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美国为取得格陵兰岛领土主权动作频频,一时掀起轩然大波,提出了从花钱收购到修订驻军协议等多种方案,而公众的讨论则集中在其中两种极端路径上——武力征服和协议割让。

以武力征服和协议割让取得领土,在美国历史上实乃常态。据笔者粗略计算,以武力征服取得的国土(包括美墨战争中从墨西哥取得的加州、新墨西哥州、内华达州、犹他州和大部分亚利桑那州)构成约20%的今日美国国土;通过协议割让取得的则更多,约占美国今日国土的七成,包括从法国买的路易斯安那、从西班牙买的佛罗里达,和从俄国买的阿拉斯加等。而美国意图取得格陵兰岛主权的尝试,也早从1867年开始而持续至今,并非特朗普总统突发奇想。

既然古已有之,那么如今的美利坚合众国可否援引历史先例,在21世纪的格陵兰岛如法炮制,重现旧日的“荣光”?本文且从国际法角度,对此试论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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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6年1月25日,格陵兰岛努克,人们带着婴儿车坐在被白雪覆盖的海滩上。视觉中国 图

“征服合法”的病态国际法原则如今已被抛弃

国际法上的“征服”,指一国以武力强占、兼并另一国领土,从而取得对该领土全部主权的做法,这在18-19世纪末西方列强殖民扩张阶段的国际法框架下,是合法的领土扩张方式。说是“合法”,无非是帝国主义为保障自身扩张利益而创造的一种——借用知名国际法学家马尔科姆·肖(Malcolm Shaw)的话——用以掩盖征服本质而将其转换为合法土地获得的“法律拟制”,即法律为自圆其说而凭空杜撰的概念。

所幸,从20世纪初开始国际法逐渐彻底扭转了这一特殊历史时期的病态国际法原则。1919年的《国际联盟盟约》首先开始对以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作出限制,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开始明确禁止国家以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二战后,《联合国公约》亦明确禁止成员国使用武力威胁他国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禁用武力原则在联合国创立后的近一个世纪里被国家实践多次印证。如,1967年安理会242号决议(针对第三次中东战争中以色列以攻势取得的阿拉伯国家领土安排)确认“以战争取得领土不可接受”的原则。1990年安理会全票通过662号决议(针对伊拉克入侵科威特攻势取得的后者领土),再次强调以征服取得领土非法,而且禁止联合国成员国承认伊拉克对占领区的任何主权。1986年,联合国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诉美国的《对尼加拉瓜的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案》中认定,《联合国宪章》中禁止使用武力的原则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

因此,美国现今欲以武力征服格陵兰岛而将之并入国土,以现代国际法衡量,不合法,这一点明确无疑。

读者或有疑问:既然现代国际法已经禁止以武力征服获得领土,那么为何不对过去以武力取得领土的行径予以纠正?

这涉及到国际法上的“时际法原则”(intertemporal law)——国际法上的行为合法性,当以行为发生时存在的国际法衡量,不可以后来法律倒推否定之前。如,在领土获取问题上,常设国际法院(联合国国际法院前身)在1928年美国诉荷兰的帕尔马斯岛案(Island of Palmas)中明确指出,“法律行为是否产生权利,应依据该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来判断”。该规则的底层哲学是为了避免因颠覆已是长久既成事实的现今各国版图划分而导致新一轮动乱。

曾卖过领土给美国的丹麦如今还会愿意卖格陵兰岛吗?

协议割让包括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割让。

强制性割让是一国通过使用武力逼迫他国签订条约割让领土的做法,就是中国人熟悉的《南京条约》、《瑷珲条约》、《北京条约》、《马关条约》等中学课本上家喻户晓的各大近代不平等条约的签订模式。

强制性割让虽然有条约这个幌子,但本质上与武力征服无甚差别,故国际法上的处理方式也相同——按时际法原则,在传统国际法下合法,而在现代国际法下因属于非法动武而明确违法。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2条明确宣布以武力逼迫缔结的条约无效。故,现今美国即便不通过彻底征服吞并格陵兰,而转以武力威胁逼迫丹麦政府签订如晚清政府签的那种割地条约,亦属显然违法。

非强制性割让则是有关国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结条约转移部分领土的做法,包括买卖、交换和赠与,与国内法的产权交易类似。如1803年美法之间的路易斯安那收购、1867年美俄之间的阿拉斯加收购等均属此类。

非强制性割让因基于双方自愿,所以在时际法原则下,无论是在传统国际法框架内,还是在现代国际法框架内,都合法。而丹麦也早有卖领土给美国的先例:1916年丹麦将其西印度群岛中所领岛屿全部卖给美国。所以,若美国真能通过与丹麦达成双边自愿条约而实现格陵兰的主权转移,则无可指摘。只是依目前各方反应,能否真正实现“双边自愿”,尚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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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6年1月21日,格陵兰岛努克,一名男孩在日落时分跑过街道。视觉中国 图

余论:格陵兰人能用“民族自决”选择自己的归属吗?

最后再简论两个相关话题以为补充:经济胁迫和民族自决。

1. 经济胁迫

美国曾对反对其获得格陵兰岛的一众北约盟友(包括丹麦在内)威胁“挥动关税大棒”。此事显然涉及某种“胁迫”,那么此种胁迫是否构成《联合国宪章》禁止的“威胁使用武力”呢?

此种单边关税政策显然违反世贸组织协定(而世贸组织因美国拒绝配合,在争议解决上已然瘫痪),但笔者并不认为它构成“武力威胁”。现代国际法框架下的“武力”特指军事武装力量,不包括经济胁迫。如,联合国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诉美国案中明确指出,美国对尼加拉瓜实施的货物禁运并不构成“使用武力”,即便其性质带有“政治胁迫”色彩。

此种认定也好理解——若将经济胁迫也归入武力范畴,则半数现代外交活动就都违法了。

有人的地方就有斗争,现代国际法从未禁止人类斗争,它只是把武力这种极端的斗争方式剔除而已,却仍然允许其他方式的斗争,所以如今我们依然可见经济制裁、贸易战、关税战等虽然带着“战”字,却在本质上与武装冲突有本质区别的斗争。

2. 民族自决

民族自决是二战后世界反殖民主义浪潮的产物,在《联合国宪章》、1960年《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1966年《国际人权两公约》、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等重大国际文件中均有强调,国际社会也普遍认可民族自决原则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格陵兰岛人口以因纽特人为主,构成在现代国际法框架下的“民族”,享有民族自决权。 这一点已被包括丹麦和联合国在内的大部国际社会认可,并无争议,也正是在此原则下,格陵兰岛才成为享有高度自治权的丹麦自主权下的治领。

但若说格陵兰人享有民族自决权就意味着美-丹领土转移必须征得格陵兰人同意,则未免言过其实。

其一,民族自决原则主要适用于原殖民地、委任统治地、托管领土等在二战后尚未在现代国际法框架下以民族国家形式实现独立的地区,旨在帮助前受压迫民族摆脱西方列强的殖民统治、建立独立主权国家。而国家实践尚不足以形成将该原则适用于已经定型的稳定国家内的部分领土的割让。主权稳定归属于丹麦的格陵兰岛,似更可能属后者这种民族自决不适用的情况。

其二,也如《奥本海国际法》定版者、英国著名国际法大家罗伯特·詹宁斯(Sir Robert Jennings)所述,民族自决原则,因形成历史太短、形成环境太特殊,缺乏法律应有的具体性、普遍性和细节性,导致实用困难,所以更像是一项具有强烈政治指引意义,但法律适用边界尚不清晰的指导性原则。

基于主权自愿基础上的非强制性的领土割让,在现代国际法框架下,大抵主权自愿即可。故,美国从丹麦处获得格陵兰岛,在国际法上并不必须征得格陵兰人同意。至于实操层面为了领土割让顺利进行而征求当地人意愿或满足其利益,则属于政治操作而非国际法的规则。

美国曾在国际法尚未成熟、强权逻辑占据主导的时代,通过战争与交易不断扩张疆域,而也正是鉴于那段血泪史,国际社会才逐步形成了“禁止征服”、“反对强制割让”的现代国际法共识。格陵兰岛的命运,或许仍将由政治博弈决定,但国际法至少为这一博弈设定了不可逾越的红线。所以,格陵兰岛问题也不只是一个北极岛屿的归属之争,而是关于现代国际法是否仍然有效的公开考验。

(作者系美国沃顿商学院应用经济学学士、纽约大学法学院法律博士,现任纽约某私募基金高级企业法务)

澎湃新闻特约撰稿 长弓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