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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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出现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或承包人擅自停工,双方协商无果后矛盾激化、均明确表明不再履行合同的情形。

那么,双方均表明不再履行合同,发包人还有权主张停工损失吗?

最高院在《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耒阳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明确:

工程停工之后,发包人并未要求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承包人亦未在收到工程进度款后复工,双方并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均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发包人无权向承包人主张停工损失。

本案焦点问题是,裕达公司是否应支付金汇公司停工违约金783万元。

本案中,金汇公司至2017年1月23日才支付完毕3000万元工程款进度款。因此,案涉工程2017年1月23日之前的停工是金汇公司延迟支付工程款导致,金汇公司无权向裕达公司主张在此之前的损失。

案涉工程于2016年11月3日开始停工,在停工之后,金汇公司并未要求裕达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裕达公司亦未在3000万元工程进度款支付后复工,双方并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均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因此,金汇公司亦无权向裕达公司主张2017年1月23日之后的损失,本院对其上诉主张的停工违约金783万元不予支持。

裕达公司停止施工后,金汇公司未要求裕达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工程进度款支付后裕达公司亦未及时复工,可见,双方并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均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原审法院认定《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已无继续履行可能并判令解除《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并无不当。

周军律师提醒,施工合同履行纠纷中,因纠纷停工后,发包方未要求承包方继续施工,承包方亦未复工的,发包方无权向承包方主张停工损失,合同可以解除。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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