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行人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答: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实践中通常为机动车驾驶人等从事交通运输人员。但是,行人等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亦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文字号:(法释〔2000〕33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入库案例:
周某刚交通肇事案——行人、机动车等多种因素引起交通事故的处理【入库编号:2024-18-1-054-001】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7日7时10分许,被告人周某刚违规闯红灯,沿上海市普陀区某路口东侧人行横道由南向北小跑穿行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通过该人行横道的被害人凌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连人带车摔倒在对侧由东向西的机动车道内,适逢刘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绿灯放行,并跟随前车起步,被害人遭刘某驾驶车辆辗轧,周某刚见状逃离现场。被害人凌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当日12时许,周某刚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害人凌某某在交通信号灯转为绿灯的前三秒即已起步驶出停车线,事发时的车速约为22km/h,超过了上海市规定的非机动车15km/h的限速标准。对此次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周某刚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凌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不负责任。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日作出(2024)沪0107刑初59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某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