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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省定西市与广东省汕尾市先后出台规定,将人体器官捐献行为纳入“见义勇为”评定范围。过去两年,已有多地出台类似规定。针对这类规定,坊间存在不同声音。有网友建议全国推广,专家认为概念扩展需审慎。

支持者认为,通过荣誉认定让捐献者家属感受到社会尊重,可以激励更多人加入器官捐献行列。但异见人士认为,人体器官捐献与传统“见义勇为”行为在性质上存在差异,概念扩展需要审慎。那么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能否“合二为一”呢?

坦率说,多地将器官捐献纳入“见义勇为”评定范围,是一种有益探索。一方面,传统“见义勇为”在概念上略显狭隘,不利于弘扬某些“好人行为”。多地将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等救人行为纳入“见义勇为”评定范围是一种突破。

另一方面,亟待解决人体器官短缺。虽然每百万人口器官捐献率从2010年的0.03升到2024年的4.78,增长超150倍,但以肾脏为例,捐献的肾脏与等待移植的患者之间的比例不足1/10。为此,14部门2024年联合发文促进人体器官捐献。

如今多地将器官捐献纳入“见义勇为”评定范围,可创造多赢局面:捐献者家属可享受“见义勇为”相关待遇,是捐献者对家人的最后贡献;可鼓励更多人捐献器官,挽救器官衰竭患者的生命,或助力医学研究;可弘扬博爱、利他的社会风尚。

再说,器官捐献行为与传统的“见义勇为”也有很多相似之处。比如,这两种行为都需要一定的认知和勇气,否则,很难付诸于行动;再如,都是一种有助于他人、有助于社会的救人行为。就是说,器官捐献至少符合“见义勇为”的字面意思。

虽然传统“见义勇为”具有事发突然、情境危急、行为主动等特点,而器官捐献是一个高度计划性、程序化且受严格医学与伦理规范约束的过程,但两者可以“合二为一”,让“见义勇为”概念更有包容性,可丰富其内涵,更利于弘扬正能量。

很多传统概念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现实需要,在当时语境下没有问题。但社会是动态发展的,时代洪流滚滚向前,某些传统概念也应该与时俱进。比如说器官捐献算“见义勇为”,就能鼓励捐献解决器官短缺,同时也符合救人的本质。

所以,应该支持多地将器官捐献纳入“见义勇为”评定范围。虽说这些先行者大多是地级市,但在所在省份“第一个吃螃蟹”,既能提升城市器官捐献率,也能为全省乃至全国积累经验,对于创新落实《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有示范意义。

围绕“见义勇为”目前都是地方立法,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各地规定略有不同。但梳理各地见义勇为立法,概念表述中都有“救人”一词,这就为器官捐献行为纳入“见义勇为”评定范围提供了依据。但相关立法中最好有具体条款。

希望更多城市将人体器官捐献纳入“见义勇为”评定,或者在地方见义勇为立法中写入器官捐献,这将在更大范围促进人体器官捐献。此外,能否吸收地方立法和探索扩展概念的经验,制定“全国版”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值得思考。

总之,不必纠结于“见义勇为”固有概念,只要器官捐献行为符合“见义勇为”某些性质和特点,“见义勇为”就应“扩容”,对国家、社会、公民发挥更大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