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委员会在2025年12月29日召开全体会议,决定通过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条例。2026年1月20日发出第3号公告,明确条例从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施行。这项条例依据监察法里关于公开监察工作信息的原则规定,总结了实际工作中的做法,把公开的内容方式程序都作了具体细化,建起一套完整的机制。
条例开头就定下调子,监察机关公开信息必须坚持依法依规、真实准确、安全规范、高效便民这几个要求。各级监察机关都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工作机制,由办公厅室来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机关的相关事务。上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机关的领导,指导和督促他们依法做好公开,发现问题就及时纠正解决。
信息公开的主体一般是制作或者获取那条信息的监察机关。如果信息涉及面广、大家特别关注,上级机关也可以直接发布。各级监察委员会需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本机关的多项监察工作信息,包括监察法规和需要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机关职能内设机构以及派驻派出机构专员的设置情况办公地址,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依法应当公开的立案调查信息和国家监察委员会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检举控告的受理范围通信地址来访接待时间地址举报电话网站网址处理程序,复审复核申诉复查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申请条件办理程序期限,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的专项工作报告,特约监察员的职责和名单,加强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的情况,还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除了这些必须主动公开的内容,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影响比较大的监察工作,监察机关经过综合评估并且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可以向社会公开立案调查信息、政务处分处理信息、责任事故追责问责信息、追回涉嫌职务犯罪外逃人员信息、典型案例通报信息、重点领域专项监督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监察工作信息。国家监察委员会还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全国监察机关监督检查调查的统计数据情况。
条例里明确划出了不能公开的范围。包括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应当公开的个人信息,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核中的过程性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或者妨害正常监察执法的工作信息,还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如果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监察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可以公开。
公开的方式也很明确。可以通过监察机关官方网站等互联网政务媒体发布,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者接受采访,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发布,还可以用其他便于人民群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整个公开过程要按照程序走,先由承办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拟定公开的内容时间方式,然后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和风险评估,需要的时候和本机关宣传保密管理等部门商量,如果公开后可能引起较大社会影响,承办部门要提前准备应对预案。完成审批后,由本机关宣传部门统一组织发布。
监察机关要加强互联网政务媒体建设,及时发布信息并且动态更新。官方网站需要具备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信息公开之后,监察机关要密切关注舆情态势,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分析研判和应对工作。如果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及监察工作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就要按照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完整准确的信息来澄清。
特约监察员按照规定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监察机关接到后应当及时办理并且反馈。监察机关在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履行职责的情况,公开的信息错误不准确而且没有及时更正或者弄虚作假,公开了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由上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时,根据监察法和监察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应当向特定对象通知告知宣布通报有关监察执法信息的,按照那些规定执行。整个条例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