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彭吉岳
在刑事诉讼中,案卷材料是“官方叙事”的载体,承载着控方指控的核心依据。然而,刑事辩护的价值绝非只是回应案卷内容,而是要穷尽所有可能,还原案件完整事实。证人作为案件事实的亲历者或知情者,其证言往往藏着案卷之外的关键信息,是打破“案卷中心主义”局限、构建有效辩护的重要突破口。
当前,申请证人出庭困难重重,导致庭审中证言大多只能以书面形式呈现。这种书面证言,极可能因某些原因掩盖案件真相。在此前提下,律师主动接触证人、核实细节、挖掘线索,不再是“可选项”,而是刑事辩护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必选项”——即便无法获取新的证言,也可能通过证人提供的线索找到其他证据,戳破既定叙事中的谎言,为当事人争取公正的司法裁判。

一、跳出案卷桎梏 证人证言是还原真相的关键拼图
刑事案卷作为调查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履职过程的书面记录,不可避免地带有“追诉导向”的属性。侦查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往往围绕指控犯罪的核心要件收集证据,那些对当事人有利、或与控方叙事不一致的细节,可能被有意无意地忽略。而证人作为独立于控辩双方的第三方,其视角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性,能够为案件事实提供更立体、更全面的维度。
在笔者办理的一起受贿案中,案卷材料显示当事人开会时向多人索贿,证人证言也均指向当事人曾在开会时索贿并收受多人贿赂。但在笔者联系到其中一个“行贿人”时,他却明确表示收下这笔钱的另有其人,而并非是当事人,并写下了书面证明材料。后续笔者提交了该“行贿人”写下的书面材料及录音材料,完全切断了证据链的关键部分,导致该指控无法成立。该案充分说明,案卷所呈现的“事实”并非全貌,那些未被载入案卷的证人证言,往往是拼凑真相的关键拼图。
证人证言的价值不仅在于其内容本身,更在于其能够印证或反驳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书面证言由于缺乏当庭质证的检验,其真实性难以得到充分核实,甚至可能存在证人被诱导、胁迫作出虚假陈述的情况。律师主动接触证人,通过细致的询问、耐心的沟通,既能核实书面证言的真伪,也能挖掘出证言背后隐藏的细节,比如证人的感知环境、记忆偏差、与案件当事人的利害关系等,这些信息往往能成为质疑书面证言效力的重要依据。

二、直面现实困境 证人作证困难重重的原因
尽管证人证言对刑事辩护至关重要,但律师接触证人时往往面临诸多阻碍,核心问题便是证人不愿、不能出庭作证,甚至不愿配合律师核实情况。探究其成因,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证人的畏惧心理。部分证人担心作证后遭到当事人或其家属的报复,尤其是在涉黑、暴力等案件中,这种畏惧心理更为明显。此外,一些证人与当事人、被害人存在亲友、邻里关系,担心作证会影响人际关系,陷入“两难”境地,进而选择沉默。
其二,证人“怕事”的心理。部分证人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觉得案件与自己无关,作证只是浪费时间和精力,可能还会得罪别人;还有些证人对律师的身份存在误解,认为律师是为“坏人”辩护,不愿配合律师的工作,甚至对律师产生抵触情绪。
其三,司法环境的客观限制。一方面,侦查机关在调查取证后,往往会告知证人“不要随意向他人透露证言内容”,部分证人据此认为配合律师核实情况是“违规行为”;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对证人的保护机制尚不完善,证人作证后的合法权利难以得到充分保障,进一步降低了证人配合作证的意愿。

三、精准发力 接触证人的实操方案与风险防控
律师接触证人并非“盲目走访”,而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需遵循法定程序,把握询问技巧,同时做好风险防控,避免因操作不当影响辩护工作的开展,甚至陷入执业风险。
在询问技巧方面,律师应注重细节挖掘,善于从证人的陈述中捕捉关键信息。首先,询问应从证人熟悉的场景切入,如案发时的天气、环境、在场人员等,缓解证人的紧张情绪,引导证人自然回忆案件经过。其次,针对案卷中的矛盾点、疑点进行针对性询问,如证人书面证言与其他证据的不一致之处,让证人作出合理解释。同时,律师应保持敏锐的观察力,注意证人的语气、表情、肢体语言等细节,判断证人陈述的真实性,对于证人闪烁其词、前后矛盾的地方,及时追问,挖掘背后的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律师接触证人的核心目的不仅是获取新的证言,更是通过证人的陈述挖掘其他证据线索。在很多案件中,证人可能因记忆模糊、表达能力有限等原因无法提供完整的证言,但可能会提及案发时的监控录像、在场人员的联系方式、相关物品的去向等线索。律师应及时固定这些线索,通过申请司法机关调取证据、自行收集证据等方式,将线索转化为有效的辩护证据。
在风险防控方面,律师需坚守执业底线,避免陷入非法取证的风险。首先,不得教唆、引诱证人作出虚假陈述,不得伪造、篡改证人证言。其次,询问证人时最好能够全程录音录像(需征得证人同意),留存相关证据,防止日后因证人翻证引发纠纷。此外,律师应妥善保管询问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不得泄露证人隐私及案件信息,避免给证人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同时也保护自身的执业安全。

四、打破既定叙事 从证人线索中戳破谎言、扭转战局
在刑事辩护中,控方往往通过案卷材料构建起一套“完整”的犯罪叙事,而这套叙事可能存在漏洞、矛盾甚至谎言。律师主动接触证人,即便无法获取新的证言,也可能通过证人提供的线索,找到反驳控方叙事的证据,进而扭转案件走向。
笔者曾听一位同行分享其办理一起盗窃案的经历,当时控方指控当事人于某晚潜入被害人家中盗窃财物,案卷中不仅有被害人的陈述、现场提取的当事人指纹,还有一名证人的书面证言,证明其当晚看到当事人出现在被害人小区附近。从案卷材料来看,控方的证据链条似乎完整,但该律师在接触该证人时发现,证人所述的时间与案发时间存在偏差,且证人提到当晚小区门口有一辆白色轿车长时间停留,驾驶员形迹可疑。
针对这一线索,该律师立即申请司法机关调取小区门口的监控录像,发现当晚确实有一辆白色轿车停留在小区门口,驾驶员在当事人离开小区后进入小区,半小时后离开。后续他通过排查车辆信息,找到该驾驶员,核实其才是真正的作案人,当事人只是恰好路过小区,现场指纹系其此前帮被害人维修家电时留下。最终,司法机关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撤销了对当事人的指控。该案中,证人的书面证言看似印证了控方的指控,但通过细致的询问,从证人的陈述中挖掘出关键线索,最终戳破了控方的谎言,为当事人洗清了冤屈。
类似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很多时候,控方的证据链条看似严密,但实则存在诸多漏洞,这些漏洞往往隐藏在证人的陈述中。律师若被动依赖案卷材料,便难以发现这些漏洞;唯有主动接触证人,耐心倾听、细致核实,才能从证人的陈述中捕捉到关键线索,通过其他证据印证这些线索,进而打破控方的既定叙事,让案件真相大白。
刑事辩护,是一项专业的工作,要精益求精、全力以赴。案卷材料是辩护工作的基础,但绝不是辩护工作的全部。证人作为案件事实的重要见证者,其证言及提供的线索,是还原案件真相、构建有效辩护的重要支撑。面对证人不愿、不能出庭的现实困境,律师更应主动以专业的态度、合法的方式接触证人,打破沟通壁垒,挖掘关键信息。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既要敬畏法律,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也要敢于突破局限,主动探寻案卷之外的真相。唯有如此,才能让辩护工作更具针对性、说服力,才能在复杂的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才能推动司法机关作出公正的裁判,让每一个案件都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彭吉岳,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事三部首任主管合伙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控申专家咨询库特聘律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研究员。2024 年,彭吉岳律师被 LegalOne 评为中国商业犯罪辩护领域的 “实力之星”。
彭律师长期专注于职务犯罪、商事犯罪、金融犯罪等领域。办理过多起涉及省部级、厅局级干部重大案件。如中纪委查办的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某玩忽职守案、原铁道部干部杨某受贿案等。彭律师还曾为涉案近千亿包商银行案行长王某、哈佛博士夏某,以及荣获 2005 年度十大经济女性称号的某香港上市公司董事长杨某等知名企业家辩护过。此外,彭律师为 360 公司、腾讯公司、百度公司等企业的高管提供过专业辩护。部分案件获 CCTV、《财新网》等媒体的广泛关注。
彭律师曾担任世界 500 强外企高管十余年,能独到地以法律思维精准剖析商业争议焦点。秉持辩护工作前置理念,他办案亲力亲为,擅长与办案人员高效沟通,善于利用庭前关键时机,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彭律师著有《辩护的力量》,并参与田文昌领衔编著的《刑事辩护教程》等书籍。多次受邀前往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高校发表演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