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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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组分析研究案情。

“检察官,这就是正常的生意往来,顶多是经营不善。”审讯室内,犯罪嫌疑人赵某反复辩解,坚称自己没有诈骗故意。

“他伪造单据、虚构项目,货物一到手就低价卖掉,我4000多万元的货物还有1000多万元血本无归,这不是诈骗是什么?”另一边,被害人钱某则情绪激动。

双方说法截然相反,案件一时陷入僵局。赵某的行为究竟属于经营不善,还是早有预谋的合同诈骗?突破这一问题,成为案件办理的首要任务。

面对矛盾局面,我决定调整办案策略,将重心从口供转向客观证据,围绕货物与资金流向引导侦查人员补充取证:涉案货物是否如约销售给指定公司、实际售价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巨额货款是用于经营周转还是被个人肆意挥霍。

随着侦查推进,真相逐渐浮出水面。销售记录显示,货物被低价甩卖给个体工商户,并未如约销售给指定公司;资金流水证明货款流向购房、购车和个人消费;而那份作为交易起点的供货单,经鉴定系伪造。

原来,2020年3月,时任某商贸公司销售代表的赵某为获取资金偿还欠款,虚构自己手握上海某能源公司劳保用品供应“大单”,需要采购海量洗化用品,并拉拢不知情的同事帮忙牵线联系供货商钱某,甚至为骗取信任,还煞有介事地安排了钱某与所谓“能源公司领导”的饭局。一纸伪造的供货单和首笔按时支付的货款,让钱某深信不疑,陆续发出了价值4000多万元的货物。

然而,货物到手后,赵某没有按照约定供应给能源公司,而是以完成公司销售任务为名将货物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甩卖,所得钱款一部分被其用于支付后续货款以“稳住”被害人,其余则流入了其个人账户,变成了他名下的车、房和各类投资。直至资金链断裂,这场戏才被迫收场。

至此,一个以伪造单据为起点、以低价销赃为手段,将他人财物转化为个人资产的链条已然清晰。2024年5月,我们依法对赵某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在梳理账目过程中,一个细节引起了我的警觉:赵某在其任职公司有一笔200余万元的销售货款去向不明。

这笔钱的性质是什么?是诈骗资金的一部分还是另有一笔“糊涂账”?我们立即进行针对性核查。经深入调查后发现,这笔货款被赵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客户收据等方式私自截留、非法占有,其手法独立于之前的合同诈骗,且侵害了新的法益——其任职公司的财产权。

我们随即依法对赵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事实予以追诉。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以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0万元。

我们深知,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将罪犯绳之以法固然重要,但全力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才是实现公平正义、修复社会关系的“最后一公里”。

该案货物已被低价处置,直接追缴难度大。我们紧盯赃款流向,将调查视线延伸至货物收购方孙某身上。经审查发现,孙某在长期、大宗交易中,对货物来源不明、价格异常的情况主观明知,仍为牟利而全面收购,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为此,我们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追究孙某刑事责任。这不仅是对犯罪链条的彻底斩断,更成为追赃挽损的关键一环。在审查逮捕孙某时,我们充分向其阐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退赃退赔的法律政策。最终,孙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赃款430余万元,最大程度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

检察官的职责,不仅在于惩治犯罪,也在于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让公平正义在案件办理与挽回损失中同步实现,这也正是我们在这起案件中所追寻的答案。

(口述人单位: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