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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张建国系甲单位退休干部,一生经历多次婚姻。晚年与林秀英再婚,双方未生育子女。他与前妻育有三名子女:张文涛、张文静、张文杰。

2002年,甲单位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张建国以成本价购得两套公有住房:

二号房屋(位于西城区),面积较大,由张建国与林秀英实际居住;

一号房屋(位于石景山区),建筑面积45.05平方米,购房款14,177元。

两套房屋均登记在张建国一人名下,购房时折算了张建国与林秀英的工龄,符合当时央产房改政策。

关键事实在于:一号房屋的全部购房款由女婿郑伟(张文杰之夫)支付。房屋交付后,亦由郑伟一家负责装修,并持续缴纳卫生费、治安费等费用,近二十年从未间断。期间,张建国、林秀英及其他子女均未对郑伟占有使用该房屋提出异议。

2014年8月,张建国去世,未留遗嘱。2020年,林秀英提起诉讼,主张一号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析产后按法定继承分割,其应享有5/8份额,并请求判令房屋归其所有,由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

郑伟随即提起反诉,主张:房屋系其全额出资购买,仅借用岳父张建国的购房资格,房屋应归其个人所有,并要求各被告配合办理过户登记。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 确认一号房屋由林秀英享有32%所有权份额,郑伟享有68%所有权份额;

尽管未实现完全确权,但郑伟作为实际出资人和长期使用人,获得了绝对多数份额,核心权益得到实质性保护。

法院说理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于三点:

一、郑伟的出资性质如何认定?

林秀英主张该款项仅为“垫付”,后续通过租金抵偿。但其未能提供租赁合同、租金收付记录等任何履行证据,且在庭审中对“何时约定抵扣”前后陈述矛盾。

更重要的是,自2002年交房至诉讼发生,长达近二十年间,张建国与林秀英从未对郑伟占有、使用房屋提出异议。

法院据此认定:郑伟与张建国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借名购房合意,出资行为旨在取得相应产权,而非临时垫资。

二、工龄对应的财产权益归属如何处理?

房改政策允许使用夫妻双方工龄折抵房款,该部分构成财产性权益。

法院认为,张建国生前默许郑伟出资购房并长期支配房屋,应视为其已将自身工龄对应的权益让渡给郑伟;

而林秀英未明确表示放弃其个人工龄权益,故仍享有对应份额。

三、超标款是否影响房屋权属?

因两套房总面积超过职级标准,继承人曾另案补交11万余元超标款(A号判决已作债务分担)。

法院明确指出:该款项系为满足上市交易条件而补缴,属于程序性成本,不改变房屋原始权属结构。

综合考量出资比例、工龄权益归属及长期占有事实,法院最终按32% : 68% 划分产权。

办案启示

本案虽无书面借名协议,但通过系统取证与法律论证,成功实现对实际权利人的保护,其经验可归纳为以下三点:

第一,构建多维度证据体系是胜诉基础。

针对房改房年代久远、协议缺失的特点,围绕“出资—占有—家庭合意”三个核心要素展开取证:调取原始购房收据,结合银行取现记录及亲属证言还原付款背景;整理近二十年的卫生费、物业缴费凭证及两次装修合同,证明持续、排他性使用;固定多位亲属证言,印证“谁出钱归谁”的家庭共识。上述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使法院确信借名关系真实存在。

第二,精准区分工龄权益归属是关键策略。

面对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且使用夫妻工龄的复杂情形,未简单主张“出资即所有”,而是采取分层处理:承认林秀英工龄对应的财产性权益应予保护,同时论证张建国通过长期默许行为,已将其自身工龄权益让渡给出资人。该思路既尊重房改政策,又有效切割遗产范围,促成比例确权。

第三,以逻辑一致性破解对方抗辩是庭审重点。

针对“垫付+租金抵偿”的主张,重点指出:若确为垫付,为何近二十年无催要、无结算?若存在租金抵扣,为何无租约、无转账、无账目?更不合常理的是,出资人长期承担管理义务,而登记权利人却完全放任。这些基于客观事实的质疑,配合对方举证不能,使抗辩难以成立。

本案表明,在缺乏书面协议的家庭房产纠纷中,只要通过系统取证、精准适用法律、严密逻辑论证,仍可实现对实际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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