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8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68-272号)。据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本批指导性案例旨在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实践中的争议问题,明确类案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促进提升相关案件办理质效,并发挥司法裁判的警示、教育、引领功能,促进全民守法,有效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据介绍,截至2026年2月12日,案例库收录案例超过5300件,其中,交通肇事刑事案例30余件、危险驾驶刑事案例60余件,不仅为相关案件办理提供了权威参考,也为社会公众理解、掌握交通行为规范提供了鲜活素材。为进一步强化审判指导,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构建良好交通秩序,在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疑难复杂争议问题,针对性遴选发布了本批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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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一辆受损的汽车在路上行驶 资料图 据图虫创意

据了解,本批指导性案例包括1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1件交通肇事案、3件危险驾驶案,主要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

第一,明确毒驾肇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规则。吸毒系违法、自陷行为。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主观恶性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更大,危险性也更大,应当从严惩处。但是对毒驾的定罪量刑,在实践中仍然面临一些问题与争议。例如,对于毒驾肇事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何时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何时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较难把握;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的毒驾案件,应当如何把握死刑适用标准,也需要强化规则指引。对此,指导性案例268号《严某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明确,行为人明知吸食、注射毒品后会产生幻觉、昏迷等严重不良反应,驾车上路会有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实危险,仍在吸食、注射毒品后驾车高速行驶,连续冲撞其他车辆或者行人,表明其对危害公共安全持故意心态,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吸毒系违法、自陷行为,吸毒驾车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依法适用死刑。该案例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毒驾“马路杀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的鲜明立场和坚定态度,教育、警示公众要洁身自好、远离毒品,敬畏生命、自觉守法。

第二,明确交通肇事等刑事案件中事故责任的实质认定规则。交通肇事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对事故是否应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往往是区分罪与非罪、罪重罪轻的关键。实践中,存在片面依赖交通事故认定书,甚至直接将认定书所认定的事故责任等同于刑法意义上事故责任的问题。对此,指导性案例269号《刘某江交通肇事宣告无罪案》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其他相关证据,审查造成事故的不同原因以及相关原因的作用大小,按照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体认定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当事人的逃逸行为对引发事故或者扩大事故没有原因力的,不作为认定刑法意义上事故责任的依据。

第三,明确醉酒驾驶案件中公安机关提取血液样本行为的性质认定规则。公安机关查处醉驾过程中,在刑事立案前提取嫌疑人血液样本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还是刑事侦查行为,实践中存在争议。有的醉驾嫌疑人以该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提取行为程序违法,以此达到在刑事诉讼中排除血检鉴定意见,进而脱罪的目的。针对上述问题,指导性案例270号《成某明危险驾驶案》明确,在刑事立案前,公安机关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实施的提取血液样本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还是刑事侦查行为,应当综合考虑行为目的、血液样本用途、法律程序进展等因素进行认定;公安机关根据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等认为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为收集固定证据,在刑事立案前提取其血液样本的行为系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四,明确激活辅助驾驶功能情形下驾驶人的刑事责任认定规则。在辅助驾驶技术应用日益广泛的背景下,有的驾驶人在激活辅助驾驶系统后不再专注驾驶,而是玩手机、睡觉等,有的驾驶人甚至购买、使用“智驾神器”等非法配件,逃避系统安全监测,长时间“脱手”驾驶,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指导性案例271号《王某群危险驾驶案》明确,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激活车载辅助驾驶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行为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并利用私自安装的配件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的,即使其不在主驾驶位实际操控机动车,仍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明确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共犯的成立范围。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有成立共同犯罪的空间。但是,需要审慎把握危险驾驶共犯的成立范围,既要避免不当扩大打击面,也要避免放纵犯罪,做到不枉不纵。指导性案例272号《艾某等危险驾驶案》是一起行为人“做局”诱骗他人醉驾的案件,其裁判要点明确,采取欺骗、怂恿等方法教唆他人实施醉酒危险驾驶犯罪,情节恶劣的,依法以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论处;仅以“不会被查处”“喝得不多”“查不出来”等言语对醉酒危险驾驶者进行鼓励,情节一般的,可不作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论处。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许媛

审核 何先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