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艺界人士作为文化传播与价值传递的核心载体,肩负着弘扬中国价值观、传播中华优秀文化的重要使命,其爱国情怀、道德操守与社会责任直接影响文化传播效果与社会价值导向,对其提出更高标准与严格要求,既是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必然,也是演艺从业者应恪守的职业准则。当前,部分原中国籍影视演员在主动放弃中国国籍后,仅以逐利为目的长期在华从事演艺活动,存在漠视合规义务、规避税费缴纳、模糊国籍误导公众等问题,甚至出现损害国家利益、伤害民族情感的言行,严重扰乱行业发展秩序,引发社会广泛关切。为遏制此类投机乱象,规范外籍艺人(含改籍者)在华从业行为,保障国家利益、公众情感与市场公平,现提出如下专项建议:
一、明确边界界定,划定从业红线
(一)精准区分合规与违规行为
合规发展认定标准:改籍艺人在华从业期间,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依法办理Z字工作签证,足额缴纳各类税费,主动标注国籍信息,无损害国家主权、违背公序良俗的言行,且积极参与文化传播、公益事业等正向活动,视为合规发展。
违规捞金判定情形: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违规捞金”,依法予以管控:
改籍后未履行合规手续(无合法工作签证、未办理税务登记),长期在华从事演艺活动谋取高额收益;
通过境外公司、离岸账户转移在华收入,逃避税费缴纳义务,或存在偷税、漏税、逃税等违法行为;
刻意模糊国籍身份,在宣传推广、作品呈现、商业代言中隐瞒外籍事实,误导公众认为其为中国籍艺人;
发表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言论,或参与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
利用改籍身份规避行业监管,获取不正当资源倾斜,挤压本土演艺人才发展空间。
(二)严格限制敏感题材与核心平台参与权
改籍艺人一律不得担任主旋律题材、重大历史题材、革命红色题材、国防军事题材等作品的主演、核心配角及关键创作岗位(如编剧、导演、制片人),仅可在非敏感题材作品中担任次要角色,且需经严格审批;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省级卫视等核心媒体平台的黄金时段节目、重大节庆晚会、国家级文化活动,原则上不邀请改籍艺人参与,确因文化交流需要邀请的,需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旅部联合审批;
涉及国家形象宣传、公益宣传、青少年教育等领域的广告代言、公共活动,禁止改籍艺人参与,杜绝价值观传递偏差。
二、建立三维审核机制,强化准入管控
(一)构建“政治立场+文化认同+合规记录”审核体系
政治立场审核:通过跨部门信息核查、舆情监测、历史言行追溯等方式,重点审核改籍艺人是否存在支持分裂主义、损害国家统一、诋毁国家形象等言行,是否在重大国际议题中坚守中国立场,对政治立场有瑕疵的实行“一票否决”;
文化认同审核:核查改籍艺人过往参与的文化活动、公开表态,评估其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国社会价值观的认同程度,对存在贬低中国文化、歪曲中国社会现状等行为的,限制其在华从业资格;
合规记录审核:全面核查改籍艺人在华及境外的税务缴纳记录、签证办理记录、商业活动合规记录,是否存在违法犯罪劣迹、行业惩戒记录,对有不良合规记录的,视情节轻重限制或禁止从业。
(二)完善立项报备与国籍公示制度
影视项目立项阶段,制作方须向文旅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提交完整的演职人员清单,明确标注每位艺人的国籍(含改籍时间、原国籍)、工作签证编号、税务登记信息,同时报备外籍演员使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演员总人数的30%)、片酬分配方案,未按要求报备或审批未通过的,不予立项;
改籍艺人参与的影视作品、商业代言、综艺节目,须在作品片头片尾、广告画面、宣传物料的显著位置标注其国籍信息(标注格式为“艺人XX,国籍XX”),综艺节目录制及播出时,主持人需主动介绍艺人国籍情况,严禁模糊表述;
经纪公司须在改籍艺人签约后15日内,向属地文旅部门、税务机关办理艺人信息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艺人身份证明、改籍证明、工作签证、签约合同等,未备案的不得安排其参与任何演艺活动。
三、收紧就业税务监管,堵塞监管漏洞
(一)强化工作签证与就业管理
外籍艺人(含改籍者)在华从事演艺活动,必须依法取得Z字工作签证(加注“演艺”类别),严禁持旅游签证(L签)、商务签证(M签)等非工作类签证违规从业,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加强签证审批审核,对短期内频繁出入境、无合理演艺活动证明的,不予签发或延期工作签证;
建立“签证审批—活动报备—现场核查”全流程闭环管理:经纪公司需在艺人入境前7日内报备演艺活动计划(含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收入预算),活动期间税务、文旅、出入境部门可联合开展现场核查,核实艺人身份、签证合规性及收入申报情况;
对违规使用非工作签证在华从业的改籍艺人,责令限期离境,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来华工作签证;对协助艺人违规办理签证、隐瞒违规从业事实的经纪公司、合作单位,处以艺人当期收入1-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
(二)严格税费征收与资金监管
改籍艺人在华取得的全部应税收入(包括演出酬劳、商业代言费、直播打赏分成、知识产权授权费等),统一适用以下税费政策:
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部分适用20%税率,30万-100万元部分适用30%税率,100万元以上部分适用40%税率,无起征点优惠;
增值税及附加:按“文化服务”“经纪服务”等税目全额计征,税率为6%,不得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特别调节税:对年在华收入超过500万元的改籍艺人,加征10%的特别调节税,专项用于本土演艺人才培养扶持;
明确代扣代缴责任:经纪公司、支付单位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收入时须足额代扣代缴各项税费,签订收入分账协议的,所有分账方均承担连带扣缴责任,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的,除追缴税款外,处以未扣缴税款1-2倍的罚款;
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管:外汇管理部门与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对改籍艺人境外账户与境内收入的资金往来进行动态监测,重点核查大额资金转移、频繁跨境转账等异常行为,严厉打击通过地下钱庄、虚拟货币等方式转移收入避税的行为;
定期开展专项稽查:每年开展1-2次外籍艺人税收专项检查,重点核查高收入、高频次演出的改籍艺人,对偷税漏税金额超过100万元或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列入行业永久黑名单。
四、健全约束惩戒机制,压实主体责任
(一)实施红黑名单分类管理
红名单认定标准与激励:改籍艺人连续5年合规从业,无违规记录,且在文化传播、公益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如参与国家级文化交流项目、累计公益捐赠超过500万元、获得行业正面表彰)的,列入红名单,可享受以下激励:
允许参与非敏感题材重点影视项目的重要角色饰演;
优先获得中外文化交流项目资源支持;
简化税务申报、签证办理流程,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黑名单认定情形与惩戒:改籍艺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
政治立场有严重问题,发表损害国家利益言论或参与相关活动;
偷税漏税、违规签证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刻意模糊国籍误导公众,引发恶劣社会影响;
存在吸毒、嫖娼、酒驾等违法犯罪劣迹或严重失德行为;
黑名单惩戒措施:禁止参与所有影视制作、商业代言、综艺录制、公共活动,3-5年内不得申请解禁,已签约的合同终止,相关作品下架处理,经纪公司不得为其提供任何经纪服务,金融机构限制其在华金融业务办理。
(二)压实经纪公司与制作方主体责任
经纪公司须与改籍艺人签订《合规从业承诺书》,明确约定税务缴纳、签证办理、国籍公示、言行规范等义务,承诺书须报属地文旅部门备案,艺人出现违规行为的,经纪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制作方在选用改籍艺人前,须开展独立合规审查,核实艺人资质与合规记录,对未履行审查义务、违规启用黑名单艺人的,处以项目总投资20%-50%的罚款,项目停播下架,且1-3年内限制其立项审批;
行业协会(如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建立经纪公司、制作方诚信档案,对多次违规的机构进行行业通报批评,取消其参与行业评奖、项目申报的资格。
五、优化行业生态,强化人才培育
(一)加大本土演艺人才扶持力度
设立“本土演艺人才培养专项基金”,资金来源包括改籍艺人特别调节税、违规罚款等,用于本土演员、编剧、导演等人才的专业培训、项目孵化、新人扶持,每年扶持不少于100个本土人才主导的创作项目;
核心媒体平台、重点影视制作机构每年推出的作品中,本土演员担任主演的比例不低于70%,对本土人才占比高、作品质量优的项目,给予播出时段倾斜、税收减免等政策支持;
完善本土演艺人才评价体系,建立以作品质量、专业能力、社会责任为核心的评价标准,摒弃“流量至上”“国籍标签”等畸形导向,通过行业评奖、专业认证等方式,提升本土人才的行业认可度与市场竞争力。
(二)引导涉外演艺项目回归文化交流本质
对中外合拍、文化交流类影视项目,优先支持聚焦中华优秀文化传播、中外文明互鉴的题材,要求改籍艺人在项目中承担文化传播职责,禁止单纯以逐利为目的、无文化内涵的涉外项目;
鼓励改籍艺人参与文化传承、非遗保护、青少年教育等公益活动,每年参与公益活动的时长不得少于60小时,公益参与情况纳入其合规评价体系;
畅通公众监督渠道,搭建线上线下举报平台,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及小程序入口,对公众举报的改籍艺人违规行为,相关部门须在7日内受理,30日内反馈核查结果,对查实的举报给予适当奖励,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六、规范例外情形,保障合规权益
(一)明确例外情形适用条件
对为中外文化交流作出突出贡献、长期深耕中国市场、始终合规诚信经营且获得行业与公众广泛认可的改籍艺人,可适当放宽敏感题材参与限制、片酬比例限制等监管要求,例外情形适用条件包括:
连续10年以上在华合规从业,无任何违规记录;
参与国家级文化交流项目5次以上,或获得中国政府颁发的文化交流相关表彰;
累计公益捐赠超过1000万元,或长期投身公益事业,产生广泛正面社会影响;
行业协会、主流媒体联合推荐,公众认可度调查满意度超过90%。
(二)例外情形审批流程
改籍艺人或其经纪公司向中国文联提出例外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合规记录、贡献证明、推荐意见、公众评价报告等);
中国文联会同文旅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税务总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多层级审核,审核过程全程公开透明;
审核通过后,通过官方渠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接受公众监督与行业评议,公示无异议的,方可享受例外政策;
例外政策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审核,期间若出现违规行为,立即取消例外资格,列入黑名单。
七、分阶段推进实施,确保政策落地
(一)短期阶段(6个月内):出台细则,专项整治
由文旅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出台《改籍影视艺人在华从业管理细则》,明确负面清单、审核标准、审批流程、惩戒措施等具体操作规范;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改籍艺人违规从业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排查违规签证、偷税漏税、模糊国籍等突出问题,对查实的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形成监管震慑;
搭建跨部门临时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文旅、税务、出入境、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基础数据互通,为精准监管提供数据支撑。
(二)中期阶段(1-2年):完善机制,协同监管
建成全国统一的外籍艺人(含改籍者)从业监管信息系统,整合资质审核、签证办理、税务申报、项目报备、违规记录等全流程数据,实现“一网通办、一网统管”;
健全跨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建立定期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工作制度,提升监管效率与精准度;
完善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将改籍艺人、经纪公司、制作方的合规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三)长期阶段(3年以上):生态优化,长效治理
推动行业自律机制成熟完善,引导行业协会制定《外籍艺人在华从业行业公约》,督促市场主体自觉履行监管责任,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众监督的多元治理格局;
本土演艺人才培养体系全面成型,行业对改籍艺人的过度依赖显著降低,以作品质量、专业能力为核心的市场评价导向基本确立;
建立政策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社会反馈意见,定期评估政策实施效果,优化调整监管措施,构建风清气正、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的演艺行业生态。
严控改籍影视演员在华违规捞金,本质是遏制“只逐利、不负责”的投机行为,维护行业公平与国家利益,并非排斥所有外籍艺人合法从业。通过明确规则边界、强化监管执法、压实主体责任、培育本土人才,既能有效整治行业乱象,回应社会关切,又能为合规发展、坚守底线的外籍艺人保留合理发展空间,推动中国影视行业在开放包容中坚守文化立场,在规范管理中实现高质量发展,更好地肩负起文化传播、价值引领、中外交流的时代使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