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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正文内容

矿产资源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

受到法律保护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

否则将触碰法律红线

然而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余某

却无视法律,先后盗采疑似铝土矿

共计54.84吨

最终受到了该有的处罚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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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文山市东山彝族乡人民政府根据群众举报,现场查获两辆正在运输疑似铝土矿的货车,并将线索移交文山市自然资源局。经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余某(中共党员)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机械先后在两个地点盗采疑似铝土矿共计54.84吨。

本案释法

本案中,行政机关首先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终止违法状态,防止损害后果扩大,54.84吨疑似铝土矿被依法没收。由于余某盗采的矿产品尚未销售,可以认定为“无违法所得”。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其违法事实(盗采54.84吨)、行为性质(无证开采)、危害后果及配合调查态度等因素,在法定幅度内进行合理裁量,作出罚款2.5万元的处罚决定。为调查需要,行政机关依法对涉案运输车辆及矿产品采取了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余某作为中共党员,其违法行为不仅触犯国家法律,也违反了党的纪律。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后,依法将线索移送纪委监委,体现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党员违法将面临法律与党纪的双重责任追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非法开采不仅扰乱市场秩序

更可能破坏生态环境

危及安全生产

如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可举报

来源:“非常文山”微信公众号、文山市自然资源局、文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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