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交通运输部门坚持有诉必查、一案双查,持续加大出租汽车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网约车平台公司违规运营行为,规范出租汽车营运秩序,切实保障乘客权益。现公布10起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警钟长鸣,提醒网约车平台公司规范经营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案例一:2025年12月4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的车辆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信息对接,依据《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责令其改正,处30000元罚款。
案例二:2025年12月6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的车辆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信息对接,依据《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责令其改正,处30000元罚款。
案例三:2025年12月10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的车辆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信息对接,依据《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责令其改正,处30000元罚款。
案例四:2025年12月12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的车辆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信息对接,依据《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责令其改正,处30000元罚款。
案例五:2025年12月20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的车辆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信息对接,依据《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责令其改正,处30000元罚款。
案例六:2025年12月21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的车辆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信息对接,依据《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责令其改正,处30000元罚款。
案例七:2025年12月31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的车辆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信息对接,依据《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责令其改正,处30000元罚款。
案例八:2026年1月5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的车辆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信息对接,依据《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责令其改正,处30000元罚款。
案例九:2026年1月9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的车辆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信息对接,依据《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责令其改正,处30000元罚款。
案例十:2026年1月10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的车辆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信息对接,依据《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责令其改正,处30000元罚款。
来源:长春交通运输执法
编辑:刘怡彤 审校:熊一黎
主编:曲翱 监制:陈尤欣
统筹: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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