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安置义务的审查

——李金亮诉安图县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案

(2020)最高法行申4344号

裁判要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过程中,行政机关作为移民工作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和工作主体,应针对当事人的诉求给予妥善处理,切实解决工程建设造成的居民生产、生活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行申43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九龙街龙安路42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金亮,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两江镇汉阳村。

再审申请人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安图县政府)因与李金亮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吉行终2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图县政府以涉案工程尚未下闸蓄水,李金亮出行道路虽在征地范围内,但仍在继续使用,并未给李金亮正常生活造成实际影响;安图县政府无权将李金亮出行问题纳入《安图县大兴川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吉林省安图县大兴川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李金亮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无权主张相关征收补偿,其主张无事实依据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审理本案并判决驳回李金亮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李金亮一家唯一的出行道路在吉林省安图县XX水电站XX区和征收范围内,李金亮一家的出行受到实际影响。《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第二十六条规定,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内因水库蓄水造成的居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应当纳入移民安置规划,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据此,安图县政府作为县级政府,是吉林省安图县大兴川水电站项目移民工作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和工作主体。李金亮因吉林省安图县大兴川水电站项目建设,存在道路出行不畅等问题,安图县政府应当对其作出妥善处理,切实解决李金亮的出行等生活困难。二审法院判决安图县政府针对李金亮的诉讼请求作出处理决定,符合上述规定及客观实际,并无不当。故安图县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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