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李靖宇

一、引言:认罪情节阶梯化模式的当代意义

当前中国刑事司法改革正处于深刻转型期,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代表的程序革新正在重塑刑事诉讼的基本格局。在这一背景下,自首、坦白与当庭自愿认罪三者构成了认罪从宽制度的核心要素。司法实践中,笔者深切体会到这一制度设计不仅体现了刑事政策的理性化演进,更开创了量刑情节阶梯化模式的中国路径。这种阶梯化设计通过差异化激励机制,在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同时,有效提升了司法效率,实现了公正与效率的辩证统一。本文将深入剖析自首、坦白与当庭自愿认罪三者的内在逻辑关系,通过比较法视角论证其科学性与创新性,并为刑辩律师提供类型化的辩护策略选择。

二、自首、坦白与当庭自愿认罪的规范界定与阶梯化特征

(一)三者的法律内涵与构成要件

1.自首的规范构造

根据中国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一制度设计包含两个核心要件:一是自动投案,强调投案的主动性与自愿性;二是如实供述,要求被告人全面、客观地陈述主要犯罪事实。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刑法还规定了"以自首论"的特殊情形,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应当认定为自首。这种制度设计体现了鼓励悔过的刑事政策导向,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回归社会的制度路径。

2.坦白的法律定位

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与自首相比,坦白缺乏"自动投案"这一核心要素,犯罪嫌疑人的主动性较低,通常是在司法机关掌握一定犯罪事实或证据后作出的供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坦白从宽纳入刑法总则,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一规定标志着坦白从宽从政策层面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完善了认罪从宽的制度体系。

3.当庭自愿认罪的程序价值

当庭自愿认罪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这一行为发生在审判阶段,其核心价值在于简化庭审程序,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虽然当庭自愿认罪在从宽幅度上相对较小,但其具有重要的程序意义,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庭审阶段的具体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二)三者的区别与联系:阶梯化模式的显现

1.时间维度上的递进关系

自首、坦白与当庭自愿认罪在时间上呈现递进性特征:自首通常发生在侦查初期甚至前置阶段;坦白发生在犯罪嫌疑人被动到案后的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而当庭自愿认罪则发生在审判阶段。这种时间上的递进关系反映了被告人认罪态度的持续过程,也为阶梯化从宽提供了时间维度上的依据。

2.主观意愿上的程度差异

三者在被告人的主观意愿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自首基于被告人的高度主动性和自愿性,行为人主动将自己置于国家追诉之下;坦白则相对被动,是在司法机关已经发现或怀疑其犯罪行为后的供述;而当庭自愿认罪虽然也具有自愿性,但往往是在证据相对充分情况下的理性选择。这种主观意愿上的程度差异,直接影响了从宽幅度的大小。

3.法律效果上的阶梯化安排

从法律效果看,三者的从宽程度呈现明显的阶梯化特征: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而当庭自愿认罪通常只能酌情从轻处罚,且从宽幅度相对较小。这种差异化安排体现了"早认罪、多从宽"的政策导向,形成了有效的激励机制。

三、量刑情节阶梯化制度的理论基础与价值取向

(一)刑罚目的论的现代转型

量刑情节阶梯化制度反映了刑罚观念从报应刑向目的刑的转型。传统报应刑论强调刑罚是对犯罪的机械反应,而现代目的刑论则关注刑罚的预防和矫正功能。自首、坦白与当庭自愿认罪的阶梯化设计,正是体现了刑罚个别化和特殊预防的理念。通过区别化的从宽激励,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识错误、配合司法程序,从而实现教育矫正的刑罚目的。

(二)司法效率与诉讼经济的理性追求

在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司法资源有限的背景下,量刑情节阶梯化制度具有显著的效率价值。通过建立差异化激励机制,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诉讼阶段认罪,可以有效分流案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特别是当庭自愿认罪制度,对于简化庭审程序、提高审判效率具有直接作用。

(三)恢复性司法的理念渗透

量刑情节阶梯化制度还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促进其与被害人、社区的和解与修复。自首、坦白与当庭自愿认罪的不同从宽幅度,实际上构建了一个促使行为人逐步认罪、悔罪的激励阶梯,有助于实现社会关系的修复与重建。这种设计超越了传统的惩罚性司法模式,体现了刑事司法理念的进步性。

四、域外比较视野下的制度创新性

(一)英美法系的认罪协商制度

1.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

美国通过辩诉交易处理了90%以上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与检察官通过协商达成认罪协议,以换取较轻的指控或量刑建议。《美国联邦量刑指南》第3E1.1条规定了"接受责任"减刑规则:如果被告人明确表现出对犯罪的责任感,可减少2个犯罪等级;如果政府在被告人认罪后提出动议,可再减少1个犯罪等级。这种制度强调控辩协商和交易对价,具有较强的实用主义色彩,但也被批评可能导致无辜者认罪的风险。

2.英国的有罪答辩制度

英国的有罪答辩制度同样处理了大量刑事案件,法院对作出有罪答辩的被告人通常给予量刑折扣,折扣幅度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英国制度强调被告人的自愿性和明智性,要求被告人完全理解有罪答辩的法律后果。与美国相比,英国法官在量刑折扣方面拥有更大的裁量权,且更加注重对被害人的保护。

(二)大陆法系的认罪从宽制度

1.德国的量刑协商与自首制度

德国通过《刑法典》第46条确立了量刑基本原则,强调量刑时应考虑"行为人的态度",包括犯罪后的态度,尤其是为补偿损害所作的努力。德国法院在量刑实践中,将自首和认罪作为重要的从宽情节,但减让幅度相对较小,一般不超过四分之一的刑期减轻。2009年德国引入的"刑事协商制度"允许法院与诉讼参与人就诉讼结果达成协议,但受到真实性原则和比例原则的严格限制。

2.日本的自首与认罪制度

日本《刑法典》第42条明确规定:"犯罪人在搜查机关发觉前自首的,可以减轻刑罚"。日本学界通说认为,自首的成立需要具备自动性和意思性两个要件,即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向搜查机关申告犯罪事实。此外,日本实务中还存在"情状辩护"制度,被告人通过承认起诉事实的同时提出酌情事由,争取缓刑或其他宽大处理。

(三)中国制度的比较优势与创新性

与域外制度相比,中国的自首、坦白与当庭自愿认罪制度具有明显的创新性和科学性:

1.阶梯化设计的系统性

中国制度通过自首、坦白与当庭自愿认罪的三层次设计,构建了完整的认罪从宽阶梯,形成了从侦查到审判的全流程激励机制。这种系统化设计既不同于美国的辩诉交易模式,也区别于德日的单一自首从宽制度,体现了中国刑事司法的独创性。

2.从宽幅度的合理性

中国制度根据认罪时间、主动性程度等因素,设置了差异化的从宽幅度,既避免了过度从宽导致的刑罚不公,也防止了从宽不足带来的激励失效。这种精细化设计相较于英美法系较为机械的量刑折扣制度,更加符合比例原则和个案公正的要求。

3.权力配置的均衡性

中国制度在检察官量刑建议、法官量刑裁量和律师辩护权之间保持了相对均衡的权力配置,既避免了美国辩诉交易中检察官权力过大的问题,也克服了大陆法系国家法官裁量权过于集中的弊端。这种均衡性设计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司法公正。

五、刑辩律师的差异化辩护策略

(一)基于认罪程度的策略选择

1.完全认罪案件的辩护重点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完全认罪的案件,刑辩律师应当将辩护重点放在量刑协商和从宽情节挖掘上。具体策略包括:一是充分利用自首、坦白等法定从宽情节,争取最大幅度的从宽处理;二是积极促成退赃退赔、刑事和解,创造额外的从宽情节;三是通过认罪认罚程序,争取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优惠。

2.部分认罪案件的辩护技巧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承认部分指控或部分事实的案件,刑辩律师需要采取差异化辩护策略:一是对承认部分固定认罪情节,争取从宽处理;二是对争议部分坚持举证质证,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三是利用"认罪不认罚"策略,在承认事实的同时对量刑提出异议。

3.无罪案件的辩护坚守

即使是在认罪认罚成为主流趋势的背景下,刑辩律师对于确实无罪的案件仍应坚持无罪辩护立场。具体包括:一是坚决排除非法证据,维护程序公正;二是充分运用举证质证权利,揭露案件事实真相;三是正确处理与当事人、检察官和法官的关系,在坚持原则的同时保持沟通理性。

(二)基于认罚程度的策略调整

1.完全认罚案件的策略重点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完全认罚的案件,刑辩律师应当将工作重点前移至审前阶段,特别是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参与量刑协商,争取最有利的量刑建议。同时,律师还需要关注罚金刑、财产刑的合理性,避免当事人因信息不对称而接受不合理的罚没方案。

2.部分认罚案件的协商策略

对于只认可部分处罚方案的案件,刑辩律师需要展现协商技巧和专业能力:一是提出替代性量刑方案,提供法律和事实依据;二是充分利用量刑指导意见和类案检索,支持自己的观点;三是保持与检察官的良性沟通,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中间方案。

3.不认罚案件的应对方法

对于当事人不认罚的案件,刑辩律师需要做好庭审准备,特别是量刑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包括社会调查报告、被害人谅解书、社区证明等材料,都应当及时准备和提交,为法庭量刑提供参考依据。

(三)基于自动投案情况的策略区分

1.典型自动投案案件的辩护利用

对于典型的自动投案案件,刑辩律师应当充分利用自首这一法定从宽情节,争取最大程度的从宽处理。具体包括:一是及时固定自动投案的证据,如投案记录、到案说明等;二是强调投案的自动性和自愿性,排除任何强制投案的嫌疑;三是结合如实供述情节,完整实现自首的法律效果。

2.非典型自动投案案件的认定争取

对于非典型的自动投案情形,如"电话通知到案"、"陪同投案"等情况,刑辩律师应当积极争取自首的认定。实践中,很多司法机关对这类情形的自首认定存在分歧,律师需要通过类案检索、理论论证等方式,说服办案机关认定自首成立。

3.自动投案瑕疵案件的补救策略

对于自动投案存在瑕疵的案件,如投案后又逃跑、时供时翻等情况,刑辩律师应当采取补救策略:一是及时纠正被告人的错误态度,督促其稳定供述;二是通过其他从宽情节弥补自动投案瑕疵,如退赃退赔、刑事和解等;三是争取坦白认定,避免因小失大,完全丧失从宽机会。

(四)复合情节下的综合辩护策略

1.多情节竞合下的辩护最大化

实践中,自首、坦白与当庭自愿认罪往往与其他从宽情节竞合,如立功、退赃退赔、刑事和解等。刑辩律师应当善于组合运用各种从宽情节,实现辩护效果的最大化。特别是要注意不同情节之间的叠加效应和互补关系,避免情节之间的冲突和抵消。

2.情节冲突下的策略优化

有时不同情节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如当庭自愿认罪与无罪辩护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刑辩律师需要采取策略优化,选择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路径。例如,可以先作无罪辩护,同时保留认罪认罚的权利;或者采取"骑墙式辩护",在尊重当事人选择的同时提出独立的辩护意见。

3.阶段调整下的动态辩护

刑事诉讼不同阶段的辩护重点有所不同,刑辩律师应当根据诉讼进程动态调整辩护策略。侦查阶段重点争取自首认定;审查起诉阶段侧重量刑协商和认罪认罚;审判阶段则关注庭审表现和最终量刑结果。这种动态调整能力是刑辩律师专业素养的重要体现。

六、量刑情节阶梯化制度的完善路径

(一)立法层面的精细化建构

当前自首、坦白与当庭自愿认罪的制度设计还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弹性空间,需要进一步精细化。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或量刑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三者的认定标准和从宽幅度,特别是针对边界情形制定更具操作性的规则。同时,应当考虑建立负面清单制度,明确不适用从宽的情形,防止滥用和误用。

(二)司法实践中的理性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特别是对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等关键要件的认定,应当通过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的方式,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同时,应当加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培训,提高对量刑情节阶梯化制度的理解和适用能力。

(三)辩护维度的专业化提升

刑辩律师需要不断提升在认罪从宽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协商技巧。包括证据固定能力、量刑预测能力、协商沟通能力等,都需要系统性的培训和提升。律师事务所可以考虑设立专门认罪认罚业务部门,培养专业化的刑辩律师团队,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四)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

在推进量刑情节阶梯化制度的同时,必须完善权利保障机制,防止为了效率牺牲公正。特别是要确保被告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律师帮助权得到充分保障,避免被迫认罪、虚假认罪的情况发生。同时,应当建立有效的司法审查机制,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

七、结论

自首、坦白与当庭自愿认罪三者构成的量刑情节阶梯化模式,是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创新,体现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辩证统一。这一制度通过差异化激励机制,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诉讼阶段认罪悔罪,既有利于提升司法效率,也有助于罪犯改造和回归社会。

从比较法视角看,中国的量刑情节阶梯化模式既吸收了英美法系辩诉交易制度的效率优势,又保留了大陆法系对实体真实的追求,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模式"。这一模式在理念创新、制度设计和实践效果方面都具有显著优势,为世界刑事司法改革提供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对刑辩律师而言,量刑情节阶梯化模式既带来了新的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律师需要根据认罪程度、认罚程度和自动投案情况等因素,制定差异化的辩护策略,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律师还应当积极参与制度完善,推动量刑情节阶梯化模式更加科学、公正和有效。

未来,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入实施,自首、坦白与当庭自愿认罪三者之间的衔接和协调还需要进一步优化,以确保量刑情节阶梯化模式发挥最大效用。我们应当持续关注这一领域的发展,为构建更加公正、高效的中国刑事司法制度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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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靖宇,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主攻刑事证据法学。目前,一方面主要致力于为网络游戏相关产业提供刑事辩护以及合规服务,例如跨境赌博犯罪、网络数据安全犯罪等。另一方面主要从事“涉性犯罪”的辩护与研究,仅2023年上半年已经成功为5例涉嫌强奸罪案的蒙冤者争取到了撤案或者不起诉的良好结果,近期也收获了检察院法定不起诉和法院判决无罪的理想裁判结果。值得一提的是,近几年通过办理大量虚拟币(USDT/比特币等)相关犯罪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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