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代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这些年里,一个现象屡见不鲜:一旦发生严重事故,身处技术管理岗位的负责人,往往最先被推至风口浪尖。他们的签名出现在方案上,他们的职责关联着安全,于是,悲剧发生后,法律调查的探照灯便极易,也几乎总是,率先锁定他们。仿佛“技术总负责”这个头衔本身,就成了“主观过失”的初步证据。许工的案件,便是这样一个经典而沉重的开局。作为一家大型金属矿山的技术总工程师,他在一场突如其来的透水事故后迅速被立案侦查,涉嫌的正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当时舆论汹汹,内部调查结论也似乎指向了技术预判的“失误”。接手这个案子时,我清楚,我们面临的不仅仅是一场法律辩护,更是一场关于“如何界定技术决策刑事责任边界”的认知较量。最终,我们通过meticulously(一丝不苟地)构建一条以 ‌“行为完全合规”‌ 和 ‌“主观无法预见”‌ 为核心的证据链,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成功扭转局面,为他赢得了不起诉决定。这个过程,远比结果更有价值,它清晰地勾勒出,在复杂技术背景的事故中,律师的职责所在——不是否认悲剧,而是精准定位悲剧的根源,防止让合规的操作者,为不可知的风险背负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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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事故本身的发生极具冲击力。在一次再常规不过的巷道掘进中,工作面毫无征兆地涌出大量地下水,虽然应急响应迅速,避免了人员死亡,但仍造成了三名矿工被困(万幸全部获救)和巨大的经济损失。事故调查报告的初步矛头,很快指向了地质风险的“漏判”。一条在先前勘探报告中未被显著标注的隐蔽裂隙带,被指为祸源。而技术部门,尤其是最终签批《巷道掘进安全技术方案》的技术总工许工,被质疑“未充分考虑未知水文风险”,存在疏忽。

第一次在看守所会见许工,他脸上的疲惫和眼中的困惑,我至今记得。他不是在喊冤,而是在一种沉重的无力感中反复陈述:“林律师,我们每一步都是照着《安全规程》来的,评审会开了,专家也请了,地质报告白纸黑字显示那片区域是低风险。如果这样都要定罪,我们搞技术的,是不是签每一个字都等于在签一份未来的‘罪状’?”这句话像一记重锤,敲定了我对此案的基本判断:问题的核心,不在于技术判断在事后看来是否完美,而在于在当时条件下,这份判断是否已经穷尽了一个审慎专业人士的全部注意义务。检方用的是“结果反推”——出了事,所以当初一定没做好。而我们,必须回到“行为当时”去重建现场。

二、辩护策略的锚点

面对“有罪推定”的惯性思维,我们团队没有选择直接硬碰硬地否认“错误”,而是将辩护基点进行了一次关键位移:‌我们将讨论从“技术判断的对错”层面,提升到了“刑事过失成立的法律要件”层面。‌ 刑法上的重大责任事故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这意味着,我们必须证明许工在主观上‌不具备“应当预见”的可能性‌,在客观上 ‌没有违反任何明文规定或行业审慎义务‌。

基于此,我们设定了两条必须筑牢的防线:

第一道防线:用“合规操作”的完整证据链,封堵“客观过失”的路径。‌

我们意识到,空谈“没有过错”是苍白的,必须用证据堆出一座“合规之城”。我们几乎搬来了许工办公室半个文件柜的资料:

规程逐条比对‌:

我们做了一份极其细致的表格,将涉案的《掘进方案》与国家强制《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行业设计规范进行逐字逐句比对。结论清晰显示,方案在探水设计要求上,不仅完全满足,甚至在某些环节高于规程标准。规程说“可能存在水害的区域应制定探水措施”,而地质报告明确将该区域归类为“低概率涌水区”,方案中为此设置了“遇任何渗水迹象立即停工、报告并评估”的条款——这已经是对规程的履行和具体化。

决策过程全景还原‌:

这是打破“个人武断”印象的关键。我们找到了从方案起草、内部三次技术讨论会、到特邀两位外部水文地质专家进行专项评审的全套会议纪要、签到表和专家意见书。在一份纪要中,许工曾直接向专家提问:“以我们现有的勘探密度,对这类小型隐伏构造的覆盖率到底有多少?盲区有多大?”专家的书面回复是:“现行行业普遍采用的勘探精度,无法百分之百保证发现所有此类构造,存在一定概率的漏检。” 这份记录至关重要,它直接证明,许工恰恰关注到了那个最核心的风险点,并主动向最高专业权威寻求了答案。

一贯审慎的实践背书‌:

我们统计了许工任职以来,矿山同类掘进作业共17次的历史记录,全部安全完成。并且,每一次作业前,技术方案都会根据最新的局部补勘数据进行微调。这组数据虽然不能直接证明本次无过错,但它有力地描绘出一个一贯遵循流程、审慎负责的技术管理者形象,使得“本次存在严重疏忽”的指控显得突兀而不合逻辑。

第二道防线:借助权威鉴定与行业共识,从根本上瓦解“预见可能性”。‌

如果说第一道防线证明了“该做的都做了”,那么第二道防线就要回答“为什么还是没防住”。我们委托了国内在该领域最具权威的研究机构进行独立技术鉴定。鉴定意见明确指出:“事故涌水主要源于掘进扰动触发局部应力释放,导致隐蔽裂隙瞬时导通。该裂隙带与已知含水层无直接水力联系,其突发性和隐蔽性,在现有常规勘探技术条件下,属于极难预测的范畴。” 简言之,这不是“没看到”,而是“看不见”。

与此同时,我们广泛检索了行业协会的事故案例库和学术文献,整理了近十年来全国类似情形的矿山透水事件。我们发现,对于这种因极端隐蔽构造引发的突发性涌水,行业内的普遍认识和事故处理惯例,均倾向于认定为“难以预见的工程技术风险”,相关技术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极为罕见。这份行业共识,从实践层面佐证了该风险的“不可预见性”,让检察官看到,如果追究许工,将违背整个行业对技术风险认知的基本尺度。

三、审查起诉阶段的交锋:如何让证据链“说话”说服检察官‌

我们将所有证据系统化整理,形成了一份超过四十页的《不起诉意见书》及厚厚的附卷,在审查起诉初期就提交给了检察院。我们的核心法律观点非常明确:‌刑事过失的认定,必须严格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当行为人已经充分履行了所有法定的、行业规定的以及基于其专业身份应尽的注意义务,仍然无法避免损害发生时,这种风险就属于社会生产活动(尤其是高风险行业)所必须容忍的“允许的风险”,不应由个人承担刑事责任。‌

与主办检察官的沟通,是观点碰撞最激烈的地方。检察官最初的疑虑很有代表性:“他是技术总工,理论上对所有风险都有最高的预见义务,难道不应该想得更周全吗?”

我们的回应是:“法律要求的‘预见’,不是上帝视角的全知全能,而是基于‘行为时’可获取的信息、通用的技术标准和一个理性专业人士的认知水平所作出的合理预见。许工站在了‘行为时’他能站上的所有信息高地上:他依据的是官方认可的地质报告(显示低风险),他遵循的是国家强制性安全规程,他甚至就最担心的风险点咨询了外部顶尖专家并得到了‘现行技术无法完全规避’的答复。他已经做到了一个审慎、负责的技术负责人所能做的一切。如果要求他预见一个连行业专家和现有技术标准都公认难以预见的风险,这实质上是在施加一种‘严格责任’或‘结果责任’,即‘只要出了事,你就有罪’,这完全背离了刑法设定过失犯罪的基本原则。”

这场基于证据和法理的理性沟通,最终取得了效果。检察院经慎重审查,采纳了我们的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许工存在主观上的疏忽大意过失,其在技术管理工作中履行了应尽的职责”,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三、办案心得

回顾许工案,最大的感触是,此类技术背景极强的责任事故辩护,胜负手往往不在法庭上的唇枪舌剑,而在审前那枯燥却至关重要的证据梳理与法律论证之中。律师的核心价值,在于成为一名合格的‌“翻译者”‌ 和 ‌“守界人”‌。

所谓“翻译者”,是指我们必须有能力将浩如烟海的技术规程、数据图表、行业标准、专家术语,转换成法律语言,组织成一条法官、检察官能够清晰理解的“注意义务履行清单”。我们不是在为“完美”辩护,而是在为“合规”和“审慎”辩护。

所谓“守界人”,是指我们必须牢牢守住刑法介入生产安全领域的边界。这个边界,就是“不幸”与“罪过”的分野。生产活动,尤其是矿山、化工、建筑等行业,本身蕴含着固有风险。法律惩处的是那些因漠视规则、盲目侥幸、玩忽职守而将众人置于险境的行为,而不是惩罚那些已经恪尽职守却仍遭遇不可抗技术风险的个人。守住这条界,既是对个体公正的维护,也是对行业健康创新环境的保护。

对于可能面临类似困境的技术人员及家属,我想分享三点最朴素的建议:‌第一,日常即是证据。‌ 你签批的每一份文件,主持的每一次会议纪要,收到的每一封专业邮件,都可能成为日后证明你履职尽责的砖石。‌第二,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 涉嫌此类犯罪,务必寻找真正懂行、有类似案件经验的律师,他必须能看懂你的图纸和数据,能和你的专家在同一频道对话。‌第三,辩护要趁早。‌ 不要等到开庭。在侦查阶段(特别是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和审查起诉阶段,就通过律师积极提交无罪、罪轻的证据和意见,是影响案件走向的黄金窗口。

案件结束后,许工重新回到了他热爱的技术岗位。他告诉我,这段经历让他对“合规”二字有了刻骨铭心的理解——它不再是束缚手脚的条条框框,而是保护自己职业生命乃至人身自由的“铠甲”。而对我而言,那份不起诉决定书,不仅是一份胜诉记录,更是一次深刻的职业确认:我们的工作,正是在那纷繁复杂的事实与严厉的法律条文之间,厘清责任,辨明是非,让每一个判决或决定,都经得起技术与法律的双重检验。

关键词

‌重大责任事故罪辩护;‌‌矿山安全事故律师;‌‌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律师;‌无主观过错辩护;‌‌合规操作证据链;‌

‌重大责任事故罪‌不起诉成功案例;‌‌技术类责任事故律师;‌‌风险预见可能性;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于经济犯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辩护。其执业以穿透复杂技术事实见长,尤为擅长在工矿、建筑等领域的重大事故案件中,通过精细化解构‌客观行为合规性‌与‌主观预见可能性‌,精准划定技术、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边界。 针对如本文所述的“多因一果”型事故,林律师擅于构建以‌全流程合规操作记录‌与‌权威技术鉴定‌为核心的证据防御体系,精于从海量技术文件中梳理出清晰的“注意义务履行清单”,并围绕“允许的风险”等法理核心,有效瓦解“结果反推过错”的指控逻辑。

其辩护策略强调关口前移,常在审查起诉阶段即通过系统化法律意见与证据卷宗,成功推动‌不起诉‌决定,在行为定性与过失认定层面为当事人实现实质性风险阻却。 林律师的实务著述深度融合行业知识与刑法原理,以“技术化辩护”路径著称,其案例分析与策略总结兼具深刻的实践洞察与理论高度,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极具价值的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