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卢霞
关键词被挂靠人 实际施工人 合同相对性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将其承包的某物业维修改造一标段的土石方等工程分包给A公司。2023年5月,张某与A公司签订《工程项目承包管理协议书》,将案涉工程交给张某实际出资、经营。2023年6月,陈某与张某签订《工程承接协议书》,约定:张某将土石方工程整体交给陈某继续施工,陈某负责履行张某与原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张某仍以原来施工承包方的身份,负责配合陈某履行与B公司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B公司与A公司因工程款纠纷诉至法院,经生效判决确认,工程款共计4000000元。判决生效后,B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全部工程款。陈某诉至法院,认为其承接张某的身份,是挂靠A公司施工的,工程款应依法支付给实际施工人。A公司应将取得的工程款返还给陈某。

二、裁判观点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陈某是否有权向A公司主张土石方工程的工程款4000000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挂靠关系”,是指没有资质的公司、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的名义,对外以该建筑企业为主体承接工程并签订施工合同的行为。从诉讼程序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正因如此,挂靠人分包、转包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同时起诉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并不存在法律障碍,也导致以往案例中实际施工人较容易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各方主体主张付款责任。然而,从实体权利来看,连带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定的责任形态,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外需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在该类工程案件纠纷中,被挂靠方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发包人,因此,在挂靠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无权以该条为依据向被挂靠方主张工程款。
综上所述,在被挂靠人是否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上,应坚持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原则,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被挂靠人是否应当对挂靠人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时,一般不宜仅以借用资质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为由直接认定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挂靠人以自己名义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合同,实际施工人与被挂靠人并无直接法律关系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只能向合同相对人即挂靠人主张工程款的给付。
案涉工程由B公司发包,张某挂靠A公司施工建设。陈某与张某签订的《工程承接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张某仍保留施工承包方身份,负责协调处理工程相关事务,故陈某并未基于该协议与A公司形成挂靠关系。经查,陈某也未曾与A公司签订转包合同或挂靠合同,故陈某与A公司并无直接法律关系,陈某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A公司主张工程款。

三、裁判宗旨
本案中所涉工程由B公司发包,张某某挂靠A公司施工建设。后张某某与陈某某签订《工程承接协议书》,约定张某某将整体工程交给陈某某继续施工,同时张某某仍以原来施工承包方的身份,负责配合陈某某履行与原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同时,陈某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并未与A公司签订转包合同或挂靠合同,故陈某某与A并无直接法律关系,陈某某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A主张工程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