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楔子
前两天我看到一个帖子,说的是:某个项目审计结束后,设计费核减了53万,尾款只剩下7万,而且还拖了好几年。
这么多年来,我也确实没看到过项目审计过后,哪个项目的设计费是“核增”的情况。
所以对于这个问题,我也有过相同的疑问:明明设计工作量没有减少,只是总投资减少了,为什么设计费却要核减呢?
今天这篇文章,就来聊聊设计费核减的原因!
02
取费方式
首先我们要了解国内的计费方式是怎么样的,才能理解设计费核减的根源。
这些年,我们国内设计费的计费方式通常分为四类:
1.固定总价:合同明确设计费总额,与总投资无关。
这种方式,即使审计后总投资减少了,也不影响设计费的数量。但这样的合同方式,国有投资的项目不太常见。
2.按建筑面积/工程量:如住宅按元/㎡、市政工程按元/公里。
这种报价方式,也和总投资无关。前些年的房地产项目,大多都是这样的计价方式。
3.成本加酬金:设计成本+固定酬金。
这种方式,适应于修改轮次比较多的项目,所以设计成本是开放式的。
4.按投资额百分比:设计费=计费基数×费率
这里的计费基数一般为:“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或者“批复的项目总投资”,而费率一般为2%~5%。
这是最常见的是计费方式,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普遍都是这种,也是设计费“核减”的根源。
03
限额设计
当我们了解了“ 投资额百分比”这种计价方式之后,也就理解:只要投资总额减少了,设计费自然也就下浮的道理 了。
但为什么投资总额总是会减少呢?难道审计时就没有超出概算的情况吗?
这就和“ 限额设计”这个概念有关了!
限额设计
是以批准的投资或造价限额为依据,通过分阶段、分层次控制成本实现投资目标的技术设计方法。
其核心是:要求下一阶段设计需在上阶段限额内完成,项目各部分须按预设限额设计,通过纵向分解投资额至各专业及横向考核机制确保投资可控。
翻译一下就是:甲方要求你设计的东西,最后造价不能超出他的预算。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却超出了,那就是设计失误,不扣你设计费就算是“客气”了。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及第八百条(勘察、设计合同责任),若设计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包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减少价款。
就是因为大多数项目都是按“投资额百分比”计费,又都有限额设计的要求,所以项目审计之后,设计费只会少,不会增加。
04
弱势地位
“ 投资额百分比”这种计价方式,虽然看似非常合理,但却忽略了设计工作的特殊性。
因为设计并不是“非黑即白”的唯一结果,而是通过比选之后的“较优解”,如果业主不够专业,那么过程中的反复工作量就会非常多。
但往往业主都不太专业!
而按照“ 投资额百分比”计费,这些由于各种原由进行的反复修改都无法体现在设计费上。
那既然是 这么 不平等的合同,为什么设计院却是上赶着签呢?
这就是市场行情决定的,目前的设计市场就是“ 僧多粥少”的局面。所以即使再不公平的合同,只要是合同,设计院也都愿意签。
遥想20年前的世纪之交,当时的甲方都是拿着钱,守在设计院门口等图纸的,哪有这样不平等的条约啊。
可惜这样的“好行情”早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而现在设计院可以为了一个十几万的合同,什么要求都可以答应,设计费“核减”又算得了什么呢!
这真的是不可同日而语啊!
05
结束语
设计费在一个工程中的占比大概在3-6%,其实是非常小的一个支出,但是设计在整个工程中所起的作用却是“至关重要”的。但这一点很少有业主意识到,更鲜有甲方认同!
而项目审计后,设计费“核减”看似是公平的买卖,实则存在着诸多的“不合理”。因为图纸已经交付了,也就意味着设计工作量基本已经完成,不会增加,也不会减少。而总投资的下浮导致设计费下浮,显然有失公允!
但目前的市场行情下,审计后“设计费核减”的现象将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存在。只有当供需再次平衡时,才有可能改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