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法官问什么,都回答“不知道、记不清了”就行!这个诉讼技巧保真吗?曾看到有人传授诉讼技巧,说被人告了又不懂怎么打官司没关系,到法庭上就什么都说不知道、记不清了,反正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被告会说“不”就行了!这招真的好用吗?
通过个案子理解一下,济南历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朋友间的欠款案,原告冯某主张和被告石某一起做工时,曾借钱给石某并帮着垫付人工费,被告出具过多张欠条,后来经核对后把所有欠条整合成一张,并载明:石某共欠冯某52200元,之前所有欠条作废。由于石某没还钱,冯某诉到法院。
开庭时,法院要求石某对原告提供的欠条质证,石某说“记不清了”。法官核实案情时问石某“欠条是否由其出具”“此前是否有欠条、是否作废”“欠条出具后是否偿还款项”等问题时,不管法官怎么问,石某要么回答记不清楚了,要么回答不知道。
以前曾讲过,民间借贷案如果原告只有借据没有转账凭证可能会败诉。我猜石某应该是了解了这个知识点,觉得只要他都说记不清楚了,冯某没有转账凭证只凭欠条赢不了!
但这个案子石某败诉了,因为他对举证规则的理解太肤浅,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打官司举证可不是“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条打遍天下。《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还有这样一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石某就输在不了解这条规则上!
本案对原告提供的欠条石某的质证说“记不清楚了”,这是个非常愚蠢的质证方案。 记不清楚了虽然没有明确承认,但是也不算否认!如果是否认该怎么说呢?应该说我不认可这个欠条,不认可的原因可能是欠条上的字不是我签的,如果这么可能下一步涉及到对欠条进行笔迹鉴定。或者说,欠条是我签的但另有内情,比如被胁迫写的,实际不欠钱条等其他解释,当然光说不行,得针对这些解释进行相应举证。
而石某经法官释明后,不但对欠条质证时表示“记不清楚了”,对法官询问是否出具欠条、是否偿还款项等事实时,也都以“记不清楚、不知道”这类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的方式回复。这种耍小聪明的把握,在法官看来明显代表石某在说谎,所以,即使原告只有欠条没有相应的转账凭证,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后,也仍判决支持了原告主张的被告石某支付欠款52200元的诉讼请求。从石某的表现来看,败诉一点也冤!
本文作者:杨文战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