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高院就元气森林“外星人”电解质水与喜之淼“火星人”电解质水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无锡中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判赔200万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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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侵权:法院认为,元气森林公司独占使用的第53864438号“火星人”商标没有在商品上进行实际使用,虽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但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赔偿损失额的确定。
从涉案被控侵权商品上突出使用的“火星人电解质饮料” 标识与元气森林公司使用的“外星人电解质水”标识来看,二者较为近似...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电商平台上网友的评论也已直接印证了被控侵权商品对元气森林公司“外星人电解质水”构成了混淆和误购。因此被控侵权商品亦构成了对元气森林公司第49290733号“外星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关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法院认定元气森林公司自2020年6月销售“外星人”品牌始,通过聘请明星代言、冠名赞助等方式进行大量广告宣传,“外星人电解质水”获得多个奖项及荣誉,多家媒体发布的文章均显示“外星人电解质水”在电解质饮料行业具有较高市场份额等......足以证明 “外星人电解质水”商品包装、装潢具有一定影响力。
“以为外星人,结果火星人”
附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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