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期间通知家属退赃,要不要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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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赃退的是赃款,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可见积极退赃对于量刑的积极有利影响。所以,如果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积极退赃有利于被告人。

我们今天要讨论的是退的时间,退的数额以及退的意愿。

首先说积极退赃的意愿。退赃意愿肯定是被留置人的意愿,在留置期间通常是由其通过办案人员转达,转送自书材料,或者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告诉家属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被留置人退赃意愿、确定的退赃数额都是关键。

如果能够确定被留置人积极主动退赃的意愿,根据规定,在提起公诉之前能够积极退赃的,肯定是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其次说退赃的数额。犯罪数额与退赃数额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犯罪数额决定着定罪,也决定着量刑。因此,如果退赃数额最终被认定为犯罪数额,家属也能从中预估刑期范围。

其三说说被留置人的状态。被留置人被移交检察机关后,会先行拘留,并在10—14日内决定是否逮捕。在此期间,被留置人在看守所,其换了新环境,整个状态可能会有转变。或者有疑问需要解答,或者有些信息需要了解。因此,建议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答疑解惑并对案件的进展作信息互通。

这是基础工作,必须做。

在这些工作中,对犯罪嫌疑人来讲,最重要的就是退赃数额及其退赃意愿。此时的意见与其在被留置期间的意见没有变化的,一般都是真实的。原因就在于环境变化带来的思想和认识上的变化,信息同步也会带来新的想法。

最起码在看守所的环境相对宽松,精神也会更放松,犯罪嫌疑人的很多顾虑都能跟律师沟通后思考和决定。所谓自愿本质上是对事实、犯罪行为以及罪名和相关情节的后果了解清楚后的意志表现。因为被留置人在留置期间很多疑惑没有得到解答,信息可能有些不对称,所以,其所谓的意志自由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而在看守所,获得了法律帮助,他的思考和行为都是在意志更自由的情况下的活动。

其四说如果犯罪嫌疑人认为退赃数额大于其犯罪数额的,就要通过证据开展辩护,排除非犯罪数额,实现罚当其罪的目的。

难点在于很多的证据可能已经形成,在没有特殊情况出现时,变更数额的难度确实很大。

最后要说一点,依据法律规定,退赃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的期限是提起公诉之前。当然实践中也存在在庭审甚至庭审结束后退赃的情况,这些都会成为裁判要考虑的情节,不会因为退赃超过期限而一概不予考虑。

(完)

——刘高锋律师

本文为作者基于实务经验,法律规定和司法案例等所作的些许思考,仅代表个人观点。基于刑事案件的特点,就个案而言仍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才能得出适用于个案的具体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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