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地图|导航|乘车路线|律师会见
▼温县看守所地址:温县司马大街(省道S235)与鑫源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南。
▼导航:温县海旺弘亚温泉大酒店
▼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乘车路线:温县汽车中心站步行至古温大街太行路口站乘坐906路公交车到温县客运站下车,沿司马大街向南5公里至鑫源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南。
▼温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温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一、如何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二者的主要区别有:
一是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非法持有毒品的"故意"内容具有多样性、不确定性。可能是为了个人消费,也可能是为了其他无法查证的目的。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故意"内容十分明确。
二是行为表现形式不同。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表现为将毒品藏于身上、家中或者其他隐蔽的地方,简单地控制和支配,不能证明与其他毒品犯罪有联系。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人除非法持有毒品外,还实施了联系买主、协商价款等一系列的积极行为,其持有毒品是为后续毒品犯罪服务。
三是定罪的标准不同。非法持有毒品罪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标准,才构成犯罪,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一旦实施,即构成犯罪。
四是量刑幅度不同。非法持有毒品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最高刑是死刑。
五是犯罪主体有所不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值得注意的是,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过程中,必然包含对毒品非法持有的行为,不持有毒品,就不可能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活动,因此,两者之间还存在着涵盖关系。对于行为人在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之前或在进行过程中非法持有毒品的,属于吸收犯或想象竞合犯,应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罪论处。对于行为人制造毒品后又继续保存的,由于此种非法持有毒品是由制造毒品所派生出来的,两者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应按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以制造毒品罪论处。【温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实践中,只有在非法持有毒品的人拒不说明毒品的来源,而司法机关根据已查获的证据,又不能认定行为人持有毒品是为了走私、贩卖、运输,或直接来源于制造毒品行为的情况下,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持有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活动或者持有本人制造的毒品的,则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论处。
二、如何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窝藏毒品罪?
窝藏毒品必然要非法持有毒品,故二者属于法条竞合关系。二者的区别在于:
第一,二者侵犯的客体不同。窝藏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打击毒品犯罪的正常活动,而非法持有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监管制度。
第二,二者的主观目的不同。窝藏毒品罪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明确,是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藏匿毒品,使其逃避司法机关的惩处;而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毒品的主观目的则具有不确定性。
第三,二者的客观表现不同。窝藏毒品罪的客观表现是行为人为毒品犯罪分子藏匿毒品,使其逃避法律制裁;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客观表现就是将毒品置于自己的支配和控制范围之内。
第四,定罪标准不同。非法持有毒品达到"数量较大"标准的才构成犯罪。但《刑法》并未为窝藏毒品罪设定入罪数量要求。【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温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温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