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5年3月起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的“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截至2025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案件1.9万余件,最高检和各省级检察院挂牌督办交办一批重大典型案件。

在2月2日最高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葛晓燕介绍,2026年,检察机关将深化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坚持靶向发力、综合施治,全面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专项监督为重要抓手,牵引带动强化法律监督,动真碰硬、破解难题,更加有力维护执法司法公正,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企业产权,积极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葛晓燕表示,在刑事领域,全国检察机关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共办理刑事诉讼监督案件9700余件。

具体来看,首先各地检察机关依法办理一批存在典型趋利性情形的案件。重点监督对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犯罪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以及涉企刑事案件中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应当撤案而未撤案等情形,依法纠治跨区域违法抓捕、违规异地办案等行为,加强对涉企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审查,促进规范行使刑事案件管辖权,共监督撤案3000余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3500余人。

其次,依法强化对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等涉企强制措施的监督。重点监督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扣冻”财产等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强对涉案财物移送、流转、处置的监督。重点依法加强对涉企人员违规采取人身强制措施的监督,监督依法及时解除强制措施。共监督解除、返还违法查扣冻26亿余元,依法变更人身强制措施820余人。

检察机关还依法监督清理涉企刑事“挂案”。葛晓燕介绍,检察机关依法加强对立而不侦、退回补充侦查后长期未重新移送等涉企案件的监督,重点关注案件既不依法撤销又不移送审查起诉等情形,防止案件长期搁置。共推动清理涉企刑事挂案4300余件。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曾公开解释,“挂案”是指在国家司法机关办案,特别是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有些案子虽然立案了,但是久拖不决,严重超过了期限。北京京门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明勇曾告诉第一财经,“挂案”使得涉案企业的生产运营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对于企业发展、企业家人身自由等非常不利。清理“挂案”有利于使涉案企业及时摆脱这种不确定的状态,从而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此外,检察机关依法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防止以刑事手段不当干预、影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正常经济活动,共监督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210余件。

检察机关还依法严肃查处严重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同时,依法惩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专项监督开展以来,共起诉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犯罪1.2万余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起诉侵犯商业秘密、假冒专利等各类侵犯知识产权、妨碍科技创新等犯罪1.6万余人。”葛晓燕说。

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等突出问题,既涉及上述刑事领域,也涉及虚假诉讼、违规执行、小过重罚、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等民事、行政、公益诉讼领域。

葛晓燕介绍,在民事检察方面,深入推进虚假诉讼、审判和执行活动中违法“查扣冻”涉企财物的监督。共办理民事检察案件5400余件。其中,虚假诉讼监督案件1300余件,民事执行监督案件4000余件。

在行政检察方面,共办理行政检察案件4500余件,涉案金额6.4亿余元。其中,涉企行政审判和执行监督案件3000余件、涉企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案件1500余件。在公益诉讼检察方面,加强对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行为的公益诉讼。共立案涉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公益诉讼领域案件240余件,涉案金额7900万元,发出检察建议80余份。

“十五五”规划建议中明确提出“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防止和纠正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最高检表示,要推动标本兼治,研究制定防范趋利性执法司法监督制度。

“专项监督不仅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更注重从制度机制层面剖析根源、堵塞漏洞。”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知识产权检察厅)厅长杜学毅在发布会上表示。

杜学毅透露,检察机关针对涉案财物处置这一关键环节,牵头起草关于依法加强刑事诉讼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监督工作的意见,努力从源头上推动解决相关执法司法问题。

其次,研究制定跨区域涉企案件规范性文件。为解决跨区域涉企案件办理中的管辖权争议及执法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最高检及时总结提炼专项监督开展以来积累的办案经验,正在研究起草检察机关加强相关法律监督的规范性文件。

此外,地方检察机关也在积极探索长效机制建设。针对专项监督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新型挑战,一些省级检察院通过制定细致的工作指引来统一办案标准。如山东省检察院出台《依法规范办理涉税刑事案件工作指引》,上海市检察院制发《职务侵占案件高质效办案指引》等,指导高质效办理相关涉企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