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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要永辉律师:我一个朋友被刑事拘留了,现在被关押在浚县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也不是很了解。听公安机关说是因为他诱惑多名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但是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不太清楚。我想请问,您知道浚县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吗?什么是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对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中的“引诱”应当如何理解和认定?判断是否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应当把握哪些方面?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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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浚县看守所地址:浚县浚州大道与工业路交叉口向北200米转向东。

导航:浚县蓝湾公园

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乘车路线:浚县汽车站步行至客运总站乘坐浚县102路公交车到浚州大道天宁路站下车,向东500米转向北2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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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浚县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是指通过语言、动作等手段,诱惑未成年的男女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至于你朋友最终是否会被认定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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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对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中的“引诱”应当如何理解和认定呢?

所谓“引诱”,是指通过语言、表演、示范、收听观看淫秽音像制品的等手段,拉拢、腐蚀、诱惑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就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而言,勾引诱惑本无意参加聚众淫乱的不满18周岁的人参加聚众淫乱,具有教唆的性质。引诱的方式,在实践中常常表现为以淫秽下流的语言,观看淫秽色情音像制品,宣讲性体验、性感受甚至直接进行性表演等方式,刺激、拉拢、腐蚀、勾引未成年人参与淫乱活动。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引诱”尽管含有 “骗”的因素,但不能等同于“诱骗”。就引诱而言,被引诱者在引诱者的引诱下参与聚众淫乱活动是出于其本心自愿的,不同于“诱奸”行为。如果行为人在聚众淫乱活动中,诱奸幼女的则构成强奸幼女,犯强奸罪。

参加,是指未成年人到了聚众淫乱的现场。未成年人实际从事聚众淫乱活动的构成参加,未成年人实际并未进行聚众淫乱活动而只是观看他人从事聚众淫乱活动的,也应认定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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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区分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与非罪,应当注意把握下面几点:

首先,在客观表现方式上,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要求被引诱的未成年人参加的是聚众淫乱活动,如果不是聚众淫乱活动或奸淫行为不具有聚众性,如行为人引诱未成年人与自己进行淫乱活动,则不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其次,从行为对象上区分,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行为对象为未成年人。如果行为人引诱成年男女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不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如果行为人引诱成年男女并提供场所聚众淫乱的,则可以构成聚众淫乱罪。【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浚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浚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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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浚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