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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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再审申请实务中,不少当事人会因原审法院未采信自己提交的关键证据而申请再审,却常陷入“诉求被驳回”的困境。

那么,“原审法院未采信关键证据”能否单独作为再审事由?

再审程序的启动有着严格的法定门槛,法律并未将“未采信关键证据”列为独立再审事由,通常情况下,“原审法院未采信关键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再审事由。

虽然不能单独主张,但原审未采信关键证据的行为,若符合以下法定再审事由,可成功推动再审程序启动,这也是实务中的核心操作路径。

该情形需结合未采信行为背后的具体原因,对应《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规定的法定再审事由,才能获得法院对再审申请的支持。

周军律师结合法律依据、实务逻辑及操作路径为您详细解析:

1. 转化为“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若未被采信的关键证据直接关系到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权利义务等基本事实的认定,且原审因未采信该证据导致基本事实认定不完整、不充分,即可适用此情形。

例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卖方提交的经买方员工签收的对账清单,能证明五十万元增量货款的事实,原审未采信该清单仅依据送货单认定货款,就导致“卖方实际供货金额”这一基本事实缺乏完整证据支撑,符合此项再审事由。

同时,若原审法官对该关键证据未采信且未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也可借此论证基本事实认定的瑕疵。

2. 转化为“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若该关键证据在原审中未经过庭审质证程序,而法院却以“证据不足”等理由未采信,实则违反法定程序。根据法律规定,未经质证的主要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此时可主张原审程序违法,符合再审事由。

3. 转化为“法院未依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若该关键证据因客观原因(如涉及国家机密、第三方保存且拒绝提供等)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已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但法院未调查收集,最终导致该证据未被采信,可适用此项事由。

4. 刑事诉讼中适用“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

刑事案件中,若未被采信的关键证据可能改变原审的定罪或量刑结果,可直接作为再审事由。如故意伤害案中,原审未采信的伤情重新鉴定报告,能证明被害人伤情并非被告人所致,该证据可能推翻原审的有罪判决,当事人可据此申请再审。

周军律师提醒,“原审法院未采信关键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再审事由。当事人若遇到此类情况,核心在于将该行为转化为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并通过充分举证论证证据的关键性、原审的程序或实体瑕疵,才能合法有效地推动再审程序启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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