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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4年,李志强以自己名义购买了位于房山区的一号房屋,总价240余万元,其中首付款72万余元由其母亲李秀兰银行卡支付,贷款169万元以李志强名义办理。房屋交付后,李志强与妻子张敏共同居住,并承担日常水电、物业等费用。购房合同、房产证、契税发票等原始凭证均由张敏保管。

2022年,李秀兰突然起诉,提交一份2014年10月1日与李志强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书》,主张房屋系其出资购买,要求将一号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李志强当庭表示“完全认可”。

但张敏坚决反对,指出:

该房屋是李志强在她生日当天承诺赠送的婚房;

购房时二人已确定婚姻关系,所有后续手续均由夫妻共同办理;

所谓“借名协议”从未告知她,且签订时间早于看房、选房时间,明显不合常理;

李秀兰完全具备全款购房能力,无需借名贷款;

更关键的是,房屋相关权属文件十年来一直由她持有,若真为借名,为何不控制证件?

此外,张敏还提交微信记录,证明2019年夫妻曾协商“卖掉房子换学区房”,进一步印证双方对房屋享有处分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驳回李秀兰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李志强、第三人张敏成功守住房屋产权!

这是一起配偶通过扎实举证,成功击破“虚假借名”主张的典型胜诉案例。

三、法院说理要点(聚焦被告抗辩成立)

法院采纳了张敏的核心抗辩理由,认定:

《借名购房协议》真实性存疑,缺乏客观佐证

协议仅由母子签署,无见证人、无第三方参与,且签订时间与实际看房、结婚时间矛盾。在存在离婚纠纷背景下,不能排除事后补签或串通虚构的可能。

出资行为不能直接推定为借名购房

李秀兰虽支付首付款并转账还贷,但李志强长期在其公司工作,收入由其管理。该资金往来更符合家庭内部财产混同或代管,而非履行借名合同义务。

房屋实际控制状态明显偏向夫妻共有

房屋自交付起由李志强、张敏一家三口长期居住;

日常费用多由张敏支付;

最关键的是:房产证、购房发票、税费凭证等核心权属文件十年来均由张敏保管——这与借名买房中“实际权利人控制证件”的常理严重不符。

借名动机不合逻辑

李秀兰名下有企业,银行流水充足,完全可全款购房享受更高折扣,却选择以已婚儿子名义贷款,增加税费成本,缺乏合理解释。

未取得配偶同意的“借名”不得对抗婚姻权益

一号房屋用于李志强与张敏的婚姻生活,张敏基于夫妻关系对房屋形成合理信赖。未经其知情或同意的所谓“借名安排”,不能损害其作为配偶的合法权益。

四、律师提示

本案为已婚人士及配偶提供了重要法律启示:

配偶对婚姻住房享有法定期待利益

即使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只要用于婚后共同生活,配偶就有权主张权益。父母想“代持”必须提前取得配偶书面同意,否则极易被认定为对夫妻共同生活的赠与。

保管权属文件是确权的关键防线

张敏之所以胜诉,核心在于十年来始终持有房产证、发票等原件。这些文件不仅是物权凭证,更是反驳“借名”最有力的反证。

警惕亲属间“倒签协议”风险

在离婚、继承等纠纷中,近亲属之间补签协议极为常见。法院对此类证据审查极为严格,必须结合时间线、合理性、第三方证据综合判断。

✅ 给已婚购房者的建议:

若父母资助购房,建议明确性质(赠与/借款),并保留沟通记录;

所有购房文件务必由夫妻共同保管,避免单方控制;

如遇亲属主张“借名”,立即收集居住、缴费、沟通等反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代理借名买房纠纷、击破虚假借名、守护婚姻住房权益,擅长通过证据反制、逻辑拆解、程序抗辩,为客户守住权益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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