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开展劳务派遣、劳务服务外包业务,虚开发票1.5亿元,获刑三年,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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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1.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4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为牟利,先后注册成立上海A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上海D有限公司、上海E有限公司、上海F有限公司、上海G有限公司、上海H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在未开展劳务派遣、劳务服务外包业务的情况下,以收取2%服务费方式,向上海K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800余份,金额合计人民币1.5亿余元。经查,被告人张某甲获利人民币70万元。

2024年5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亦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审理期间,被告人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也预缴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国家对增值税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维护国家正常的税收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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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