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苏州市发展改革委发布《苏州市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据了解,此轮征求意见稿为苏州市发展改革委在2024年4月发布的《苏州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基础上,结合近两年发展实际进行修改完善而成,主要包括支持低空产业创新发展、鼓励拓展低空应用场景、加强低空经济发展关键要素保障三个方面17条措施。
《措施》提出,设立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培育一批低空经济领域重大创新产品,每个项目给予最高2000万元支持。加大适航取证奖励,本市企业TC及PC取证后每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3000万元。重点鼓励使用无人机开展跨江跨湖等突破地形限制的运输、产业链上下游间不同厂区间的工业运输、附加值高时效要求高的物品运输和市民感受度高的运输,并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且在苏州常态化运营的低空载货航线分机型、按飞行架次给予奖励。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月24日。《措施》内容分享如下。
一、支持低空产业创新发展(一)支持低空重大项目引育。鼓励引进对苏州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具有全局带动和引领作用的重大产业项目。鼓励低空经济领域工业企业围绕扩大产能规模、提升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等加大设备购置和更新改造力度,实施增资扩产技术改造,按照相应政策给予支持。(二)强化企业梯度培育。鼓励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企业申报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对新获评的企业按照相应政策给予支持。支持中小企业聚焦主业、深耕细分领域,打造更多“独门绝技”。(三)支持核心技术攻关。推动科技创新深度对接产业创新,支持低空经济产业链关键环节研发及产业化,鼓励企业围绕关键材料、核心零部件和飞行控制、智能避障、自主飞行、空域数字孪生、反制以及抗干扰等领域开展前沿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经申报并由市主管部门认定后,对每个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支持龙头企业牵头,联合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创新联合体,合力攻克一批“卡脖子”技术,对苏州市创新联合体给予最高20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四)加速成果转化应用。设立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培育一批低空经济领域重大创新产品,每个项目给予最高2000万元支持。支持设立苏州市低空经济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工程化服务平台等新型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给予单家机构最高200万元支持。支持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新材料等领域企业,向低空航空器、航空发动机、动力电池、轻量化材料等低空领域延伸布局。加强低空经济领域工业企业首台(套)重大装备推广应用,对经苏州市及以上认定的首台(套)重大装备,每台(套)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对低空经济领域经江苏省及以上认定的首版次软件,按照对应政策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五)支持打造高能级创新平台。鼓励各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设低空经济领域创新型研究机构,对新获评的低空经济领域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最高5000万元、5000万元、2000万元支持。对获评的低空经济领域江苏省重点实验室、江苏省工程技术联合实验室、江苏省技术创新中心、江苏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江苏省工程研究中心)、江苏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最高2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支持。(六)加强低空标准体系建设。鼓励在苏州实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制定或修订低空制造、低空应用、低空保障等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经认定,对主导制定的,分别对应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资助,对主导修订的,分别对应给予最高40万元、20万元、8万元资助。支持低空经济企业参与人工智能关键技术和领域标准攻坚行动计划项目,单个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七)加大适航取证奖励。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培养专业化适航人才队伍,提升适航符合性验证的技术能力。鼓励建设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打造“一站式”适航服务平台,探索服务企业发展新模式。对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航空器型号合格证(TC)和生产许可证(PC)后,分阶段给予最高1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3000万元,同一型号仅奖励一次。二、鼓励拓展低空应用场景(八)加快推广生产作业和公共治理应用。鼓励市、区县两级统筹本地区或本行业低空公共服务需求,将低空公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拓展无人机、直升机在农林植保、测绘勘探、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水利监测、应急救援、医疗救护、交通监控、高速巡检、森林防火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予以保障。(九)有序拓展安全高效化低空运输系统。重点鼓励使用无人机开展跨江跨湖等突破地形限制的运输、产业链上下游间不同厂区间的工业运输、附加值高时效要求高的物品运输和市民感受度高的运输。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且在苏州常态化运营的低空载货航线给予奖励。对新开通使用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年度执行不少于1000架次的航线,给予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飞行架次每增加1000架次,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开通使用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年度执行不少于1000架次的航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飞行架次每增加1000架次,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开通使用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和载物eVTOL航空器飞行,年度执行不少于100架次的航线,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飞行架次每增加100架次,给予3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在交通枢纽、核心商务区等区域探索开展联程接驳场景。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且在公开渠道售票的载客航线给予奖励,对在苏州新开通的年度执行不少于100架次的城际航线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飞行架次每增加100架次,给予20万元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合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十)积极发展低空文体旅融合消费业态。鼓励企业围绕商贸、文旅、体育等开展低空飞行体验、飞行表演、空中游览等活动。鼓励通过发放飞行券等方式,支持发展低空飞行体验和游览。对新建并获得国家体育总局航管中心、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授牌的无人机、航模航空等各类飞行营地,根据其投入情况及场地设施情况,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开展体育航空类培训,培训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单次最高30万元补助。(十一)鼓励探索新型应用场景。鼓励“低空经济+”创新应用,每年遴选一批在苏州开展的具有创新性、实效性、可复制性的低空应用场景示范项目,择优对提供应用场景的主体按项目投入情况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每年梳理发布苏州市低空应用场景需求清单和能力清单,搭建供需对接平台,推动低空产品和服务规模化、集约化、市场化应用。鼓励低空企业创建苏州市场景开放创新中心,对新获评的中心给予每家三年总计最高300万元支持。三、加强低空经济发展要素保障(十二)加强规划及用地保障。科学编制低空起降设施布局规划,统筹落实低空基础设施用地布局,将涉及空间需求的低空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纳入市国土空间规划。积极盘活存量资源,鼓励结合城市更新充分运用既有设施、土地、空间资源等建设低空垂直起降设施。鼓励新改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等根据实际需求预留低空基础设施建设条件。将一级、二级低空起降设施用地比照“交通服务场站用地”进行土地供应。(十三)科学布局低空基础设施。以应用场景需求为牵引划设低空航线,分级分类稳步推进低空智能网联系统、低空起降设施和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飞行管理服务保障设施建设。支持各类资本按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参与低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低空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对符合条件的低空基础设施项目,积极支持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超长期特别国债、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十四)鼓励人工智能助力低空经济发展。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构建涵盖低空航空器性能参数、低空飞行空域地理信息、低空经济运营业务数据、低空环境监测数据等核心内容的高质量数据集和语料库,前瞻探索人工智能大模型在空域规划、飞行调度、自主飞行及智能监管等方面的创新应用。对可流通交易且符合国家标准的高质量数据集及语料库,经评审认定,给予每个数源单位最高200万元奖励。对购买非关联方的数据集及语料库进行研发、应用的主体,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最高200万元采购支持。支持低空企业参评人工智能重点垂直领域模型,对经认定的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支持租用智能算力资源用于低空领域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数据标注、数据分析等算力应用,对符合条件的算力使用方,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支持。(十五)加大财政金融协同支持力度。发挥财政性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通过直接投资、融资租赁等各种方式参与低空经济产业投资。引导和推动存量基金支持低空经济产业项目投资。支持低空经济企业上市,鼓励企业运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低空经济企业的支持力度,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积极做好融资对接,运用苏州企业金融服务超市提高融资便利性。对企业科技贷款利息、科技保险保费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支持。对金融机构发放科技贷款的损失,给予最高1000万元科技信贷风险补偿,对科技保险创新险种产生的损失,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偿。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开发低空特色险种,扩大保险覆盖范围,完善低空全链条保险体系,促进保险服务与产业需求精准匹配。(十六)加强人才引育与产教融合。鼓励引进低空经济领域高端人才,对新获评的重大创新团队、苏州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分别给予最高3000万元、500万元的项目资助。将低空经济领域人才纳入苏州市重点产业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对获评的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给予最高30万元薪酬补贴。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加强低空经济领域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加大交叉学科人才培养力度,推动校企共建实训基地、产业学院、研发平台,加快培养低空经济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十七)支持低空开放合作。支持举办低空经济领域科技创业大赛、科技招商活动、产业技术峰会、高端展会、学术会议等。鼓励低空经济企业出海,参加境外各类知名展会,对在国(境)外开拓市场活动的低空经济企业,按照相应政策给予支持。对在苏州举办的国际航联、国家航空运动俱乐部品牌赛事或省级及以上航空运动技能大赛等赛事活动,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单场赛事最高100万元补助。四、附则本措施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措施涉及条款已有具体实施办法的,结合工作实际执行,未制定实施细则的,由责任单位牵头制定后执行。同一主体同一年度符合本市多项同类支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政策资金按照年度预算实行总量管理。本措施所称低空经济企业,是指在本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从事低空制造业、低空运营业、低空基建与信息服务业、低空配套业等低空航空相关产业活动,开展相关产品生产、运营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服务的市场主体。所称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概念与《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保持一致。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本政策措施同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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