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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危险物品,年味渐浓的同时,安全风险也随之上升,为守牢公共安全底线,营造平安祥和的节日氛围,绛县公安紧盯涉及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突出问题,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震慑一片。

案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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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1日,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绛县安峪镇一库房内存放100箱左右各类烟花爆竹。

经查,孙某在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购买烟花爆竹存放于库房内,准备在过年时进行售卖。孙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被绛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并收缴烟花爆竹100件。

案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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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日,侯某某从郭某处购买烟花爆竹,燃放时炸伤脸部及眼睛,向绛县公安局报警。

经查,郭某在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店铺内存放大量烟花爆竹并进行售卖。郭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被绛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并收缴烟花爆竹24件。

案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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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6日,周某某驾驶无危化许可证的厢式货车,将其在陕西某花炮商贸公司购买的烟花爆竹运至绛县后,被绛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当场扣押56件烟花爆竹。

民警通过进一步侦查,发现周某某在2024年1月至2026年1月期间,在未获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外省多次购买各类烟花爆竹,累计销售烟花爆竹99万余元,非法获利9万余元。目前,周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被绛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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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9日,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绛县古绛镇某村民院落土窑洞内存放大量烟花爆竹。

经查,董某在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曲沃县购买230件烟花爆竹后存放在土窑内,准备在过年时进行售卖。董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被绛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并收缴烟花爆竹230件。

案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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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9日,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绛县大交镇某村民院落内存放大量烟花爆竹。

经查,范某在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245件烟花爆竹存放于自家老宅北房内,准备在过年时进行售卖。范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被绛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并收缴烟花爆竹24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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绛县政府已发布烟花爆竹燃放规定。禁放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各类烟花爆竹;限放区燃放烟花爆竹,须在规定时间、按规定品种,选择安全区域安全燃放!经营者必须经许可,合法经营;广大群众,务必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合格产品!切勿从事任何涉烟花爆竹非法活动!勿以身试法!

来源 | 绛县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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