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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3月,赵某驾驶小型轿车与行人孙某相撞,造成孙某腿部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赵某的驾驶证已过期4个月,但尚未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仍可正常补办换证。赵某的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后,孙某将赵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保险公司辩称,赵某驾驶证过期属于“无证驾驶”,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交强险与商业险均不予赔付。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驾驶证过期但未被注销,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未取得驾驶资格”。交强险具有强制性与公益性,旨在优先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保险公司不能仅以驾驶证过期为由拒绝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对于商业三者险,因保险公司已就“驾驶证过期免赔”条款履行加粗提示、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亦签字确认,该免责条款合法有效。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孙某9.8万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2.2万元,由驾驶人赵某自行承担。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交强险:法定优先赔付,一般不得拒赔

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是及时、有效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基本赔偿,具有强烈的社会公益属性。驾驶证过期不等于驾驶资格丧失,只要驾驶证未被注销、吊销、撤销,驾驶人仍具备合法驾驶资格,保险公司就不能拒绝赔付。即使被认定为“未取得驾驶资格”,根据司法解释,保险公司仍需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人身损害,仅可在赔付后向侵权人追偿。

二、商业三者险:按合同约定,取决于免责条款是否生效

商业保险遵循合同自由原则。若保险合同明确约定“驾驶证过期、逾期未换证属于免责情形”,且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已对该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加粗、加黑、下划线)并进行明确说明,投保人签字确认知晓的,该免责条款依法生效,保险公司可在商业险范围内拒赔。反之,若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驾驶证过期≠无证驾驶,法律上严格区分

司法实践中明确:驾驶证过期但未被注销的,不属于“无证驾驶”;只有过期一年以上被注销、被吊销、被撤销,或从未取得驾驶证,才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因此,简单将“过期换证”等同于“无证驾驶”,缺乏法律依据。

四、事故因果关系不影响交强险赔付

交强险赔付并不以“驾驶证过期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只要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属于交强险保障范围,保险公司就应依法赔付,这是交强险法定性、强制性的重要体现。

律师寄语

驾驶证是驾驶人合法上路的重要凭证,及时换证、合规驾驶,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尊重。实践中,许多驾驶人因疏忽大意导致驾驶证过期,不仅面临行政处罚,更可能在事故发生后陷入保险拒赔、自行承担巨额赔偿的风险。

在此提醒广大车主:驾驶证到期前90日内即可申请换证,切勿拖延至过期后才匆忙补办。如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即便驾驶证过期,也不必盲目认可保险公司的全部拒赔理由——交强险的赔付具有法定性,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应优先保障;商业险是否免赔,则需严格审查免责条款是否生效。

遇到保险理赔争议,切勿自认倒霉、轻易妥协,应及时留存证据、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安全驾驶始于细节,守法出行方能安心无忧。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徐庆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