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2011年,陈文静想在北京买房,但受限于限购政策。
她找到多年相识的张建国——一位有购房资格的生意伙伴,提出:
“我出钱,你出名,房子归我。”
双方签署《借名买房协议》,约定由陈文静全额出资,以张建国名义购买位于大兴的一号房屋(总价288万元)。
陈文静支付了首付款近87万元,并通过POS机刷卡留下凭证;剩余200余万元房款,则由张建国直接支付给开发商。
此后,陈文静一直居住在一号房屋内,并缴纳物业、税费等全部费用。
然而,问题在于:
早在2003年起,陈文静与张建国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
而张建国当时并未离婚——其合法配偶李秀兰对此毫不知情。
2016年,张建国与李秀兰经法院调解离婚。
2017年,张建国因重婚罪、伪造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7年,陈文静起诉,要求:
确认借名买房协议有效;
判令一号房屋归其所有。
张建国当庭表示同意。
但李秀兰坚决反对:“这是我和他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买的房!”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驳回陈文静全部诉讼请求;
✅ 借名买房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法院说理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不在于“谁出钱”,而在于借名行为是否合法、正当。
关键认定包括:
第一,借名背景存在严重道德瑕疵。
生效刑事判决已确认:陈文静与张建国在后者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重婚。
所谓“借名买房”,实为二人在非法同居关系下对财产的安排,本质是利用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目的。
第二,协议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李秀兰作为合法配偶,对购房毫不知情。若承认借名有效,等于允许一方在婚姻中擅自处分潜在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婚姻制度与配偶财产权。
第三,出资性质难以认定为个人财产。
即便陈文静刷卡支付部分房款,但因二人长期同居、财产混同,无法证明资金系其独立、合法的个人财产。
且大额房款由张建国支付,其所谓“用欠款抵房款”的说法缺乏合理证据支持。
第四,违背公序良俗,协议自始无效。
《民法典》(原《民法总则》)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律师提示
这个案例为“特殊关系下的借名买房”敲响警钟:
借名买房不仅看“钱”,更看“人”和“关系”。
若借名人与出名人存在婚外同居、重婚等情形,法院极可能认定协议无效。
配偶不知情 ≠ 房屋可被单方处置。
婚姻存续期间购房,无论登记在谁名下,都可能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权利受法律优先保护。
“事实婚姻”不是挡箭牌,反而是风险源。
重婚、伪造证件等行为不仅导致民事协议无效,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保留出资凭证≠能确权。
在关系复杂、财产混同的情况下,仅凭转账记录难以证明“个人出资”。
给客户的建议:
若考虑借名购房,请务必:
✅ 确保双方关系清白、无道德瑕疵;
✅ 避免在对方婚姻存续期间操作;
✅ 签订书面协议并保留完整资金流水;
✅ 尽快取得购房资格并完成过户。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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