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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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双方常达成和解协议,随后原告按约定申请撤诉(或上诉人撤回上诉),以此快速化解争议、减少诉讼成本。

那么诉讼期间达成和解协议并撤诉后,还能另行起诉请求撤销该和解协议吗?

最高院在《孝感新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湖北省孝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湖北省孝感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分局撤销和解协议案》中明确:

经司法确认的和解协议效力等同于法院作出的行政调解书故而不可诉。

本案的审查焦点为:孝感新宏基公司针对案涉《和解协议书》所提诉讼应否予以立案受理。

根据一、二审法院审理情况及孝感新宏基公司申请再审所提交的材料,《和解协议书》系孝感新宏基公司在与孝感高新区管委会、孝感市国土局高新分局另案诉讼期间,于2017年1月23日达成的和解协议,孝感新宏基公司据此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在该案中的起诉。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次日作出行政裁定,准许孝感新宏基公司撤回起诉。现孝感新宏基公司诉请撤销《和解协议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期间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可诉,主要取决于法院是否对和解协议进行过司法确认。

如果法院对和解协议进行过司法确认,则该协议具有与法院作出的行政调解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该协议直接提起诉讼。如果法院没有对和解协议进行过司法确认,则当事人可以就该协议提起诉讼。

本案中,《和解协议书》第五条约定:“本协议达成后,由甲方申请撤诉,本协议的项下条款,应当载入法院下达的准许撤诉的《行政裁定书》,本协议自该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9行初31号行政裁定对《和解协议书》的主要条款内容均予以列明,并予以确认。

该裁定书明确载明:“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以纠纷得到妥善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孝感新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裁定书上述内容表明,《和解协议书》已经过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因此,孝感新宏基公司不能就该协议直接提起诉讼,其可以通过对前案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权利救济。

本案一审法院对孝感新宏基公司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二审法院予以维持,虽处理结果正确,但理由均有不当。本院在此一并指出,予以纠正。

周军律师提醒,诉讼期间达成和解协议是否能诉讼撤销,取决于和解协议是否经过司法确认。已经司法确认的和解协议不能再诉撤销,只能申请再审纠错。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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