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高法
母亲住院,父亲为拖欠的医疗费立下欠条,两个儿子亦在欠条“见证人”栏上签名,由谁来承担还款责任?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明确“在文书上签名”这一常见行为中,“债务人”与“见证人”两种身份所承载截然不同的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阿海(化名)将患病住院的配偶阿芳(化名)送至一家康复护理院接受治疗。至2025年2月阿芳出院时,累计还有5万余元医疗费未能结清。办理出院手续当日,阿海向康复护理院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欠款金额为5万余元,并承诺于2025年5月15日前还清。阿海的两名成年的儿子阿池(化名)与阿宴(化名),也在这份欠条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阿海未能如约付款。康复护理院多次催讨无果,遂将阿海及阿池、阿宴一并诉至钦北区法院,要求3人共同支付拖欠的医疗费5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阿海父子经法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钦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阿海作为出具人,理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法院支持护理院要求阿海支付欠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
案件的关键在于阿池、阿宴的责任认定。经审查欠条的形式与内容,阿池和阿宴的签名并非在“欠款人”或“共同债务人”处,而是位于“见证人”栏目下。在法律上,见证人的核心功能在于证明法律行为的真实发生及其过程,其签名行为本身并不表示其自愿加入该债务,成为共同还款人。康复护理院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阿池和阿宴曾作出愿意共同承担该笔债务的意思表示。
阿池和阿宴以见证人身份签字,仅产生证明效力,不产生债务承担效力。康复护理院要求阿池和阿宴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钦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阿海一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驳回康复护理院对阿池和阿宴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取决于当事人清晰、真实的意思表示。债务人的签字,是对债务的确认与履行承诺;见证人的签字,则仅是对行为发生的证明。二者法律性质截然不同。
该案中,法院严格依据当事人在文书上的签字位置所客观反映出的意思表示,来判定其法律身份与责任。阿池和阿宴在“见证人”处签名,其法律身份就是见证人,而非共同债务人。不能因为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当时在场,就主观推定或强行要求其承担本不应由其承担的债务。
日常生活中,为亲友的借贷、交易签名作证的情形十分常见。但切记落笔千斤重,身份定责任。法律尊重并保护每个人清晰表达的自由意志,也要求每个人对自己的法律行为负责。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民事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