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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 高管未经股东会擅自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个人且未办施工许可,属于程序违法且未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构成违反勤勉义务。

2. 公司因此支付周边房屋赔偿款1100余万元,损失触及“公司最大利益”,高管行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

3. 公司收到监理停工通知后仍未采取补救措施,对损失扩大亦有过错,可减轻高管责任;法院酌定高管承担40%即466万元。

【基本案情】

某置业公司于2012年5月7日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由黄某持股40 % 并任监事,某投资公司持股60 %,包乙兼任某投资公司和某置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任某置业公司的执行董事。2012年5月8日,某置业公司任命包甲(包乙之子)为该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工作。2012年5月至10月,某置业公司取得位于某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2年7月26日,因案涉地块建设需要,某置业公司与王某签订《土方施工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将该地块上的“家居建材广场土方”工程交由王某施工,《土方施工合同书》及补充协议落款处均加盖有某置业公司公章及包甲的签名。

2012年11月2日,因某置业公司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建设,当地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向某置业公司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一切违建活动,并接受进一步调查。2013年1月3日,某建设公司向某置业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告知某置业公司“案涉工程从基坑开挖(2012年8月)到基坑形成(2012年12月)经历时间已较长,依据有关土方规范要求,应及时完成基础工程,防止工程隐患。因临近春节和雨季,请将地下室部分基础工程施工完毕,以避免因较大雨水倒灌造成周边范围下沉、塌陷及其他灾害发生”。某置业公司签收后未按该意见执行。之后,因某置业公司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施工不当,导致工地周边房屋出现开裂等损害情形,某置业公司为此共计支付了赔偿款11652170元。黄某遂以公司名义向总经理包甲主张赔偿责任。

【案件焦点】

1.包甲作为某置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违反勤勉义务;2. 违反勤勉义务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一百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典型意义】

1. 确立“勤勉义务四步审查”:程序合法性→合理注意→最大利益受损→过错比例,统一高管失职案件裁判思路。

2. 明确“最大利益”量化标准:损失金额、竞争力、声誉等多维度,只要与高管不当行为高关联即可认定。

3. 示范过错责任分配:同一损害下,公司与高管均有过错的,按各自原因力大小分担,防止“全有或全无”极端结果。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如下:驳回某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如下:

1. 撤销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22)闽0703民初【】号民事判决;

2. 包甲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某置业公司4660868元;

3. 驳回某置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再审裁定如下:驳回包甲的再审申请。

【案例来源】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闽民申【】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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