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怪,南博《江南春》案24名责任人,为何无一人被移送司法?

南京博物院《江南春》图卷违规处置事件的调查通报一经发布,舆论焦点迅速聚焦于一个关键疑问:官方明确查处24名相关责任人,覆盖决策、审批、管理、操作全链条,却未见一人被正式移送司法机关。一场涉及国宝级文物违规调拨、擅自出售、险些流失的重大事件,问责止于党纪政务处分,刑事追责环节集体“缺席”,这一反常现象,值得追问与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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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官方通报看,此次事件性质清晰、责任明确:原南博负责人违规签批调拨文物,原主管部门违规批复,文物总店违规销售,一线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私自买卖文物牟利,涉案文物一度进入拍卖市场,对国有文物安全、捐赠人权益与公共文化信任造成严重伤害。通报提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但已公布的24人处理结果中,仅有原院长徐湖平、员工张某等人处于纪检监察审查调查状态,并未进入司法侦查、起诉与审判程序。公众直观感受是:违纪被查、违法未究,问责力度与事件严重性不匹配。

这一结果,并非个案特例,而是文物领域违纪与刑事追责边界模糊、行刑衔接滞后的长期缩影。按照文物保护法与刑法相关规定,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私分或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等行为,均可能构成犯罪。但在实践中,诸多历史遗留的违规操作,常被包装为“单位行为”“历史局限”“管理疏漏”,以“工作失误”淡化主观过错,以“整改挽回损失”弱化危害后果,最终以内部问责替代外部司法追责。

更值得警惕的是,24名责任人覆盖从领导干部到具体经办人员,形成完整责任链条。若仅作纪律处分而不启动司法甄别,等于向社会传递模糊信号:文物安全红线可以触碰,国有文物可以违规处置,只要不被认定为个人直接贪腐,就可免于刑责。这既难以回应公众对国宝保护的强烈期待,也难以对全国文博系统形成真正震慑。

文物不是普通资产,国宝更不是商品。《江南春》案的核心,不是简单的管理失范,而是文物管理制度被架空、公权力被滥用、国有资产被违规处置。即便部分行为发生年代较早、文物已追回,也不能成为放弃司法审查的理由。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致使珍贵文物流失,是否存在非法牟利、利益输送,都应在司法程序中公开认定,而不是停留在内部定性。

24人被查处,是问责的开始,不是终点。没有司法介入的文物大案,难以真正守住文物安全底线。公众期待的,不只是“处理到人”,更是追责到法、惩前毖后。唯有把纪律处分与司法追诉贯通起来,把历史旧账与现行法律衔接起来,把单位责任与个人罪责区分清楚,才能让国宝真正得到法律最刚性的保护,才能让文博系统真正警钟长鸣、敬畏法纪。

别让《江南春》案的问责,停留在24份处分决定上。该移送司法的,必须移送;该接受审判的,必须公开。这既是对历史负责,也是对法治负责,更是对亿万国人珍视的文化遗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