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2名驾驶人因涉嫌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查扣,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办案单位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对该2名违法行为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现予以公告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太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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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49号令)第三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特此公告。

联系人:林警官0351-5161235

太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2月5日

小编:李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