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不时的有网友发帖表示,自己居然接到了来电显示“××法院”号码的催收电话。

例如,有帖子是,近日接到冠号为“XX法院”的未接电话和短信,回拨过去听听,好像还真是法院的电话。也有帖子的内容是,接过类似电话,说是XX法院的调解中心,说你欠款逾期了,已进入诉前调解阶段,如果不处理,就要起诉了。

有的网友表示担心,既然法院已经受理了自己的欠债纠纷,是不是应该听从对方的安排去签字;有的表示疑惑,明明对方还没起诉,怎么法院就接受处理纠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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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针对这样的情况,有两种解读:一是认为这样的来电就是诈骗电话,是催收公司利用改号软件伪造的法院号码,压根就不需要搭理;二是认为确实存在这种可能,因为有些法院将号码授权给了某些商业组织使用,所以接到这种电话,可以直接拨打来电区号的12368热线咨询。

网上一直有种说法就是,某些法院有诉前调解任务,而某些调解公司或组织手里有专门的催收业务,双方一拍即合达成协议,法院邀请催收组织的人员为特邀调解员,入驻了各地的调解中心,也便有了使用法院电话号码的权力。据说,有的地方因为投诉过多,已经禁止合作了。

这些江湖传闻,在今天“信号新闻”的一篇《一法院特邀调解中心线路明码标价租给催收公司 可显示法院来电月租2800元》的报道中得到了印证。

根据报道,有某地“调解中心”人员的来电称,所谓的租用线路就是“法院一张网”(全国法院一体化办案办公系统)的外线,一条线路对应一个账号,用账号登录平台系统后可以自行录入调解员和案件信息,再使用自己的电脑和外呼系统操作。

来电人还发来了一张报价单,显示有每月2500元的B套餐和每月2800元的C套餐。从示例图上看,如果选择B套餐,债务人收到的电话会显示是“调解中心”来电,收到的短信上也会使用“调解中心”的抬头,相关案件能够在调解中心的微信公众号里查询到。2800元的C套餐,则有更强的“公信力”,债务人收到的电话和短信会直接显示“法院”字样。

如此看来,江湖传言的,某些催收公司可以冠名“法院来电”,进行自己的催收业务,并不是完全虚假。这也就难怪,有法院人员抱怨,自己用办公室座机拨打当事人电话,对方第一句话就是,这是不是诈骗电话;有律师抱怨,自己接到来自法院的电话号码显示,已经被13人标注为骚扰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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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特邀调解组织,究竟是个什么性质?

2016年6月28日,最高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其中规定,特邀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

人民法院在特邀调解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一)对适宜调解的纠纷,指导当事人选择名册中的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先行调解;(二)指导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工作;(三)管理特邀调解案件流程并统计相关数据;(四)提供必要场所、办公设施等相关服务;(五)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六)组织开展特邀调解业绩评估工作;(七)承担其他与特邀调解有关的工作。

特邀调解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强迫调解;(二)违法调解;(三)接受当事人请托或收受财物;(四)泄露调解过程或调解协议内容;(五)其他违反调解员职业道德的行为。当事人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投诉。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并作出警告、通报、除名等相应处理。

据此,大量的商业组织进入了法院的特邀调解组织名单。例如,有法院宣传称,经过商事调解组织自愿申报,各辖区司法局初评、各法院综合评价等程序,经法院和司法局共同审定,确定某某经贸商事调解中心、某某贸促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某某国际商事调解院等 53 家商事调解组织进入法院特邀商事调解组织名册。

特邀商事调解组织名册由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共享,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名册内的商事调解组织调解商事纠纷。各级人民法院可以邀请名册内的商事调解组织入驻人民法院。名册内的商事调解组织可以跨区接受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委托或入驻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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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管理好这些商业性的调解组织呢?

商事调解组织,被很多人视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有力补充,可以发挥减少法院诉讼压力的好办法,近年来多地成立了不同类型的调解机构和商事调解组织,法院为了提供了场所、办公设施、经费保障等便利条件。

根据宣传,这些商事调解组织均为在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门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但没有商业利益怎么会有人免费调解纠纷呢?

很多调解组织的宣传页中有,“实行市场化收费与公益性免费相结合的机制”,或是“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调解成功的,按照争议案件诉讼费的20%至25%的收费标准计收调解费,且不低于1000元。”,“非法院委托的调解案件:按案件争议标的额度、类型进行分档按比例收费”。

可是,从网友反映、新闻报道中看,确实有些法院的特邀调解组织,在从事着催收业务,而且是打着法院的名义。如果管理这些特邀组织,如何防止他们打着法院的名义从事自己的经营活动?

注:本文系微信公号“语人集法”同步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