供的各项帮助,并承蒙匿名专家惠赐意见,特致谢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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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载于《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1期,作者:赵凯欣,北京大学历史学系]

编辑: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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