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整理︱劳动法库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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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按:小编对最高法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分析,整理出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方面的全部案例裁判规则,供实务中参考:
入库编号 2013-18-2-186-001 - 指导案例 18 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入库编号 2022-18-2-186-002 - 指导案例 180 号:孙贤锋诉淮安西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的内容为认定依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超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载明的依据及事由,另行提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存在其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并据此主张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入库编号 2022-18-2-186-003 - 指导案例 181 号:郑某诉霍尼韦尔自动化控制(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对被性骚扰员工的投诉,应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置。管理人员未采取合理措施或者存在纵容性骚扰行为、干扰对性骚扰行为调查等情形,用人单位以管理人员未尽岗位职责,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管理人员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入库编号 2023-07-2-186-002 - 上海某公司诉王某劳动合同纠纷案——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
【裁判要旨】劳动者有自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而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及合理,尊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用工管理权合理边界审查应遵循合法性、正当性及合理性限度。劳动者因直系亲属死亡等紧迫事由向用人单位请事假,且未超过合理期间的,符合公序良俗,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时应秉持“普通善良人”之衡量标准,予以理解和尊重。劳动者已履行请假申报程序,用人单位未予准假,事后以劳动者擅自离岗、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径行解雇,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入库编号 2023-07-2-186-003 - 北京某制药公司诉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比例原则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审查劳动者的行为是否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业务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或者对他人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失。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设置了纪律处分类别的情况下,应判断劳动者的行为属于规章制度中的哪一具体情形及其行为后果,同时考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职责要求,判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如果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未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应予解除劳动关系的严重程度,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入库编号 2023-07-2-186-006 - 张某诉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某工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用人单位能否与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要旨】1.用人单位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是其法定义务,劳动者未明确已经知晓并放弃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的,该项义务并不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免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协议应认定无效。
2.在劳动者职业病鉴定结论未作出之前,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不因协议解除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在经过职业病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如妨碍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形均已消失,而用人单位亦无继续履行或者续订的意思表示,在符合终止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双方的劳动关系可于劳动者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结果出具之日依法终止。
入库编号 2023-07-2-186-007 - 陆某诉某轧钢作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职业病患者在申请职业病认定期间的权利应予保障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保障义务包括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前拖延履行相应的义务,在劳动者离职后被认定职业病时,又以双方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或者劳动者在外有过就业行为为由逃避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上相关义务的,应结合过错程度,分析职业病认定结论的时间先后、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以及劳动者在外就业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处理结果应既能保障职业病患者的生存和康复,又能起到惩戒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引导规范用工的作用。
入库编号 2023-07-2-186-008 - 牛某某诉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用人单位的知情权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享有知情权,可以了解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薪酬要求、劳动技能等,以保障劳动成果,提高经营效益。但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范围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工作岗位相匹配的信息,如教育经历、工作经验、技术技能等。与岗位、工作能力不直接相关的信息,不属于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范围。
入库编号 2023-07-2-186-009 - 曹某诉苏州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用人单位以未完成“军令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作内容、工作目标订立“军令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有效。以解除劳动关系作为惩戒措施的“军令状”中,若约定的解除条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约定无效。用人单位以“军令状”约定目标未完成为由主张依据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入库编号 2024-07-2-490-005 - 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李某兵劳动争议案——企业研发人员辞职后拒不交接工作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研发人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便于用人单位继续开展研发工作。研发人员拒不履行工作交接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入库编号 2024-18-2-490-003 - 王某仙诉某幼儿园、陈某劳动争议案——对幼儿园教师接受幼儿表达喜爱和敬意的小额零食行为的定性
【裁判要旨】教师应当自觉抵制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不正之风,提高廉洁从教的意识,同时,教育机构对教师行为管理应当秉持善意理念,遵循比例原则,体现过罚相当。教师公开接受幼儿表达喜爱和敬意的小额零食,不宜认定为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幼儿园仅以此为由开除教师的,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入库编号 2024-07-2-490-010 - 黄某诉重庆某公司劳动争议案——对女同事进行性骚扰的,用人单位能否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企业应当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对于劳动者利用与女职工的上下从属关系,采用摸手、挨擦、撩衣服、揪脸和言语等方式进行骚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入库编号 2025-07-2-186-001 - 深圳市某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华某劳动合同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临近下班时间之际离开工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裁判要旨】对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临近下班时间之际离开工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公平等基本原则,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是否明确早退等具体标准,是否通过提示、处罚等方式对劳动者相关行为进行纠正等因素,依法作出相应认定。
入库编号 2025-07-2-490-004 - 无锡市马山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于某飞劳动合同纠纷案——以“抓阄”形式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经征得劳动者“同意”,组织劳动者“抓阄”并以“抓阄”结果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因不具备法定解除事由、未遵循法定程序构成违法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入库编号 2026-07-2-533-002 - 广东省良某食品有限公司诉余某劳动争议纠纷案——劳动者在岗期间短暂休息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岗期间短暂休息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劳动者工作时长、休息时长,该休息是否属于正常的生理需要,以及劳动者是否造成用人单位严重损失等因素,综合判断劳动者在岗期间短暂休息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进而判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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