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摸鱼去厕所,一天一小时,一周就‘赚’半天”,这句职场调侃,最近却让苏州的工程师李某栽了大跟头——他因一个月内14次长时间滞留卫生间,单次最长近4小时,被公司以严重旷工为由解雇,索赔32万余元的诉求还被法院驳回,最终仅通过二审调解拿到3万元补助。

这场“厕所风波”,不仅撕开了职场如厕摸鱼的遮羞布,更让劳资双方的权利边界、相关法律条款再次成为热议焦点。

4小时“带薪如厕”,为何成了解雇导火索?

2010年入职A科技公司的李某,2014年就和公司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签收确认了2020版《员工手册》。手册里明确规定,未经审批擅离岗位超一定时间算旷工,半年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属严重违纪,公司可直接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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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5月,李某的如厕行为彻底突破了公司的管理底线:26个工作日内十余次滞留卫生间超1小时,单次最长接近4小时,期间公司多次微信联系都找不到人,调取监控才核实了情况。公司在征得工会同意后,以严重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面对解雇,李某辩称是痔疮需要临时护理,还拿出了配偶网购药品记录和后续住院手术证明。但法院核查后发现,事发时他既没向公司说明病情,也没走正规病假流程,且购药、手术都发生在滞留行为后期或解雇之后,再加上4月前和5月27日后无类似滞留,足以证明其行为和病情无必然关联。

一审法院直接认定公司解约合法,驳回李某全部诉求;二审为实质化解纠纷,组织双方调解,最终A公司支付3万元补助,这场持续数月的劳资纠纷才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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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科普时间:这些法律规定,划定了劳资双方的“厕所边界”

这起案件的判决和调解,背后是多条法律条款的支撑,我们不妨逐一拆解,搞懂职场如厕和岗位履职的法律底线。

1.员工的劳动义务:出勤在岗是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对于劳动者来说,按时出勤、在岗履职就是核心义务。像李某这样,在工作时间长时间滞留卫生间且失联,导致岗位工作无法及时响应、出现延误,本质上是未全面履行劳动义务。即便有疾病困扰,也需通过正规渠道请假,而非擅自离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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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必须先告知工会

不少人会疑惑,公司凭什么说解雇就解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给出了答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本案中A公司正是履行了告知工会的法定程序,才让解约行为具备了程序合法性。反之,如果公司跳过工会环节直接解约,即便员工确实违纪,也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3.员工的如厕权利:受法律保障,但不是“摸鱼挡箭牌”

当然,法律也明确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有律师解读,员工使用厕所的便利,既属于休息权利范畴,也属于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内容。用人单位必须保障员工合理如厕的权利,提供必要卫生设施,不能用极端方式限制。但这一权利的行使有边界——不能以生理需求为借口逃避工作,确因疾病需长时间离岗的,务必主动履行请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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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纠纷给所有职场人提了个醒:正当权益要维护,但诚信履职是底线。因身体原因确需离岗的,一定要及时走请假流程,别让“程序瑕疵”把自己从“有理”变成“无理”;而企业也应秉持人性化管理,在制度约束和人文关怀间找到平衡,毕竟和谐的劳资关系,才是企业和员工共赢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