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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要永辉律师: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现在被关押在南乐县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传授犯罪方法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里人也不是很了解。听公安机关说是因为他在网络上教别人实施盗窃的方法。但是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属都不清楚。我想请问,您知道南乐县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吗?什么是“传授犯罪方法罪”?如何区分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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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南乐县看守所地址:南乐县光明南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向南3公里路东。

导航:南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乘车路线:南乐县汽车站步行至新天地广场站乘坐南乐2路公交车到南乐人民法院站下车,向南2公里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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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南乐县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像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至于你家人最终是否会被认定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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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罪,就是通过教唆行为来唤起他人实施犯罪的意图,从而达到教唆人所希望达到的犯罪目的。这种犯罪人在西方刑法学中被称为间接正犯。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具体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罪,有关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主要包括在教唆犯罪里面。

从犯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上看,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具有极其相似的一面。但由于两者分属于不同的犯罪,必然有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必须加以正确区分。

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主要区别是:

第一,犯罪客体不同。

传授犯罪方法罪作为独立的犯罪,有其特定的和统一的直接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而教唆犯罪不是独立的罪名没有特定的、统一的直接客体,它取决于被教唆者所犯之罪侵犯的客体。

第二,客观方面不同。

首先,传授犯罪方法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把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的“传授”过程,即教给被传授人怎样实施某种犯罪的行为;而教唆犯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故意地引起他人产生实施犯罪的意图的行为,即要被教唆人去实施犯罪的行为,并不要求教唆人具体传授犯罪方法。

其次,两者虽然都可以表现为用人体动作进行,但是,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传授行为可以是现场直接实施某种犯罪的行为;而教唆犯罪是通过人体动作教唆,采用手势、眼神等就可以达到犯罪目的,不一定需要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例如,传授人用现场扒窃作案的方式向他人传授扒窃方法时,如果传授人用真实的现场扒窃作案进行传授,又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属于刑法上的想象的数罪,应当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而不是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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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犯罪主体有所不同。

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行为人必须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条件,也就是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传授犯罪方法的不能负刑事责任;而对于教唆犯罪来说,根据刑法第29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教唆他人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也构成教唆犯罪的主体。

第四,主观方面不同。

一是两者故意的具体形式有所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如前所述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而教唆犯罪则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二是两者的故意内容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故意内容是把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而教唆犯罪的故意内容则是激起本无犯意的人产生并实行犯罪意图。【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南乐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南乐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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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南乐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