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但约定逾期违约金时,出借人主张“全程付息”的争议频发,核心在于借期内利息与逾期利息的法律适用边界。《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利息与违约金的裁判规则,规范借贷双方权利义务。对于此种情形,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任婷莉律师根据法律条文规定以及裁判规则,整理了相关裁判要点与法律适用指南,供大家参考。
借期内利息的主张限制
民间借贷中,借期内利息的主张以双方约定为前提,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需依据法律规定区分情形认定,法院不予支持无依据的利息主张。
1、无约定即视为无息,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则适用于各类民间借贷主体。
2、约定不明的区分处理,自然人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无息;非自然人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结合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逾期利息与违约金裁判规则
借款人逾期还款时,出借人可主张逾期利息或违约金,二者可单独或一并主张,但需恪守法定利率上限,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1、逾期利息的主张依据,未约定逾期利率但约定违约金的,出借人可主张逾期利息,计算标准可参照违约金约定,同时需符合法定上限。
2、总计金额的法定限制,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3、全程付息的裁判逻辑,出借人主张自借款之日起全程付息的,法院仅支持逾期后的利息(含违约金折算部分),借期内无约定的不予支持。
结语:
综上,未约定借期内利息时,出借人主张全程付息的请求无法全额支持,逾期部分可在法定上限内主张利息或违约金。任婷莉律师提醒,借贷双方应明确约定利息与违约金条款,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