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就广州市白坪管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坪公司”)与何某劳动争议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引发社会对劳动关系认定、企业经营规范等相关问题的关注。该案历经劳动仲裁与法院一审程序,核心争议围绕公司是否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展开。
案件背景:劳务合作与仲裁维权的缘起
2023年11月21日,何某通过第三方劳务平台知晓卿在国的用工需求,经介绍后与卿在国互加微信好友。2023年11月24日,何某前往卿在国指定的项目工地提供劳务,此后先后在三个项目工地工作,工作时段分为三段:2023年11月24日至2024年1月30日、2024年2月24日至4月21日、2024年5月15日至8月24日,最后工作日为2024年8月24日。
双方确认,何某工作期间的工钱共计94457.88元,已由卿在国足额支付完毕,其中2024年5月至8月应发工资分别为12000元、12000元、12000元、5200元。何某主张月工资标准为12000元,该标准在双方沟通记录及工钱结算中得到印证。
(工钱明细,卿先生提供)
2024年12月13日,何某以白坪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2023年12月24日至2024年8月2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1791元及未休年休假工资。2025年4月9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驳回其他请求。白坪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结果,卿先生提供)
核心争议: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正反主张
白坪公司:否认劳动关系,主张系个人劳务关系
白坪公司称,该公司自成立后无实际经营活动,无施工资质、未承接任何工程业务,银行账户已封户停用多年,仅为法定代表人卿在国缴纳社保,未实际聘用任何员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公司账户,卿先生提供)
白坪公司指出,何某是与卿在国个人建立劳务关系,工作安排、日常管理均由卿在国个人主导,劳务报酬也由卿在国个人或广州启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等第三方公司支付,与白坪公司无任何资金往来。卿在国的用工行为系个人行为,并非履行公司职务,何某提供的劳务也不属于白坪公司业务组成部分。
为佐证上述主张,白坪公司提交了银行账户流水明细、社保增减员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等证据,显示公司无经营收支、未为何某缴纳社保,卿在国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并对接劳务事宜。
何某:主张事实劳动关系,要求二倍工资差额
何某则认为,其与白坪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卿在国作为白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安排其从事现场施工管理工作,工资主要由卿在国以微信或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且工作期间需接受相关管理,包括工作安排、考勤、报销管理等,所提供的劳动属于白坪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
何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国家企业公示系统信息等证据,证明卿在国的支付行为及管理行为代表白坪公司,双方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支持二倍工资诉求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劳动关系成立需同时满足主体资格合法、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且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条件。
法院指出,卿在国作为白坪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排何某从事的劳动属于白坪公司业务组成部分,且对外以白坪公司名义进行报销管理,何某主张卿在国系代表公司行使职务行为理据充分。白坪公司虽主张双方系劳务关系,但提交的证据无法有效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白坪公司与何某自2023年11月24日至2024年8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白坪公司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何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1791元,驳回白坪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书,卿先生提供)
后续进展:判决生效与权利救济途径
对于白坪公司而言,其合理诉求并非否定劳务本身或拒付报酬,而是反对这种 “事后追溯绑定” 的责任认定方式。其弱势在于,在法律形式层面,是败诉的 “用人单位”;但在事实层面,是无力对抗司法程序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进行刚性推定的个人劳动者。
目前正在上诉二审中。该案后续的法律程序进展,以及司法实践中对类似争议的处理思路,将持续受到企业经营者、劳动者及法律界的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