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梅河口市福民村村民李某龙持有合法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的林地因当地长白山植物园建设项目占用出现植被受损等情况。十年来,李某龙多次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提交查处申请,因案涉地块性质认定存在不同意见、部门职责划分未形成统一结论,相关申请的处理工作迟迟未推进;法院就相关事项作出的生效判决,相关履行义务尚未落地,该林地权益相关事宜目前仍待相关部门进一步依法处理。

合法林地涉项目占用 当事人主张自身权益受损

2010 年,李某龙依法取得梅河口市福民村相关林地的承包经营权。

2012 年,梅河口市发改部门出具批复文件,同意梅河口市长白山植物园建设项目立项,该项目总投资 1.02 亿元,建设期限为 2012 年至 2013 年,建设内容包含滩地整形、景观布设、林木栽植、道路及各类景观设施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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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批复文件,当事人提供)

李某龙称,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未与其进行协商,也未办理合法的征收或用地审批手续,便占用了其承包的部分林地。其表示,项目方在林地上修建了公用厕所、木质亭台等建筑,砍伐了大量成材树木,破坏了数千平方米的植被;项目方通过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的方式占用该地块,其本人未参与签订任何租赁协议,也未获得相关补偿,2025 年起,项目方停止支付租金,其林地相关权益受影响的情况进一步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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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照片,当事人提供)

十年提交多项查处申请 法院作出相关生效判决

为维护自身林地承包经营的合法权益,李某龙自 2021 年起陆续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主张自身相关权利。

2024 年 5 月,李某龙向梅河口市自然资源部门邮寄三份《查处申请书》,分别请求查处违法建筑、违法占地及 “以租代征” 三类行为。该部门超出 60 日法定答复时限未作出回应,经行政复议督促后,于 2024 年 10 月作出答复,以 “案涉土地为集体林地,不属其职权范畴” 为由,未对李某龙的相关查处申请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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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资部门答复,当事人提供)

李某龙对该答复结果有异议,于 2024 年 11 月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梅河口市相关部门 2025 年 1 月作出维持原答复的行政复议决定。随后,李某龙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李某龙于 2025 年 5 月向梅河口市林业部门提交《查处申请书》,林业部门以 “案涉地块属河道管理范围” 为由,同样未对其查处申请作出处理。

2025 年 9 月 26 日,法院就该案作出行政判决,撤销自然资源部门相关答复中关于 “以租代征” 的部分内容,以及梅河口市相关部门的上述行政复议决定,同时责令自然资源部门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李某龙提出的 “以租代征” 查处申请依法作出处理。截至李某龙后续提起相关诉讼时,该自然资源部门尚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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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书,当事人提供)

2025 年 9 月,李某龙对林业部门就其申请作出的《情况说明》有异议,再次申请行政复议,梅河口市相关部门作出维持该《情况说明》的复议决定。2025 年 12 月,李某龙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复议决定及林业部门的《情况说明》,并要求林业部门依法对其查处申请作出处理。

地块属性与职责划分存不同意见 相关事项推进遇阻

案涉地块的属性认定,成为此次林地权益相关事宜的核心问题,也直接导致相关行政部门在处理该事项的职责划分上未形成统一意见。梅河口市自然资源部门在答复中明确案涉土地为集体林地,认为相关查处事项不属于其职权范畴;梅河口市林业部门则表示,案涉地块位于堤坝之间,属于河道管理范围,主张自身无管辖权。

截至目前,同一地块出现的 “集体林地” 与 “河道管理范围” 两种属性认定,相关法律法规在该地块的适用边界如何界定、是否有权威部门能对案涉地块属性作出最终明确认定,这些问题尚未得到清晰的解答。

梅河口市相关部门在该事项处理过程中的相关表述存在差异,在庭审过程中,该部门曾明确质证,林业部门的《情况说明》不能证明其无相应职责,同时强调本案争议系他人占用林地建设建筑物,查处职责归属于林业主管部门;但在后续针对林业部门的行政复议中,该部门却作出维持林业部门《情况说明》的决定,认可了案涉地块 “属河道管理范围” 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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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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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当事人提供)

相关部门的表述差异,使得李某龙维权相关事项的推进难度增加,该事项陷入了部门间履职衔接不畅的局面。

2025 年 9 月,相关法院已就案涉 “以租代征” 查处申请事项作出生效行政判决,明确责令自然资源部门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依法作出处理,截至李某龙再次提起诉讼,该生效判决的相关履行工作尚未推进。

根据梅河口市自然资源部门的答复内容,案涉地块并未履行任何法定征收程序,项目建设中修建的公厕、亭台等建筑暂无合法的审批手续。李某龙就项目方 “以租代征”、砍伐林木、破坏植被等情形提出了相关主张,截至目前,尚无相关部门针对其主张的情形开展立案核查等相关工作。自 2012 年项目建设至今,李某龙主张的自身合法财产权益受损问题,尚未获得有效的权利救济。

民生项目的建设以惠及群众、保障公共利益为导向,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如何兼顾个体合法权益保护,建立常态化的合规性核查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项目建设中的各类问题,避免个体权益相关问题出现后维权推进困难,成为相关工作中需要关注和完善的内容。

当事人陈述核心诉求 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李某龙通过委托代理人表达了自身的核心诉求,希望相关部门能依法履职,妥善处理其林地权益相关事宜。

其具体诉求为:希望国家信访部门等相关上级部门督查梅河口市自然资源部门、林业部门,对案涉林地涉嫌违法侵占的相关行为依法开展立案核查,按规定处理相关建筑、恢复林地原状,并将相关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本人;希望梅河口市相关部门对两次行政复议决定进行复核,推动解决部门间履职衔接不畅的问题;要求自然资源部门严格按照法院生效判决,依法对 “以租代征” 相关情形作出处理。

同时,李某龙主张相关责任单位应就其林地承包经营权受损、林木损毁等情况作出经济赔偿,初步提出赔偿金额 640 万元。其表示,该索赔金额参照相关司法解释核算,行政赔偿数额不低于合法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具体结合了自身承包林地的实际面积、林木实际价值等客观情况。此外,李某龙还希望梅河口市相关行政机关能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履职流程,避免类似的权益相关问题再次发生。

李某龙就其承包林地权益的维权工作已持续十年,相关事项的处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目前仍有待相关部门的进一步依法推进和公开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