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海宁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在海宁一路段当场查获一辆危化品运输车辆,用“假人”冒充押运员。经现场核查,该车牌照为闽A7G**9,车上装载柴油。本应随车在岗的押运员位置上,竟放置着一名身穿反光马甲、佩戴口罩和鸭舌帽的“假人”道具,试图以此冒充押运人员,规避执法检查。
涉事车辆用“假人”冒充押运员,显然是为了降低运营成本、逃避监管要求。原因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也有类似规定,但由于真人押运员人工成本高,于是使用“假人”来押运。
危化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强腐蚀性等特性,一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碰撞或不当操作,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将对生命、财产、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威胁。而押运员就是为预防安全事故而特意设立的重要安全岗位,要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肩负着监控货物状态、排查车辆隐患、处置突发险情的关键职责。
上述车辆使用“假人”冒充押运员,无疑起不到任何安全保障作用,被认为给公共道路交通安全埋下一颗“移动炸弹”,不仅涉事车辆安全无法保证,对其他车辆、人员乃至环境,都是严重安全威胁。而海宁当地群众及时举报,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查获,避免了“假人”押运员可能引发的悲剧。但“假人”何时冒充押运员,初犯还是惯犯,有待于深挖。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有关“假人”冒充安全岗位工作人员的现象频频出现。譬如,2020年,某快递公司“用假人充当安检员”被多人举报;2022年,某企业消防值班室出现“假人”值班,即假人头戴假发身穿保安制服端坐在椅子上;2024年,还出现了“两人维保电梯一人竟是纸片人”一幕。这类现象中,“假人”道具均出现在重要安全岗位。
在现实生活中,负有安全职责的某些真人都有“打盹”的时候,而“假人”冒充安全保障人员值守,更起不到安全保障作用。由此可见,虽然相关法规和单位墙上规定,均强调相关安保岗位的重要性,但某些企业和个人并未真正将规定放在心上,而是从自身利益出发,用“假人”应付检查、欺瞒群众。有的“假人”道具已被识破,但有的可能还隐藏着。
鉴于“假人”频现一些安全岗位,给生产生活带来重大安全隐患,有关各方更要对各种安全岗位加强监督。比如,为预防危化品运输车辆使用“假人”冒充押运员,首先,车辆所属企业要通过健全管理监督体系“防假打假”;其次,危险化学品运输委托人,要对车辆押运员资质等加强审核和交接时的现场核实;再者,收货点也要对押运员进行再核对。
当然,群众对危化品运输车辆及押运员监督不可少,各地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检查更不可缺,只有形成“天罗地网式”的监督监管局面,并依法严肃查处违法个例,才能形成有效震慑力。我们要意识到,与其在危化品爆燃事故发生后收拾“残局”,不如加强事前安全防范。对于“假人”冒充押运员的相关责任方,都应该被依法追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