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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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不还,还把应收工程款偷偷转给别人代收?”这种试图通过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绝非“避债妙招”,而是触碰法律红线的犯罪行为。

司法实践中,不少被执行人抱有侥幸心理,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生效判决义务,最终却因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下称“拒执罪”)付出了刑事代价。

近日,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就为这类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敲响了警钟——李某因将应收工程款指定他人收取,隐匿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案源于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赖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存在借贷往来,因李某未按时偿还借款,赖某遂向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8月,石城县法院经审理作出生效判决,判令李某向赖某偿还借款本金137400元及相应利息。

判决生效后,李某非但没有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反而对判决结果置之不理。无奈之下,2023年6月,赖某向石城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明确告知其需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并如实申报个人财产状况。但李某仍拒不配合,既未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也未支付任何款项。

为推进案件执行,石城县法院依法将李某拘传至法院接受调查。经查,执行期间李某的微信账户存在多笔远超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资金转账记录,足以证明其具备履行能力。更关键的是,法院还查实,李某将其本应收取的10万元工程款,故意指定付款方转入他人名下,通过这种“体外循环”的方式隐匿财产,以此逃避向赖某的还款义务。

鉴于李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执罪,执行法官依法固定了相关证据。随后,申请人赖某依据收集到的证据,向石城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控告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石城县法院立案审理后,经审查确认李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执罪,最终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为何本案李某必然构成拒执罪?

法院对李某作出有罪判决,核心基于“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三个核心要件的精准认定,三者缺一不可:

1. 有能力执行的认定:李某具备履行义务的经济基础。法院通过调查李某的微信账户交易记录,发现其存在远超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转账,同时还有10万元应收工程款,这两项证据足以证明李某并非无钱可还,而是具备偿还13万余元借款及利息的能力。若被执行人确实无收入来源、无财产可供执行,通常不会被认定为“有能力执行”。

2. 拒不执行的认定:李某存在主动规避执行的主观故意。李某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既不履行还款义务,也不如实申报财产,还主动将应收工程款转移至他人名下,这种行为并非被动无能力履行,而是主动、故意地逃避执行,主观恶意明显。

3. 情节严重的认定:李某的行为已损害司法权威。生效判决是司法权的体现,李某通过转移财产的方式拒不履行,不仅导致赖某的合法债权无法实现,更直接挑战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符合拒执罪“情节严重”的核心要求,必须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周军律师提醒,若遇执行相关纠纷,不知如何收集证据追责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认知偏差或操作不当遭受更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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