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新闻在教师圈里炸了锅。
一位在民办学校任教的老师,努力报考其他单位,本以为通过努力可以找到更好的归宿,结果原单位一纸通知:未经允许报考,按自动离职处理。
这条新闻下面,评论区几乎沦陷:
“签合同的时候根本没注意这条,现在瑟瑟发抖。”
“我也签过,当时还觉得挺合理,现在想想,这不就是变相的卖身契吗?”
“所以,这合同条款到底算不算数?”
此事之所以引发热议,在于激起了很多人的疑问。
劳动者是否拥有“跳槽”的权利?这样的合同条款是否合法、合理?
校方留人的初衷可以理解,但如果模糊了边界,给老师“跳槽”设置不合理的门槛,老师们该如何保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我们可以先不用急着骂学校。
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这个逻辑似乎也能理解。
我花钱培养你,给你发工资,你天天琢磨着考走,心思根本不在工作上,我还怎么维持教学秩序的稳定?
于是,“未经允许不得报考”成了很多单位的“标配条款”。
签合同的时候,你看着厚厚一沓合同,当时想着反正也不会考,大笔一挥就签了。
可问题来了,万一哪天你想考呢?万一你考上了呢?
这时候你才发现,当年随手签下的那几个字,突然变成了一道紧箍咒。
单位不松口,你哪儿也去不了。
不过,真的哪儿都去不了了吗?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写得清清楚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而《劳动法》第三条也明确赋予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通俗点说,就是我想去哪工作,是我自己的事。
只要我履行了合法的离职程序,任何单位无权阻拦。
那单位能不能用“服务期”来限制呢?
理论上说是可以的,但法律设定了极其严格的门槛。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明确,用人单位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才能跟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那就是为你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你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
比如单位花钱送你去国外进修,请专家给你开小灶,费用动辄几万甚至几十万。
这种情况下,你拍拍屁股走人,确实说不过去。
需要注意的是,正常的在岗工作、日常的业务学习、甚至入职时的岗前培训,都不属于这个范畴。
换句话说,如果你是拿着正常的工资,干着正常的活儿,单位没有为你付出额外的“专项培训费用”,那么合同里的“服务期”条款,很可能就是一张废纸。
更别提“未经允许不得报考”这种条款了。
仔细想想,不只是教师,医生、护士、国企员工甚至是大厂职工,都在“深受其害”,甚至“隐形枷锁”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多。
医生的合同里有没有“不得考编”?护士的合同里有没有“不得考研”?国企员工的合同里有没有“不得离职否则赔偿天价违约金”?
本来是为了防止高管带着商业机密跳槽竞争对手搞得“竞业限制”,现在是不是连普通程序员、运营专员都被要求签,离职后半年不能去同行业?
如果这种现象屡屡存在,是不是反映一些用人单位对人才的“所有权”渴望,已经越界了?
他们希望员工稳定,这可以理解。
但把员工的个人发展视为“背叛”,用合同条款把人和单位死死绑定,这不是管理,这是拿捏。
回到教师的案例。
学校作为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校规)的权力是法律赋予的,这叫“用工自主权”。
但这个权力不是无限的,它的边界非常清晰——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线。
法律是“上位法”,校规是“下位法”。下位法如果跟上位法冲突,一律无效。
比如,法律保障劳动者业余时间自由支配的权利,校规就不能说“下班后不得从事任何与教学无关的学习活动”。
道理很简单,我上班的时间卖给你,我下班后的时间,是我自己的。
你想考公务员,想考研究生,想考教师资格证,只要不占用工作时间,不影响本职工作,那是你的自由,单位无权干涉。
那么问题来了,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职场是个复杂的场域,知道了有法律撑腰,也不可以横冲直撞。既要维护权益,又要讲究策略。
签合同时,把每一页都拍照留存。尤其是涉及到“限制报考”“服务期”“违约金”的条款,截图、拍照、复印,存好了。
知道只有“专项培训费用”才能约定服务期,只有“高级管理人员和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才适用竞业限制,“未经允许不得报考”这种条款,大概率无效。
如果你真的考上了更好的单位,建议提前跟领导沟通,坦诚地说明情况,给单位留出招人的缓冲期。
这不是示弱,而是专业素养的体现。即使要走,也要走得体面。
万一单位非要卡你,威胁“不给档案”“不放人”,甚至像新闻里那样直接给个“自动离职”的处理,那就别客气了。
果断拨打劳动保障热线,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单位因此辞退你,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最后想说,真正有格局的单位,从不害怕员工有更好的去处。
因为他们知道,用事业留人、用待遇留人、用感情留人,远比用合同“拴人”更长久、更体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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