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拒绝酒驾

应该是驾校教练给学员上的第一课

这根“安全弦”

从学车第一天就要绷紧

然而

有的教练却做出了错误示范

实在不应该

1月27日,钦州市灵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灵城中队在辖区内查获一起驾校教练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1月27日22时29分许,民警在国道G359线599公里处(三海加油站路口)开展夜间交通违法整治。民警对一辆教练车例行检查时,闻到车内有浓浓的酒味,便对驾驶人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营运车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经调查,驾驶人陈某某系本地某驾校在职教练,其驾驶的教练车属于营运机动车,且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当晚陈某某饮酒后心存侥幸驾车上路,不料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作为传授驾驶技能、普及交通安全法规的专业人员,陈某某本应以身作则严守交通规则,却知法犯法醉酒驾驶营运车辆,其行为严重漠视公共安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民警当场对其进行严厉批评教育,指出其行为不仅辜负了驾校和学员的信任,更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危害

营运车辆驾驶人酒后驾车,不仅是置自身安全于不顾,更是置广大乘客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因此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相比非营运机动车而言,受到的处罚将更为严厉,并且会“饭碗”不保。

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违法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责任编辑:廖旭峰 钟春

值班编辑:黄崇焊

内容来源:钦州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