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今竞争激烈的职场环境中,离职与入职是常有的事。而离职证明作为员工离职时,原用人单位出具的一份重要文件,对员工顺利开启新的职业生涯起着关键作用。
网友咨询:
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含负面评价怎么办?
李蒙生律师解答:
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包括“离职原因”。但法律也并不禁止注明离职原因,用人单位可以在离职证明中写离职原因,但必须保证是客观真实的。
当遇到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含有负面评价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对离职证明中的负面评价进行更正。比如,若离职证明上写有 “工作能力差”“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但实际并无确凿证据)” 等内容,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沟通,指出这些评价缺乏事实依据,要求其重新出具一份符合规定的离职证明。若用人单位拒绝更正,劳动者可收集相关证据,向劳动执法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原用人单位赔偿因错误出具离职证明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因错失工作机会导致的薪资损失等。若负面评价严重影响到劳动者的名誉,劳动者还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李蒙生律师补充: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李蒙生律师
安徽言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年限长,办理案件经验丰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